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一).docx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一)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分享: 1. “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全文共有 29 处提及“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有关规 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文中提及的“有关 规定”,是指一旦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是否构 成违纪的前提性规定。也就是说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 件。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 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 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 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等等。采取援引有关规定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 在条例中一一列举。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 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 需要。 2. 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 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第 32 条规定,党员犯罪轻微,虽有罪但免于起诉和刑罚,或单处罚金 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但根据我国刑法修正 案(九),从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严 重超员或者超速,对于这些行为是否也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 除党籍的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32 条规定,党员犯罪情 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 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 文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 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 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 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 资? 根据第 88 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 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 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 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充分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七十七 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 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 重复。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我们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 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 年 10 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 卖股票的规定。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 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 的管理越来越规范。因此,2001 年 4 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 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 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 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 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 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 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 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 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4.何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何为正确的讨论议论? 第 46 条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何为“妄议”? 具体的标准是什么?怎样算是正确的讨论议论,怎样算是“妄议”? 中央纪委法规室:“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是这次修订 新增的违纪行为。之所以这样规定,最重要的依据是党章。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 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它一方面要求必须充分 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 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又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 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 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 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 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还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 落实,造成了严重后果。对该类行为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 十六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5. “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 导干部? 全文有 17 处提及“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理解处分条例全篇是对党员的纪 律要求,这 17 处写明“党员领导干部”的是对领导干部规定的更高些的条文? “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法规室: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该条针对的 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 “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 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 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 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 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 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 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6. 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 第 83、84 条提及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 卡等”,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发达地区和落后贫 困地区对于“正常礼尚往来”标准不同,这个标准是否能做出准确规定? 中央纪委法规室: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 礼金、消费卡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 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 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 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 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 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 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 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 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 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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