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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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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条例》, 《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 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我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包含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的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 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 第三条 申请资格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及我所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学期间获得过国科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学习成绩优异, 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国家奖学金资格: 1.在学期间受到过国科大或我所纪律处分者; 2.学位课考试或必修环节考核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不通过者 (Seminar 考核除外); 3.由于个人原因,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 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 第五条 直博生通过博士资格考核前,按照硕士生身份参与评选; 通过博士资格考核后,按照博士生身份参与评选。硕博连读生按申请 时学籍注册培养层次参与评选。 第六条 评选工作开始时已毕业答辩的学生、在职生、港澳台学 生和留学生不在国家奖学金评选之列。 第七条 评审组织 我所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 7 或 9 人组成,负责国家奖 学金的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定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所领导担任 主任委员,党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学 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术委员 会委员代表、研究生部主任、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任委员。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 写并向所在研究室(部)党支部书记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 表》和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 取得。曾获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申请参评的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2. 初审评定:研究室(部)组成国家奖学金初评小组,审核学生参 评资格,对参评学生进行排序,按照研究生部核定的名额进行初评, 并将初选名单报研究生部。 3.研究所评选:我所评审委员会根据国科大评选要求和我所具 体评选细则,按照“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对研究室 (部)的初选名单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评选结果应获评审委员会 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评选结果在所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 审定。 4.表彰奖励:国家奖学金评选结果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后,国科 大发文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表彰,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 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生获得国 家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争议及违规处理 1.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我所公示阶段实 名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 生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国科大 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2.学生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 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永久取消当事学生的参评资格,并按相 关规定进行处理。 3.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现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成绩、事迹 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撤销当事学生国家奖学金荣 誉,追缴其所得国家奖学金全部奖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已毕 业离校的,国科大公告撤销当事人国家奖学金荣誉。 第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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