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1-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doc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渝教财〔2011〕7 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转发重庆市 2011—2012 年政府采购目录 及标准的通知 市属各高校、委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透明 化管理,重庆市财政局印发了《重庆市 2011—2012 年政府采购 目录及标准》(渝财采购〔2011〕2 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单 位认真组织采购、财务、监督等部门开展业务学习,在政府采购 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财政局文件 渝财采购〔2011〕2 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2011-2012 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和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 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 理,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制度优势,调动各单位参与政府采购管 理的积极性,建立以政府集中采购为主,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为辅, 各单位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促使采购分工更趋 合理,促进采购代理市场良性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 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1 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 2011-2012 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目录中单次采购金额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下实行定点协议采购或分散采购;单次采 购金额 20-500 万元(含 500 万元)实行代理采购;单次采购金 额 500 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附:重庆市 2011-2012 年政府 采购目录) (一)定点协议采购或分散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 20 万元以下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 属于定点协议采购的应实行定点协议采购,不属于定点协议采购 的实行单位分散采购,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采购人应建立相应的采购组织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 成立由单位财务、审计、纪检、后勤等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的采购工作组并报市财政备案。采购工作组负责实施本单位定点 协议或分散采购活动。 (2)采购人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财政 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采购。其中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下的项目 不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采用公务卡结算采购资金。 (3)采用定点、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并按照《政府采 购法》规定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做好询价或谈判记录备查。 需要评审专家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抽取。 (二)委托采购。 1、单次采购金额 20—200 万元(含 200 万元)的项目,询 价方式仍由市采购中心实施网上询价,其他方式由市采购中心或 社会代理机构实施。 2、单次采购金额 200—500 万元(不含 500 万元)的,由市 政府采购中心或甲级社会代理机构实施。 3、社会代理机构应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统一开评标。具 体办法和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三)集中采购。 1、采购项目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集中采购。 2、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单次采购金额 500 万元以下的采 购项目;也可在申报采购计划时,经财政部门同意按上述规定委 托市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 3、车辆采购由市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委托采购仅适用于市级部门,各区县可参照以上规定,结合 实际情况确定本地集中和分散采购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相关规定。 (一)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 规定,将所有采购支出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 时,应根据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采购计划,并按照财政部门 批准的采购方式和采购机构组织实施。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政 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二)单次采购金额达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政府采购 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符合《政 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三)为切实提高采购效益,节约国家资金,对规格和标准 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在进行公开招标 时应尽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类项目价 格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 50 分,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得低于 40 分。 (四)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在质量和服务符 合采购单位需求的前提下,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文件应明确报价次数,第二次及以上报价,供应商应 同时报价;直接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50 万元以上项目的,应 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三天,无异议方能实施采购。保密或紧急项 目例外。 (五)采购人不得将同一采购项目进行拆分、不得化整为零 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监管。以分散采购方式购买 1—20 万 元的同一品目,一个月内原则上只能申报一次;以委托方式采购 200 万元以上的同一品目,前后两次申报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 于 30 天。对违反规定的将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 61 号令)和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建设,按法定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 设施设备;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学习,提高服务水平和 工作效率。在承接政府采购业务中,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代 理业务。 三、本通知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同时废止《重庆市 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2009-2010 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 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08〕40 号)。 附件:重庆市 2011-2012 年政府采购目录 二O一一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目录 通知 抄送:财政部。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 年 1 月 10 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 2011-2012 年政府采购目录 采 购 品 目 备 注 一、货物类 (一)房屋购置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 1、计算机(含工作站、终端、显示器) 定点协议采购 2、打印机 定点协议采购 3、PC 服务器 定点协议采购 4、复印机、一体化速印机 定点协议采购 5、传真机 定点协议采购 6、多功能一体机 定点协议采购 7、投影仪 定点协议采购 8、视频展示台 9、扫描仪 定点协议采购 10、碎纸机 定点协议采购 (三)电子、电器设备 1、数码相机(含镜头等零配件) 定点协议采购 2、数码摄像机(含零配件) 定点协议采购 3、空调器 定点协议采购 4、电视机 定点协议采购 5、燃气、电热水器 定点协议采购 6、净水设备(饮水机) 定点协议采购 7、除湿机、电冰箱、洗衣机 定点协议采购 8、LED 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四)网络设备 1、小型机 定点协议采购 2、交换机 定点协议采购 3、路由器 定点协议采购 4、存储设备 定点协议采购 5、信息安全设备 定点协议采购 (五)办公、教学家具 1、办公家具(包括会议、培训用家具等) 定点协议采购 2、学校家具 定点协议采购 3、档案密集架 定点协议采购 (六)医药、医疗设备及物资 1、医疗设备及耗材、计划生育药具 2、生物制品(疫苗) 3、动物防疫疫苗、消毒药具、鼠药 (七)办公、教学等成品软件 1、操作系统 2、办公软件 3、数据库及数据库中间件 4、防病毒软件 5、专业软件 (八)办公耗材 1、办公文具 定点协议采购 2、复印纸、打印纸 定点协议采购 3、硒鼓等打印、复印、速印耗材 定点协议采购 (九)专业设备及器材 1、电梯 2、锅炉 3、中央空调(包括机房精密空调) 4、UPS 电源 定点协议采购 5、发电设备 6、扩音设备(功放、音响等) 、CD 机、DVD 定点协议采购 机 7、舞台灯光、机械 8、监控设备 9、科研设备 10、乐器、音乐器材 11、广播、电影、电视设备 12、通讯设备、器材 13、警用设施、设备、器械 14、农业机械、设备、物资(种子、化肥、 农药等) 15、防汛、抗旱等救灾设备及物资 16、环保设备 17、办公照明设备(含节能灯) 18、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19、消防设备、器材、耗材 20、市政设施、设备(垃圾清运、电线、 电缆、灯饰等)、工程机械 21、公检法司及行政执法部门服装 (十)交通工具 1、机动车(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客 车、特种车辆、摩托车等) 2、飞机 3、船舶 (十一)其他 1、图书、教材 2、装饰材料(含窗帘) 3、体育、健身器材 4、厨房设备、用具 5、印刷设备 6、花卉、苗木 7、教学(实验)设备、器材 8、标识标牌 9、其他货物 二、工程类 (一)房屋维修及装修工程 (二)公益设施建设工程(教育、卫生、 文化、广电、科技、体育、民政、旅游等公益 设施建设) (三)市政建设工程(照明、绿化、垃圾 清运) (四)环保工程 (五)土地整治工程 (六)造林工程 (七)农田水利土壤改造工程 (八)智能交通管理(含城市道路、高速 公路)、电子监控工程 (九)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网站及局域 网建设) (十)其他工程 三、服务类 (一)印刷、出版 定点协议采购 (二)公务车保险、维修、加油 (三)会议、会务及布展 定点协议采购 (四)人身和财产保险(含涉农保险) 定点协议采购 (五)财政补贴项目(含家电下乡、家电 以旧换新、农机购置等) (六)物业管理、安保、保洁 (七)办公用房租赁 (八)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监理、 工程代建等服务 (九)办公业务软件开发及运维 (十)因特网 ISP 接入、网络设备租赁或 托管 (十一)业务、技能培训 (十二)影视策划、制作、投放 (十三)法律、经济、会计、税务、金融、 招标、外贸代理等服务 (十四)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