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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2011 年 02 月 23 日 14:21:00 中国科学院“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我院“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的管理, 根据《中国科学院人才培养引进系统工程实施意见》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的宗旨是通过吸引台湾地 区优秀青年科学家到我院研究所进行一定期限的合作研究工作, 促进我院学术交流、两岸合作和人才培养。 第三条 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资助期限为 6-12 个月。资 助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延期,延续资助期限不超过 12 个 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台 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的管理与实施。 第五条 中科院港澳台办会同院机关相关部门负责台湾青 年访问学者计划的宣传、征集、评审、报批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院属依托单位负责台湾青年访问学者的日常管理, 将台湾青年访问学者纳入本单位岗位管理范围,与其签署聘用 合同,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以及办理台胞证、保险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七条 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采取我院依托单位推荐和 我院在台湾地区合作伙伴机构推荐两种途径进行申报: 1.院属依托单位推荐。依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求和掌握 的信息,提出推荐人选。 2.台湾地区合作伙伴机构推荐。由院制定年度计划,商请我 院台湾合作伙伴机构限额推荐。 第八条 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推荐材料每年集中受 理两次,受理日期分别为 3 月 1-15 日和 9 月 1-15 日。 第九条 申请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需向院港澳台办 提交中文申请表两份。 第十条 被推荐人需具有台湾户籍,遵守我国的法律法 规和我院相关规定,并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A 类:获得博士学位,具有 5 年以上研究经历,年龄在 40 岁以下,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优秀青年科学家; B 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 35 岁以下的优秀博士后。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的合作者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正承担着重要研究项目,具备与台湾青 年访问学者开展合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每年评审两 次,安排在 3 月份和 9 月份,由院港澳台办会同院机关部门组 织专家通讯评审或专家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重点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 内容: 1.被推荐人从事研究的经历及取得的成绩、进展; 2.被推荐人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 科学意义和发展潜力; 3.被推荐人与合作者及依托单位的合作情况以及对依托单 位研究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 4.依托单位承诺提供的工作环境和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的专家评审委员 会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通讯评审至少有 3 名同行 专家参与评审;会议评审由院港澳台办会同专业局分领域组织, 评审专家一般为 9-11 人,赞成票必须超过到会专家人数的二分 之一。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结果报“中国科学院人才 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对于纳入资助计划的每位台湾青年 访问学者,我院将提供资助 1.25-2 万元/月(税前金额,按实 际工作月数资助),用于其工资、生活补贴和各类保险费用。 其中,A 类资助金额为 2 万元/月, B 类资助金额为 1.25 万元/ 月。此外,提供经济舱位往返机票。 第十七条 对于如期实施的台湾青年访问学者 项目,院将及时向依托单位下拨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台湾青年访问学者,需 与依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按照我国政策法规和合同规定的任 务做好各项工作,并在项目结束、返台之前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院将统一制作“中国科学院台湾青 年访问学者证书”,由依托单位代表院向获得资助的台湾青年 访问学者颁发。 第二十条 台湾青年访问学者在院工作期间取 得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属依托单位 或按照其与依托单位签署的合同办理,应注明“受中国科学院 台湾青年访问学者计划资助,项目编号: 第二十一条 ”。 未能如期实施的项目可在年度内自主调整时 间实施;年内没能实施的项目经批准后可延期 1 个年度实施; 延期 1 个年度仍不能实施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在台湾青年访问学者项目聘用合同结束时,依 托单位要组织同行专家听取其进展报告或采用通讯评议方式评 估其工作进展,并将评议情况报院港澳台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如期实施、执行效果良好、希望申请延长 工作期限的台湾青年访问学者,需在资助期限结束 2 个月之前, 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由院港澳台办商院机关相关部门提出意 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四条 则 本办法由院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