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发展紧缺人才认定办法(试行).doc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发展紧缺人才认定办 法(试行)》的通知 大人才办发〔2021〕14 号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大连市城市发展紧缺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 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10 日 —1— 大连市城市发展紧缺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7〕34 号)和《中共大连市委办 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 的几个具体问题〉及 31 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 〔2019〕19 号)精神,深化人才工作“放管服”改革,建立健 全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的城市发展紧缺人才(以下简称“紧缺人 才”)认定和服务管理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紧缺人才,是指在《大连市城市发 展紧缺人才开发目录》中所列岗位工作的人才,按照紧缺程度, 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紧缺人才。 第三条 紧缺人才认定坚持德才兼备、公平公正、动态 管理、权责统一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才,可申请城市发展紧缺人 才认定: (一)符合引进时所适用《大连市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开 发目录》所列岗位条件; (二)在连全职工作; (三)引进紧缺人才须与在连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 3 年 —2— 劳动(聘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并在连缴纳社会保险; (四)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 第五条 城市发展紧缺人才的引进时间,一般以引进后 在连缴纳社保时间为准。 第三章 第六条 认定权限与程序 认定权限 (一)用人单位自主认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定期发布具有自主认定权限的单位名单,并动态调整。 具有自主认定权限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紧缺人才认定。 (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认定。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所属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紧缺人才认定;市教育局负责所属公办 学校的紧缺人才认定;市国资委负责所属国有企业的紧缺人 才认定。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属地认定。上述范围之外 的用人单位,由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才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组织相关部门认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主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认定申请, 对照《大连市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开发目录》,填报《大连市城 市发展紧缺人才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召开 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 —3— 在本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三)认定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认 定意见并向申报人反馈。用人单位应于每季度最后 5 个工作 日内,将认定名单及相关要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案。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对照 《大连市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开发目录》,填报《大连市城市发 展紧缺人才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 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 证明材料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三)审核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推荐人选的 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召开部门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四)认定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出 具认定意见并向推荐单位和申报人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应于 每季度最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认定名单及相关要件报市人才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属地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对照 《大连市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开发目录》,填报《大连市城市发 —4— 展紧缺人才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 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 证明材料报送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 (三)审核公示。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对推荐人选的 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召开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党委(党工 委)会议研究审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区市县(开 放先导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四)认定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县(开放先 导区)出具认定意见并向推荐单位和申报人反馈。区市县(开 放先导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季度最后 5 个工 作日内,将认定名单及相关要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备案。 第四章 待遇落实 第十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分别于每季 度首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将认定名单转送相关部门落实相应 的服务保障待遇。 (一)租房补贴及购房补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紧 缺人才认定名单,于 12 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查验及公示工 作,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于 7 个工作日内, 办结资金审核工作。对符合申请租房补贴条件的人才,由市 住房城乡建设局按季度发放租房补贴;对符合申请购房补贴 —5— 条件的人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 5 个工作日内,将购房 补贴发放至人才个人账户。 (二)薪酬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开展薪酬 补贴遴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于 7 个工作日 内,办结资金审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调人才 认定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于 5 个工作日内将补 贴发放至人才个人账户。 (三)人才落户。对于紧缺人才提出的落户申请,由市 公安局于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章 第十一条 管理监督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全市人才动 态管理信息库,实行“有进有退”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紧缺人才离连、离职的,由认定地 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及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备案,停止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三条 紧缺人才在我市范围内正常流动且符合原紧 缺岗位条件的,不再进行重新认定,可在新用人单位继续享 受相应政策待遇,由原认定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 及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紧缺人 才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事前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事 中加强跟踪指导,事后及时备案,每年开展一次集中督导检 —6— 查,随时开展抽查。 第十五条 申报个人或已认定的紧缺人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取消紧缺人才认定资格或撤销原认定结果并停止享受 相关政策待遇: (一)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 (二)违反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三)学术、业绩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紧缺人才认定资格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的; (七)其他需要取消认定资格或撤销原认定结果的情形。 对于出现第(三)(四)项情形的,永久取消认定资格, 列入人才认定黑名单,责成在单位内部予以通报,造成恶劣 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在全市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紧缺人才认定过程中,相关单位及人员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一)协助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或作出虚假审核意见的, 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单位和 人员严肃问责,处理结果在全市予以通报; (二)具有自主认定权限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审核把关不严不实、工作程序不规范的, 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相关单位 和人员严肃问责,处理结果在全市予以通报; —7— (三)具有自主认定权限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 单位未及时报送紧缺人才流动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全 市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紧缺人才认定后,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落 实相关政策待遇。对履职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导致政策 待遇未能及时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 改不力的,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严肃问责,处理结果在全市予 以通报。 第六章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释,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大连市首批城市发展紧缺人才自主认定地区、行 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名单 附件: —8— 大连市首批城市发展紧缺人才自主认定地区 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名单 一、区市县(开放先导区)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普 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金普新区、高新区、 长兴岛经济区 二、行业主管部门 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 三、用人单位 大连理工大学、中科院大连化物所、大连海事大学、大 连民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大连医科大学、 大连交通大学、大连工业大学、大连海洋大学、大连外国语 大学、大连大学、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