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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零 零 七 年 度 进 一 步 贸 易 开 放 措 施 的 摘 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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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安排》) 二零零七年度进一步贸易开放措施 引言 内地与香港同意在《安排》下制订一系列的开放措施, 涵盖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其他合作范畴,详情见下文。 详情 (A) 服务市场开放措施 2. 在是次磋商,我们与内地达成协议的市场开放措施共有 40 项,涵盖 28 个服务范畴,包括 17 个属于《安排》原有的服 务范畴和 11 个新增的服务范畴。因此,《安排》涵盖的服务范 畴数目,会由现时的 27 个增至合共 38 个。双方亦同意加强金 融服务、会议和展览及专业资格互认方面的合作。有关《安 排 》 补 充 协 议 四 的 文 本 及 附 件 , 可 于 工 贸 署 网 页 (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l) 下 载 , 现 撮 述 一 些 特 别 值 得注意的优惠措施如下: 原有服务范畴 (a) 会议和展览 — (i)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 广东省和上海市试点举办展览;以及(ii)允许香港服务提 供者在广东省和上海市设立的展览企业,为在该省/市 成立的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 此外,双方会在《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基础上加强 在会议和展览业的合作,内地会支持香港举办大型国际 会议和展览会; - 2 - (b) 银 行 — (i) 香 港 银 行 入 股 内 地 银 行 的 最 低 资 产 要 求 , 由 100 亿 美 元 降 至 60 亿 美 元 ; 以 及 (ii)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从 事实质商业经营年限的要求将被放宽。现时,有关要求 需要银行以注册公司形式在香港经营五年或以上。将 来,有关银行在以分行形式经营两年并且在香港以注册 公司形式经营三年或以上,便已符合实质商业经营的要 求。 此外,双方会加强金融合作。内地会支持内地银行到香 港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同时也会为香港银行在内地 中西部、东北地区和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以 及鼓励香港银行到内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 (c) 证券 — (i)允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在 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以及(ii)内地证券公 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须完成香港注册程序的时限,由 六个月延长至一年; (d) 旅游 — (i)香港旅游企业设立合资旅行社所需的最低年旅 游 经 营 总 额 , 会 由 1,200 万 美 元 降 至 800 万 美 元 , 而 设 立 独 资 旅 行 社 所 需 的 最 低 年 旅 游 经 营 总 额 , 则 由 2,500 万 美 元 减 至 1,500 万 美 元 ; 以 及 (ii) 允 许 设 于 广 西 、 湖 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及四川的香港旅行 社,申请试点经营具有上述八省/自治区正式户籍的居 民前往香港和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 (e) 文化 — (i)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独资设立演出经纪 机构;以及(ii)允许香港的演出经纪机构及文艺表演团体 经内地相关主管部门事先批准后,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广 东省和上海市试点举办商业性质的演出活动;以及 (f) 医 疗 及 牙 医 服 务 — (i)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设 立 的 合 资 、 合 作 医 疗 机 构 的 最 低 投 资 总 额 要 求 , 由 2,000 万 人 民币降至 1,000 万人民币;以及(ii)允许取得内地《医师 资格证书》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时, 按照内地执业医师设立个体诊所的条件办理。 - 3 - 新增服务范畴 (g) 公用事业服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企业,参与 中等城市建设与经营燃气、热力、供水及排网络; (h) 老人社会服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以独资民 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开办养老机构,试点提供养老服务; 以及 (i)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协议》的开放措施 ─允许香港服 务提供者在十一个服务范畴(其中九个为新服务范畴)享有 优先市场准入待遇,该十一个服务范畴是内地根据《中 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协议》(《协议》)给予东盟国家优 惠但尚未涵盖在《安排》之内的服务范畴,包括新范 畴: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市场调研服务、与管理谘询 相关的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摄影服务、印刷服务、 笔译和口译服务、环境服务及体育服务;及原有范畴: 航空运输服务和公路客运运输服务。与管理谘询相关的 服务及摄影服务方面,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以设立独资企 业,而东盟的服务提供者在《协议》下只可设立合资企 业。 3. 各项服务市场开放措施会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 效。香港服务提供者可按照《安排》附件 5 所载的准则获得优 惠,而内地也会视乎情况拟订和公布所需的实施规则和规例。 4. 根据《安排》第十五条,内地和香港承诺鼓励互认专业 人员资格,作为《安排》的服务贸易措施之一。为此,双方同 意主管部门或专业团体开始磋商勘察设计注册电气工程师和勘 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资格互认,并开展勘察设计注册 土木工程(岩土)和测绘工作的技术交流。此外,双方也会成 立工作小组,推进关于建筑界专业人员在取得专业资格互认后 的注册和执业工作。 - 4 - (B) 货物贸易开放措施 5. 除了《安排》补充协议四外,双方最近亦在落实《安 排》货物贸易开放的工作上取得进展。 6. 内地同意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经本地生产商申请 并符合双方商定的《安排》原产地规则的所有香港产品,均可 享有零关税优惠。凡未有共同商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香港生 产商可申请把有关产品纳入每年两次的原产地规则磋商之中。 7. 有关二零零七年进行的第一轮原产地规则磋商工作,在 本年六月完成,双方就 17 项产品达成协议,包括干制植物、食 品以及机电产品。这些产品若符合有关原产地规则,可由二零 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享有零关税优惠。 (C) 进一步的开放措施 8. 《「十一五」与香港发展》经济高峰会(经济高峰会)报告 提出多项关于《安排》进一步开放措施的建议,而最新一轮的 开放措施是对有关建议的积极回应。这些措施将有助支持香港 在金融服务、物流、旅游及资讯服务的发展,亦有助维持香港 作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和航运中心的地位。《安排》是一个 开放及不断发展的平台,我们会继续借助这平台,并因应业界 的利益和关注,在适当时候与内地当局磋商,要求进一步开放 贸易。 《安排》的经济效益 9. 《安排》提供的新措施,会为香港工商界和服务提供者 在内地开拓商机,增加香港对海外投资者的吸引力。当局最近 曾就《安排》对经济的影响进行评估,结果显示《安排》为香 港和内地经济带来效益。预期新措施会继续巩固两地的互惠经 济关系,亦会增强业界拓展内地市场的优势。 - 5 - 查询 10. 《安排》的详情,包括二零零七年度进一步贸易开放措 施 , 已 于 工 贸 署 网 页 (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index.html ) 发放。有关查询,请利用以下联络方法: 事项 • 一般查询 • 查询原产地规则、原产地 证书及工厂登记 • 《安排》货物贸易的一般查询 • 查询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络方法 电话 2398 5667 传真 3525 0988 电邮 cepa@tid.gov.hk 电话 3403 6432 / 2398 5525 传真 2787 6048 电邮 cepaco@tid.gov.hk 电话 2398 5676 传真 2398 9973 电邮 ma_registry@tid.gov.hk 电话 3403 6428 传真 3525 0988 电邮 hkss@ti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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