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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运行一年情况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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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运行一年情况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截至目前, 登记系统已平稳运行一年,登记量和查询量稳步上升。登记系统 为全国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融资主体提供了一类物权登记的公示 平台,其使用成为债权人保护权利的必要手段和质押融资决策的 重要参考依据。 一、登记系统运行一年的情况介绍 (一)登记 从登记量来看,截至2008年9月底,登记系统累计接受登记 超过3万笔。其中,月度登记量超过4000笔的有2个月份,在3000 笔至4000笔之间的有3个月份。 从登记业务类型来看,截至 2008 年 9 月底,登记系统累计 接受的初始登记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占比约为 80%,应收账款 转让登记占比约为 20%。进入 2008 年以来,登记系统每月初始 登记中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占比呈明显的上升趋势。这说明,越来 越多的登记用户为了规避风险,自愿将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转 让业务登记在登记系统中。 虽然法律法规未对保理登记做出规定, 但从登记系统反映的情况来看,保理登记有实际需求。登记系统 上线以来,每月初始登记中的质押和转让登记情况如下图所示: 100% 80% 60% 40% 20% 0% 质押 转让 2007 年10 2007 年11 2007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年12 年1月 年2月 年3月 年4月 年5月 年6月 年7月 年8月 年9月 463 220 3275 353 3061 205 1278 190 732 168 1214 371 1311 303 转让 质押 1146 422 1546 586 1649 634 1450 644 1866 869 图一 从登记业务地域分布来看,截至2008年9月底,累计登记笔 数排名前五位的省市依次为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 四川省。同时,上述五省市的初始登记笔数累计均超过1000笔。 由此可以看出这些地区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较多。 (二)查询 从查询量来看,截至2008年9月底,登记系统累计接受查询 超过4万笔,提供查询证明超过9000个。登记系统上线以来,每 月的登记、查询笔数如下图所示: 2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 2007 2007 2007 2008 2008 2008 2008 2008 年10 年11 年12 年1月 年2月 年3月 年4月 年5月 月 月 月 登记 782 4388 4275 2140 1225 2114 2025 1993 查询 1182 3539 3640 3048 1823 3340 3541 3247 登记 图二 从查询方式来看,登记系统目前有出质人名称查询和登记证 明编号查询两种。通过出质人名称进行查询的占85%左右,这表 明出质人名称成为查询质押登记的关键索引,用来直接了解特定 出质人的质押状况,以此作为授信决策的依据。 从查询业务的地域分布来看,累计查询量排名前五位的省市 依次为广东省、上海市、北京市、山东省和江苏省。上述省市与 累计登记量前五位的省市基本一致。这说明,用户的查询量与登 记量之间有一定的相关性。 (三)用户 从用户注册数量来看,截至2008年9月底,登记系统累计通 过审核常用户机构数超过1400个,注册普通用户数超过1600个。 进行登记的常用户不仅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 3 查询 司等金融机构,也包括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其他 应收账款融资活动的参与者。从各类型用户的占比来看,金融机 构占常用户总数约为82%;企、事业单位占比约为17%;其他类型 常用户占比为1%。截至2008年9月底,累计登记量排名前五位的 用户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 行;累计查询量排名前五位的用户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广东省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 二、登记系统为全国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融资提供服务 依据我国《物权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可以起到保护质权、 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为同一财产之上的多个债权确立优先 受偿顺序。 (一)质押登记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 。 其中,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 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全国人大法 工委在其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中对上述条款进 行了解释说明:“我国的信贷征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 心”。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办 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唯一、法定机构。根据《物权法》规定的 基本原则,只有在征信中心的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应收账款之上 4 的质权才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要件,才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另外,查询登记系统的登记信息,可以获得某个出质人特定 应收账款财产的权利负担状况,有效避免交易风险。具体来讲, 授信机构在接受应收账款质押或受让应收账款之前,均应当查询 登记系统,防范财产被重复处置而造成纠纷。 (二)登记系统的服务特色 应收账款具有不可直接占有且无形的特点,在实践中容易发 生重复质押,从而影响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收账款质 押的关键问题是建立适合应收账款特点的质权公示制度,来妥善 保护质权人、出质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此,《物权法》采 用了书面合同加登记的公示方法。登记系统也由此应运而生,成 为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公示平台。 登记系统建设的基本理念和制度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体现 了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服务优势。与国内传统的动产担保登记 相比,登记系统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该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信息 系统,全国统一、覆盖面广,只要在接通互联网的电脑上均可完 成登记;二是登记不要求提交质押合同,仅要求登记质权人、出 质人、质押物等信息,目的是公示质权,当事人不必披露与质权 内容无关的其他商业敏感信息;三是登记内容由登记当事人自行 录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发起登记的主体负 责;四是查询方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全国范围内的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了解特定主体的应收账款之上的质押权 5 利状况。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覆盖全国多种授信机构的有关业务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基本覆盖了全国各个省份及直辖市。 而且, 登记涉及的融资主体非常广泛,有国家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 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信社、农信社、财务公司、担保公司、 典当公司、投资公司等。可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已经在全 国范围内开展。以下是各类机构登记业务的具体情况: 1、银行类金融机构 登记系统里累计发生的登记中,全国性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登 记量占比约为80%。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没有登记外,其他各家 全国性银行类金融机构均在登记系统中开展了登记业务。其中, 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累计登记约1.8万笔,占累计登记 量的57%左右。以机构为统计对象,登记量居前五位的是中国农 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深圳发 展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三种地方性银行类 金融机构累计登记量为1895笔,占累计登记量的6%左右。 在登记系统办理登记的外资金融机构主要是外资银行。外资 银行的累计登记量占比约为7%。其中,登记笔数位于前列的是汇 丰银行、东亚银行、渣打银行、华一银行。外资银行在登记系统 的登记体现了各自的业务特点,例如汇丰银行登记的主要是应收 账款转让业务,东亚银行登记的主要是不动产相关收益所产生的 6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而华一银行则主要登记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 质押业务。 2、其他机构 除上述金融机构之外的机构,比如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和律 师事务所等,其累计登记量为1723笔,占累计总登记量的5%左右。 其中,担保公司登记累计占比约为4%,成为非银行机构中登记业 务发生最多的一类用户。 (四)应收账款质押与中小企业融资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土地和房产资源有限,以应收账款出质, 扩大了企业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并可借应收账款付款人较高的 信用弥补自身信用的不足,获得银行贷款。从登记情况来看,我 国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在覆盖面上已经具有一定规模, 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潜力还很大。 截至2008年9月底,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初始登记有1.3万余 笔,占总初始登记量的一半有余;依据初始登记中选填的主合同 金额,可估算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初始登记的主合同金额累计约 为8110亿人民币,约占所有初始登记主合同累计金额的35%。 根据登记系统数据的抽样分析,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呈 现以下特点:相比全国其他地区,东部地区的中小企业获得的应 收账款融资规模最大;应收账款融资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重要融 资方式,同时在经营基础设施和水、电、气、暖供应的中小企业 中,此类融资活动也较为活跃;用于融资的应收账款类型主要以 7 销售款为主,同时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医院、学校、景 区的收费收入和工程服务收益权也占较大比重;为中小企业提供 应收账款融资的授信机构中有八成是银行,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开 展的业务量最大;政策性银行开展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量较少,但单笔融资金额较大,其客户主要是从事基础设施建设 的企业。 (五)其他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登记 1.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 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商业银行就已经开展保理业务。保 理是一项包含应收账款转让的金融服务。因为我国没有就保理进 行专门立法,保理商目前依照《合同法》第 5 章有关债权转让的 规定开展业务。但是,《合同法》仅规定转让自通知应收账款债 务人时对其产生效力,而并没有涉及债权多次转让及债权归属的 优先权等相关问题。 《物权法》允许应收账款出质,并且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手段。 这样同一应收账款之上转让与质押并存成为可能。这时,解决其 间的权利冲突就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了。 就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系统设置了一类交易类型供 登记用户选择使用。目前,已经有工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 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汇丰银行等多个登记用户将应收账 款转让在系统中登记。银行作为应收账款受让人,通过将转让应 收账款的交易关系在系统中登记,以公示权利,避免对方隐瞒事 8 实而将同一应收账款重复质押或转让。 2、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企业债发行 在银监会叫停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企业债发行提供担保 后,寻找合适的担保方式成为债券承销商和企业在发债过程中共 同面对的问题。《物权法》允许应收账款质押,不仅可为银行信 贷所用,而且也为企业直接融资等多类金融服务提供了法律基础。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其法律本质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 是债权人,发行人是债务人,发行人对持有人负有还本付息的义 务。以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债权实现的,如果债券发行人到期不能 还本付息, 债券持有人可依照法律规定将应收账款变现优先受偿。 目前,登记系统中已经发生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企业债券发 行的登记。该笔登记是为2008年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发行提供担保的质押登记,由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登记系统完 成。质权人是2008年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全体持 有人,出质人是发债企业即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应 收账款并非普通的销售货款,而是出质人根据《空港委托建设协 议》对天津市管委会和财政局享有的债权。 三、维护登记系统平稳运行,促进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 征信中心作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登记服务的机构,不仅负责 维护登记系统的安全运行,同时也致力于促进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发展。 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作为一类专门的商业贷款品种,在国外信 9 贷市场占有重要的份额,有其独特的风险管理技术和信贷监管要 求。但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的 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还需要进一步 创新和发展。为此,征信中心组织了针对全国性银行类金融机构 和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培训,介绍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知识和登记系 统的使用规则。另外,征信中心积极与法律部门沟通,努力在 《物权法》基础上,解决登记方面的法律问题,推动应收账款融 资制度的完善。 征信中心将继续深入推广登记系统的使用,并逐步完善其功 能,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好的登记服务! 附件: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累计各省登记情况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累计各省常用户情况 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累计各省质权人情况 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累计各省出质人情况 附件1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累计各省登记情况 10 填表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 2008年9月 单位:笔 排名 省份名称 初始登 记数 变更登 记数 展期登 记数 异议登 记数 注销登 记数 登记数 占比 1 广东省 5400 1101 4 0 449 6954 21.99% 2 北京市 2459 406 0 3 86 2954 9.34% 3 上海市 1787 675 0 1 131 2594 8.20% 4 江苏省 1855 349 0 0 103 2307 7.29% 5 四川省 1124 366 0 0 75 1565 4.95% 6 重庆市 847 338 1 2 164 1352 4.27% 7 山东省 1039 186 0 0 69 1294 4.09% 8 湖北省 967 212 0 1 92 1272 4.02% 9 云南省 854 254 1 0 68 1177 3.72% 10 浙江省 873 209 0 0 82 1164 3.68% 11 福建省 765 139 1 0 62 967 3.06% 12 安徽省 651 181 1 0 32 865 2.74% 13 贵州省 698 118 0 0 13 829 2.62% 14 湖南省 538 194 0 0 61 793 2.51% 15 广西壮族自治区 595 92 0 0 23 710 2.24% 16 黑龙江省 392 217 0 0 21 630 1.99% 17 河南省 438 123 0 0 11 572 1.81% 18 辽宁省 342 119 0 0 40 501 1.58% 19 江西省 385 41 0 0 7 433 1.37% 20 甘肃省 285 117 0 1 20 423 1.34% 21 陕西省 325 80 0 0 10 415 1.31% 22 河北省 203 58 0 0 29 290 0.92% 23 内蒙古自治区 210 74 0 0 3 287 0.91% 24 天津市 213 61 0 0 10 284 0.90% 25 吉林省 218 48 0 0 7 273 0.86% 26 山西省 185 79 0 0 6 270 0.85% 27 宁夏回族自治区 114 40 0 0 5 159 0.50% 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6 40 0 0 4 130 0.41% 29 青海省 79 34 0 0 6 119 0.38% 30 海南省 28 14 0 0 0 42 0.13% 31 西藏自治区 1 1 0 0 0 2 0.01% 23956 5966 8 8 1689 31627 100.00% 总计 附件2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累计各省常用户情况 11 填表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 2008年9月 单位:个 排名 省份名称 金融机 构数 企业数 事业单 位数 个人数 其它数 合计 1 广东省 137 24 2 0 1 164 11.23% 2 四川省 94 16 1 0 0 111 7.60% 3 江苏省 78 24 1 0 4 107 7.33% 4 浙江省 82 22 0 0 0 104 7.12% 5 江西省 84 4 1 0 0 89 6.10% 6 山东省 75 9 0 0 0 84 5.75% 7 上海市 52 17 0 0 4 73 5.00% 8 湖北省 67 5 0 0 1 73 5.00% 9 北京市 35 21 0 0 3 59 4.04% 10 福建省 54 5 0 0 0 59 4.04% 11 河南省 46 13 0 0 0 59 4.04% 12 辽宁省 48 8 0 0 0 56 3.84% 13 安徽省 41 3 0 0 0 44 3.01% 14 广西壮族自治区 36 4 0 0 1 41 2.81% 15 重庆市 20 15 0 0 0 35 2.40% 16 黑龙江省 29 3 1 0 0 33 2.26% 17 陕西省 27 4 0 0 1 32 2.19% 18 山西省 25 5 0 0 0 30 2.05% 19 吉林省 19 10 0 0 0 29 1.99% 20 天津市 20 2 2 0 1 25 1.71% 21 河北省 18 5 1 0 0 24 1.64% 22 云南省 18 5 0 0 1 24 1.64% 23 内蒙古自治区 15 6 0 0 0 21 1.44% 24 湖南省 13 7 0 0 0 20 1.37% 25 贵州省 17 0 0 0 0 17 1.16% 26 甘肃省 14 0 0 0 0 14 0.96% 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2 0 0 0 0 12 0.82% 28 海南省 8 0 0 0 0 8 0.55% 29 青海省 8 0 0 0 0 8 0.55%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4 0 0 0 0 4 0.27% 31 西藏自治区 1 0 0 0 0 1 0.07% 1197 237 9 0 17 1460 100.00% 总计 附件3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累计各省质权人情况 12 占比 填表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 2008年9月 单位:个 排名 省份名称 金融机 构数 企业数 事业单 位数 个人数 其它数 合计 占比 1 广东省 5390 129 8 0 0 5527 22.79% 2 北京市 2322 151 0 1 1 2475 10.21% 3 江苏省 1389 36 0 0 448 1873 7.72% 4 上海市 1399 15 0 1 3 1418 5.85% 5 四川省 1080 53 0 1 0 1134 4.68% 6 山东省 1015 29 0 0 0 1044 4.31% 7 湖北省 952 14 3 0 1 970 4.00% 8 浙江省 897 64 0 2 0 963 3.97% 9 云南省 845 12 0 0 0 857 3.53% 10 重庆市 789 57 3 0 0 849 3.50% 11 福建省 762 4 0 1 0 767 3.16% 12 贵州省 697 2 1 0 0 700 2.89% 13 安徽省 644 7 0 0 1 652 2.69% 14 广西壮族自治区 585 9 1 0 0 595 2.45% 15 湖南省 537 8 0 0 0 545 2.25% 16 河南省 484 43 0 0 0 527 2.17% 17 黑龙江省 395 2 3 0 0 400 1.65% 18 江西省 387 3 0 0 0 390 1.61% 19 辽宁省 319 24 0 0 0 343 1.41% 20 陕西省 327 6 0 0 0 333 1.37% 21 甘肃省 284 0 1 0 0 285 1.18% 22 内蒙古自治区 207 1 1 0 0 209 0.86% 23 天津市 212 1 1 0 1 215 0.89% 24 吉林省 183 36 0 0 0 219 0.90% 25 山西省 201 10 0 0 0 211 0.87% 26 河北省 194 8 1 0 0 203 0.84% 27 宁夏回族自治区 114 0 0 0 0 114 0.47% 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6 2 0 0 0 88 0.36% 29 青海省 78 0 1 0 0 79 0.33% 30 海南省 28 0 0 0 0 28 0.12% 31 香港特别行政区 0 0 0 0 15 15 0.06% 32 西藏自治区 1 0 0 0 0 1 0.00% 22803 726 24 6 470 24029 100.00% 总计 附件4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累计各省出质人情况 13 填表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 2008年9月 单位:个 排名 省份名称 金融机 构数 企业数 事业单 位数 个人数 其它数 合计 占比 1 广东省 15 4700 693 144 45 5597 23.30% 2 江苏省 2 2080 109 18 4 2213 9.21% 3 四川省 5 628 513 50 34 1230 5.12% 4 浙江省 15 859 77 120 3 1074 4.47% 5 山东省 1 916 113 28 7 1065 4.43% 6 湖北省 4 673 299 51 12 1039 4.33% 7 重庆市 4 481 387 41 8 921 3.83% 8 云南省 3 485 375 7 13 883 3.68% 9 福建省 1 661 133 34 5 834 3.47% 10 上海市 1 760 15 38 1 815 3.39% 11 贵州省 4 591 181 5 3 784 3.26% 12 安徽省 3 466 222 3 1 695 2.89% 13 广西壮族自治区 2 356 299 2 8 667 2.78% 14 北京市 2 530 17 86 2 637 2.65% 15 湖南省 0 395 202 2 6 605 2.52% 16 河南省 1 429 154 4 1 589 2.45% 17 陕西省 1 318 140 19 20 498 2.07% 18 黑龙江省 3 299 133 4 38 477 1.99% 19 江西省 0 223 210 3 25 461 1.92% 20 辽宁省 1 278 112 51 0 442 1.84% 21 山西省 0 311 100 14 13 438 1.82% 22 内蒙古自治区 0 182 127 1 10 320 1.33% 23 甘肃省 0 66 242 0 4 312 1.30% 24 河北省 1 178 68 27 4 278 1.16% 25 吉林省 2 192 54 27 0 275 1.14% 26 天津市 1 194 46 26 0 267 1.11% 27 宁夏回族自治区 0 136 57 0 2 195 0.81% 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0 90 37 0 9 136 0.57% 29 青海省 0 52 59 0 1 112 0.47% 30 海南省 0 71 12 1 5 89 0.37% 31 香港特别行政区 0 11 0 9 47 67 0.28% 32 西藏自治区 0 1 1 0 0 2 0.01% 33 台湾省 0 0 0 1 0 1 0.00% 72 17612 5187 816 331 24018 100.00% 总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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