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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职院办〔2013〕8号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通知(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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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职院办〔2013〕8号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通知(红).doc

福 州 职 业 技 术 学 院(党政办公室) 榕职院办〔2013〕8 号 关于印发《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中心、馆、科、所: 印章是学院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 规范院内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特制定《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和 使用规定》,现予以印发,望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2013 年 5 月 3 日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 年 5 月 3 日印发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院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维护学院的 合法权益,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 规范院内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学院钢印, 院党政领导名章,院各系、各部门、各党总支、各直属支部公章,以及院 内其他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三条 院各系、各部门、各党总支、各直属支部公章,均依据学院 机构设置的文件,由院党政办公室核审后刻制。印章磨损需要重新刻制, 须向院党政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重新刻制。各级机构不得 自行刻制带有院名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的部门,要 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刻制印章由院党政办公室确定印章形式、规格,并统一开具 介绍信,由院党政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到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第五条 印章刻好后须先送院党政办公室留印模备案并登记发文后, 方可启用。 第六条 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的单位公章、因磨损而重新刻制印章的 原磨损印章,应及时交回院党政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各级印章要专管专用。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学院钢印, 院党政领导名章,由院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各单位或组织 的印章由单位或组织负责人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印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认 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 本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如确因工作需带出时, 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指定的公章管理人员跟随监印。印章如有遗失, 应及时向院党政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 第九条 使用印章必须手续齐备并实行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材料应 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条 使用本部门公章,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各部门的印章管 理出现事故,要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不得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如果 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院名誉 损害,均要严肃追究签订人、用章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使用印章的各类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使用学院党委印章、学院印章、学院钢印、院党政领导名 章,均需填写院党政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盖章登记表》, 经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 凡以学院党委或学院名义发出的各类正式公文的用章,按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公文处理办法》执行。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需以学院名 义发出的函件,应按规定格式打印,由部门主管领导在存底稿上签字,经 院党政办公室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四条 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工作证、毕业(结业、进修)证、聘任 证书、学生证等各种证书,均须由有关职能部门造册,经部门负责人签字 后派专人统一送院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加盖院印;并将名册一份交院党政办 公室留存备查或归档。需要个别办理时,须有职能部门的证明。 第十五条 需开具学院证明、介绍信外出联系工作的院内各类人员, 须凭所在部门的证明,方可开具院级证明、介绍信等,严禁开具空白介绍 信或证明。 第十六条 教职工及学生因私需学院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 加盖院印的,须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送院党政办公 室审核办理。 第十七条教职工因人事调动、录用、任免、评先评优等重大事项需加 盖院印的,须由相关部门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附相关文件 ),送交院 分管领导审签,并经院主要领导审定后,院党政办公室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 办理法人委托证明书,须经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并由职能 部门开出证明,经学院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 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均须严格按照《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榕职院综〔2012〕90 号)的规定,经合 同审签单上各部门负责人及院领导审签后,院党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核 对信息(包括合同内容、授权人、日期等)无误后方可用印,合同、协议 的原件及审签单需交一份由院党政办公室留存并存档。 第二十条 科研课题的申报须加盖院章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汇总、签 署审核意见,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以学院名义向院外有关部门呈送的各类报表 或材料,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并将有部门签字盖章的报表或材 料一份交院党政办公室留存备查或归档。 第二十二条 办理企业执照、法人变更、年审等手续需盖院章的,须 经财务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三条 部门办理银行开户手续,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分管领导 批准,方可盖院章。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公派或因私出国(境)手续,须经有 关部门按规定签署意见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五条 凡对外使用领导名章,须经领导本人批示同意后,方可 用章。 第二十六条 在使用院级印章时,如遇特殊情况,由院党政办公室主 任或院领导负责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印章的使用程序和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 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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