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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临床指征及诊疗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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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临床指征及诊疗范围 一、肾衰竭透析治疗 1.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肾功能衰竭,达到下列 标准,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透析治疗的患者。 1.1 检查结果至少符合下列一项: 血肌酐≥707μmol/L;内生肌酐清除率≤10ml/min,糖尿病患者的内 生肌酐清除率可以为≤15ml/minL。 1.2 临床资料确认有:尿毒毒素中毒的心血管、呼吸、神经、血液、 消化等系统的症状和体征。 2.申报资料 2.1 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2 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症状、体征等; 2.3 尿液检查资料; 2.4 血常规检查资料; 2.5 血电解质检查资料; 2.6 肾功能检查资料,其中必须具有血肌酐和内生肌酐清除率的资 料; 2.7 肾病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 透析治疗计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临床诊疗范围 3.1 透析治疗包括:腹膜透析、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浆置换、血 液灌流、结肠透析及与之相关的诊疗项目; 3.2 透析期间必需的支持治疗和相关治疗; 3.3 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必须遵照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 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血液蛋白类制品管理的 通知》(甘社保〔2004〕7 号)文件的规定; 3.4 透析期间的局部和全身并发症的治疗; 3.5 透析前、透析期间的相关检查; 1 / 18 3.6 抗感染治疗依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卫生部发布的《抗 菌药物临床应用原则》选用抗菌药。 二、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1.门诊治疗指征 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恶性肿瘤或白血病,需要在门诊进行放射治 疗、化学治疗的患者。 2.申报资料 2.1 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 (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2 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及以往的放、化疗资料等; 2.3 组织学诊断资料,白血病患者提供骨髓检查资料; 2.4 细胞学诊断资料,白血病患者提供血常规、血片分类检查等周围 血象检查资料; 2.5 影像学诊断资料; 2.6 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 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1 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 3.2 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化学治疗; 3.3 必需的支持治疗、诱导化疗和相关治疗,包括成分输血、止血及 控制感染等。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必须遵照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 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血液蛋白类制品 管理的通知》(甘社保〔2004〕7 号)文件的规定; 3.4 放、化疗后的局部反应、全身反应的治疗; 3.5 放、化疗前、放疗期间及放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2 / 18 三、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1.门诊治疗指征 患者行器官移植术后,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在门诊进行抗 排异治疗的。 2.申报资料 2.1 患者行器官移植手术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2.2 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抗排异 治疗计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签字。 3、诊疗范围 3.1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期间必需的支持治疗和相关治疗; 3.2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期间的局部和全身并发症的治疗; 3.3 必需的支持治疗和相关治疗; 3.4 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必须遵照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 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血液蛋白类制品管理的 通知》(甘社保〔2004〕7 号)文件的规定。 3 / 18 四、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 1.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达到国内现行的原发性高 血压的诊断标准,属于高度危险组或极度危险组,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 药物治疗的患者。 1.1 高度危险组:高血压水平属 1 级(收缩压 140~159mmHg 或舒张 压 90 ~ 99mmHg ) 或 2 级 ( 收 缩 压 160 ~ 179mmHg 或 舒 张 压 100 ~ 109mmHg),兼有 3 种以上危险因素,伴有糖尿病或心、肾、脑、心血管、 眼底等靶器官损害的患者;高血压水平属 3 级(收缩压≥180mmHg 或舒张 压≥110mmHg)无其他危险因素的患者。 1.2 极度危险组:高血压水平属 3 级同时有 1 种以上(含 1 种)危险 因素,伴有糖尿病或心、肾、脑、心血管、眼底等靶器官损害的患者; 高血压 1~3 级兼有相关并发病。 2.申报资料 2.1 患者本人病历(包括两家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 和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中须有血压测量记录; 2.2 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2.3 心电图资料; 2.4 血液生化资料(主要指血糖,血三脂等资料)。 2.5 尿液检查及肾功能检查资料; 2.6 影像学资料(主要是心血管 X 线检查和眼底检查的文字、图像资 料)。 2.7 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 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签字。 3 诊疗范围 3.1 抗高血压药物的治疗; 3.2 抗高血压药物副作用的治疗; 3.3 靶器官损害及相关临床疾病的治疗; 3.4 高血压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4 / 18 五、糖尿病伴并发症 1.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达到国内现行的糖尿病诊 断标准的患者。 1.1 糖尿病症状+任意时间血浆葡萄糖水平≥11.1mmol/1(200mg/dl); 空腹血浆葡萄糖(FPG)水平≥7.0mmol/l(126mg/dl);口服葡萄糖耐量 试验(OGTT)中,2hPG 水平≥11.1mmol/l(200mg/dl),需要在门诊进行长 期药物治疗的患者; 1.2 大血管病变:冠心病、缺血性或出血性脑血管病、肾动脉硬化及 肢体外周动脉硬化(含肢体坏死); 1.3 微血管病变:糖尿病肾病、糖尿病心肌病、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 1.4 糖尿病性神经病变; 1.5 糖尿病足; 1.6 糖尿病引起的黄斑病、白内障、青光眼、虹膜睫状体病变。 2.申报资料 2.1 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及二级以上 (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2 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2.3 尿糖测定、血糖测定、糖耐量试验及有关血液生化资料(如血三 脂等); 2.4 尿液检查(主要包括尿蛋白定性、定量检查和白蛋白检查等)及 肾功能检查资料(主要指血肌酐、血尿素氮等); 2.5 心电图资料; 2.6 其他资料,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应具有眼底检查的文字和图像资 料。糖尿病神经病变应具有相关临床资料和神经系统的电生理检查资料; 2.7 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 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1 糖尿病的口服降糖药胰岛素治疗; 3.2 糖尿病伴并发症的治疗; 3.3 糖尿病及糖尿病伴并发症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 检查。 5 / 18 六、肺源性心脏病 1.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肺心病的、心功能不全 代偿期、住院治疗后心功能稳定、NYHA 心功能分级为一级或二级的患者。 2.申报资料 2.1 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以上 (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2 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2.3 影像学资料; 2.4 心电图资料; 2.5 肺功能检查资料; 2.6 原发疾病的相关资料; 2.7 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 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 诊疗范围 3.1 控制感染和通畅呼吸道的治疗; 3.2 控制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3.3 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6 / 18 七、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1.门诊治疗指征 1.1 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类风湿性关节炎(活 动期)患者。并符合以下 7 诊断标准中 4 条或 4 条以上的: 1.1.1 晨僵至少 1 小时,持续≥6 周; 1.1.2 3 个或 3 个以上关节肿胀≥6 周; 1.1.3 腕、掌指、近端指间关节肿胀≥6 周; 1.1.4 对称性关节肿胀≥6 周; 1.1.5 皮下有类风湿结节; 1.1.6 手部类风湿关节炎 X 线放射学的改变(至少有骨质稀疏及关节 间隙变窄); 1.1.7 类风湿因子阳性(滴度>1:32). 1.2RF 阳性(>++ 或检测值超过阳性标准值高限),(ESR、CRP 或 hsCRP 检测值超过)阳性标准值高限。炎症因子(铜兰蛋白 CER、α 1-酸性糖蛋白 AAG、触珠蛋白 HPT))、免疫球蛋白总量或分类、补体 检测值超过或低于正常值上或下限(显示免疫与炎症启动状态)。 1.3 关节功能分级≧Ⅱ级(关节功能分级:Ⅰ级 能完成日常工作 而无障碍;Ⅱ级 能从事正常活动,但有一个或多个关节活动受限或不 适;Ⅲ级 仅能胜任部分日常活动或生活部分自理;Ⅳ级 大部分或 完全失去活动能力,长期卧床或依靠轮椅,生活不能自理)。 2.申报资料 2.1 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或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三级定 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的诊断证明。 2.2 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2.3 血常规、血沉、类风湿因子、C 反应蛋白、肝功能、肾功能等检 查资料; 2.4 关节的影像学资料; 2.5 关节腔滑液和类风湿结节活检等检查资料; 2.6 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 划,并有副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签字。 3 诊疗范围 3.1 非甾体抗炎药、慢作用抗风湿药、糖皮质激素和生物免疫制剂的 药物治疗; 3.2 治疗期间毒、副反应的治疗、关节外表现的治疗; 3.3 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7 / 18 八、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1.门诊治疗指征 1.1 心脏:冠状动脉血管受累、Libman-Sacks 心内膜炎、心肌炎、 心包炎、心包填塞、继发高血压; 1.2 肺脏:肺动脉高压、肺出血、肺炎、肺梗死、肺萎缩、肺间质纤 维化; 1.3 消化系统:肠系膜血管炎、急性胰腺炎、肝损害、消化性溃疡、 消化道出血; 1.4 血液系统:溶血性贫血、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血栓性血小 板减少型紫癜、动静脉血栓形成。 1.5 肾脏:肾小球肾炎持续不缓解、急进型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 1.6 神经系统:抽搐、急性意识障碍、昏迷、脑卒中、横贯性脊髓炎、 单神经炎、多神经炎、精神性发作、脱髓鞘综合征。 1.7 其它:包括皮肤血管炎、弥漫性严重的皮损、溃疡、大疱、肌炎、 非感染性高热有衰竭表现等。 2.申报资料 2.1 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或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三级定点医 疗机构诊断证明。 2.2 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2.3 血常规、尿常规、血沉等检查资料; 2.4 自身抗体、补体、标志性抗体、免疫球蛋白及肝功能、肾功能、 抗中性粒细胞葆浆抗体(CNCA)、抗心磷脂抗体(ACA)等实验室检查资 料; 2.5 狼疮带试验及或肾活检资料; 2.6 影像学指(B 超、CT、X 线)检查资料; 2.7 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 划,并有副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签字。 3.诊疗范围 3.1 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及其他治疗红斑狼疮药物; 3.2 对症治疗的药物; 3.3 对门诊治疗指征 7 项病症治疗的药物; 3.4 治疗期间毒、副反应的治疗; 8 / 18 3.5 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九、再生障碍性贫血 1.门诊治疗指征 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 治疗的患者。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骨髓至少 1 各部 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如增生活跃,须有巨核细胞明显减少);脂肪 组织小粒非造血细胞增多;骨髓活检等检查显示造血组织减少,脂肪组 织增加;网织红细胞小于 1%, 绝对值小于 15*109/L;血小板小于 20*109/L。 2.申报资料 2.1 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三级定 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2 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2.3 血常规、网织红细胞计数等周围血象检查资料; 2.4 骨髓检查资料; 2.5 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 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1 再生障碍贫血的药物治疗(包括雄激素、免疫抑制剂、适血细胞 因子等); 3.2 对症治疗(包括止血及控制感染等); 3.3 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必须遵照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 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血液蛋白类制品管理的 通知》(甘社保[2004]7 号)文件的规定; 3.4 治疗期间毒、副反应的治疗; 3.5 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 后的相关检查。 9 / 18 十、慢性活动肝炎、肝硬化 1.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慢性活动肝炎、肝硬化 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1.1 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 血清 HbeAg、 抗 HBc、 HBc-IgM、HBV-DVA、 DVA 聚合酶阳性,以 HBV-DNA 复制为主要指标;或肝脏活检提示肝脏炎症 或纤维化,提示处于活动期; 1.2 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抗 HCV 和/或 HCV-RNA 阳性。抗-HCV 阳性和肝功异常,HCV-RNA 阴性,排除自身免疫性肝病,提示处于活动期 1.3 肝硬化患者,门静脉高压、脾肿大、脾功能亢进、上消化道出血 以及肝功能损害、凝血酶原时间延长、与肝硬化相关的生物化学和免疫 学等资料及相关影像学检查结果符合肝硬化的改变 。 2.申报资料 2.1 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以上 (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2.2 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2.3 实验室资料,必须具有病毒标志物血清学检测资料,与肝脏功能 相关的生物化学资料,HBV DNA 和/或 HCV RNA 的定性定量的资料,与肝 硬化相关的生物化学和免疫学资料; 2.4 病理学检查资料; 2.5 影像学(指 B 超、CT、腹腔镜等)检查资料; 2.6 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 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签字。 3.诊疗范围 3.1 抗病毒药物; 3.2 保肝药物的治疗; 3.3 使用特种干扰素类药物需要事先审核批准; 3.4 使用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必须遵照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 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血液蛋白类制品管理的 通知》(甘社保[2004]7 号)文件的规定; 10 / 18 3.5 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一、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须长期治疗者) 1.门诊治疗指征 患者行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后,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在 门诊进行长期药物治疗的患者。 介入治疗主要指:经皮穿刺腔内冠状动脉成形术,经皮穿刺冠状动 脉内支架安置术和冠状动脉内粥样硬化斑块消除术。 2.申报资料 2.1 患者行介入治疗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 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2.2 急性心肌梗塞的病史、症状及体症; 2.3 急性心肌梗塞的相关心电图及生化检查资料; 2.4 介入治疗前后有关影像学资料; 2.5 介入治疗的手术记录; 2.6 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 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1 抗凝、调脂、抗心肌缺血药物等的治疗; 3.2 原发心脏病的相关治疗; 3.3 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11 / 18 十二、支气管哮喘 1.门诊治疗指征 当年有住院记录的支气管哮喘慢性持续期,病情严重程度属于慢性 持续期的中度持续(第三级)或严重持续(第四级),需要长期门诊治 疗患者;当年无住院记录的支气管哮喘慢性持续期,持续病程 1 年以上 (含 1 年),病情严重程度达到慢性持续期的中度持续(第三级)或严 重持续(第四级),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患者。 2.申报资料 2.1 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三级定 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的诊断证明; 2.2 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和体征; 2.3 肺功能检查、支气管激发试验或支气管舒张试验资料; 2.4 影像学及心电图资料; 2.5 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 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1 缓解哮喘发作的药物:包括各种剂型的β2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类(吸入及口服型),茶碱类和抗胆碱类药物; 3.2 控制哮喘发作的药物:包括这种剂型的糖皮质激素(吸入、口服 及注射剂型),白三烯(LT)调节剂,非糖皮质激素抗炎药物和抗过敏药 物; 3.3 抗感染药物; 3.4 症状治疗和脱敏治疗药物; 3.5 相关的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 12 / 18 十三、重症帕金森氏病 1.门诊治疗指征 经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相关学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的副主任 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的医生确认为重症帕金森氏病,需要在门诊 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2.申报资料 2.1 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定点医 疗医院指定的相关学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的副主任医师以上(含 副主任医师)的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2.2 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资料确认患者有震颤、 肌肉强直、运动徐缓、姿势维持障碍等临床症状,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2.3 影像学(头部 CT、MRI 等)检查资料,排除其他相关疾病; 2.4 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 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1 抗震颤麻痹的药物治疗; 3.2 相关的对症治疗; 3.3 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13 / 18 十四、慢性心力衰竭(除外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 1.门诊治疗指征 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慢性心力衰竭,患者近期三个月内的心功能 分级属于Ⅲ级或Ⅳ级(依据 NYHA 分级方案);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 的患者。 2.申报资料 2.1 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以上 (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出 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2.2 慢性心力衰竭的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和体征;确认患者近 期三个月内的心功能分级属于Ⅲ级或Ⅳ级(依据 NYHA 的分级方案); 2.3 原发心脏病的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和体征及实验室检查资 料; 2.4 相关的实验室检查(如心电图、超声多普勒、X 线等)资料; 2.5 鉴别诊断的相关资料,排除 COPD、支气管哮喘等疾病。 3.诊疗范围 3.1 抗心力衰竭药物治疗; 3.2 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 3.3 原发心脏病的病因、对症及并发症的药物治疗; 3.4 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3.5 心衰治疗时应包括对原发病的治疗,如高血压、冠心病等。 14 / 18 十五、心脏瓣膜置换后抗凝治疗 1.门诊治疗指征 患者行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在门诊进 行抗凝治疗的。 2.申报资料 2.1 患者本人行瓣膜置换手术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三级定点医疗机 构指定的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2.2 相关心脏病的病史、症状及体症; 2.3 诊断相关心脏病的临床检查资料; 2.4 瓣膜置换术前后有关影像学资料 2.5 瓣膜置换术的手术记录; 2.6 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 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15 / 18 十六、癫痫 1.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相关专科(神经内科、神经外 科、精神科、癫痫中心)的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确认 为癫痫,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2.申报资料 2.1 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定点医疗医 院指定的的相关学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癫痫中心)的副 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2.2 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资料确认患者具有抽 搐等发作性、短暂性、反复性的临床指征,经正规治疗两年以上不能控 制病情,个人生活需要他人照顾等有关资料; 2.3 影像学(脑电图、头部 CT、MRI 等)检查资料支持本病诊断并排 除其他相关疾病; 2.4 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 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1 抗癫痫药物治疗; 3.2 相关的对症药物治疗; 3.3 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16 / 18 十七、精神分裂症 1.门诊治疗指征 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 主任医师)医生确认为精神分裂症,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2.申报资料 2.1 患者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 2.2 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 主任医师)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诊明; 2.3 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病史在 2 年(含 2 年) 以上; 2.4 相关的检查资料; 2.5 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 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 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1 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3.2 抗精神病药毒、副作用的治疗; 3.3 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17 / 18 十八、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1.门诊治疗指征 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 任医师)医生确认为心境障碍,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2.申报资料 2.1 患者本人病历(包括门诊病历、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 2.2 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 任医师)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证明; 2.3 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病史在 2 年(含 2 年) 以上; 2.4 与疾病相关的检查资料; 2.5 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 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 医生签字。 3.诊疗范围 3.1 抗抑郁或抗焦虑药物治疗; 3.2 抗狂躁或抗抑郁药物毒、副作用的治疗; 3.3 治疗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18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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