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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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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 件(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7〕12 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 要,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实际,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对《河南 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评审条件》(豫人社〔2009〕273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 年 1 月 21 日 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 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建设适应素质教 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高校教师队伍,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全 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 国家、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 授,其中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为副高级职务,教授为正高级职务。 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其 中实验师为中级职务,高级实验师为副高级职务。 第三条高等学校教师的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师德、能力、业绩、 贡献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突出对教师教书育人、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与综合素质的全面科学评价。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 岗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 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 规范,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 师表。 (二)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取得高等学 校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 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 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 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第六条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 4 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 3 年以上。 (二)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 7 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 5 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 4 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 2 年以上; 5.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员,出站后从 事本专业工作 1 年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 36 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三)申报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 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 5 年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 41 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四)申报实验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 4 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 3 年以上。 (五)申报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 7 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 5 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 4 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 2 年以上; 5.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员,出站后从 事本专业工作 1 年以上。 (六)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或专业要求,担任讲师(实验师)或 副教授职务 5 年以上,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 规定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任职年限 可提前 1 年破格申报副教授(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提前 1-2 年破 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中级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讲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国内 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担任 1 门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 科研等工作任务。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 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3.根据学校安排和专业特点,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定期到企业或生产 服务一线实践,公共基础课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二)工作业绩 1.教学业绩。本、专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分别不少于 140 学时、160 学时,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 180 学时, 兼职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 100 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 学质量考评优秀 1 次或良好 2 次,或者在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校级 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 1 条,同时具备(3) 至(6)中的 1 条: (1)在 CN 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2 篇(均限前 2 名,其中 至少 1 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 部),同时在 CN 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1 篇(限独著或第 一作者)。 (3)校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4)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作为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1 项。 (6)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省赛区二等以 上奖励。 第八条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副教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 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 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能力。 2.系统担任 1 门公共课、基础课或 2 门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 至少讲授 1 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 研等工作任务。 3.遵循教学规律,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经验 丰富,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教学改革成绩显著。 协助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或研究生,成绩突出。 5.根据学校安排和专业特点,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 5 年累计不少于 6 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形成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公共基础课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或组织辅导学生 社团活动或其它社会实践,形成较高水平的调研、实践报告。 (二)工作业绩 本科院校教学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 260 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 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 2 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二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 1 条,同时具备(3) 至(6)中的 1 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2 篇。 (2)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部、翻译 10 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 5 万字以 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1 篇。 (3)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 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 3 名),或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 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持人。 (4)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 5 名),或主 持完成 1 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 (5)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 3 名)。 (6)直接指导(限第 1 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 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高职高专院校、成人专科院校教学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 260 学时,公共课、基 础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 280 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 学质量考评优秀 2 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 1 条,同时具备(4) 至(8)中的 1 条: (1)在 CN 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2 篇,其中至少 1 篇发表 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 4 万字以上/部、翻译 8 万 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 4 万字以上/ 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1 篇。 (3)取得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执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资格(任职资格)证书,并获得学校“双师型”教师或一体化教师 认定;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1 篇。 (4)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或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一等奖限前 3 名,二等奖限主持人)。 (5)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 5 名),或主 持完成 1 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 (6)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 5 名)。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限前 5 名发明人)或实用新型专 利授权 2 项(均限前 2 名发明人)。 (8)直接指导(限第 1 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 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本、专科院校教学科研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 160 学时,兼职教师、从事临床医 学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课时分别不少于 110 学时、80 学时。任现职 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 1 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 赛三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 1 条,同时具备(4) 至(7)中的 1 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SCI、EI、SSCI 或 A&HCI 收录,或被《新华 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 载 1 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3 篇;或在 CSSCI 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2 篇。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部、翻译 10 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 5 万字以 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2 篇。 (4)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 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 5 名),或 2 项省辖市、厅级科技奖、 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持人。 (5)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 3 名)。 (6)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 5 名),或省 级以上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 3 名)。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限前 3 名发明人)。 本、专科院校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工作。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 80 学时。 2.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 1 条,同时具备(4) 至(7)中的 1 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SCI、EI、SSCI 或 A&HCI 收录,或被《新华 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 载 2 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4 篇;或在 CSSCI 来源期 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 3 篇。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 6 万字以上/部、翻译 10 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 (4)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限前 5 名)、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 限前 2 名)的主要完成人。 (5)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 研项目 2 项(省部级均限前 3 名)。 (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1 项(限第 1 发明 人)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 20 万元以上。 (7)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 1 项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 账经费 30 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或撰写 (限前 2 名)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被省辖市党委、政府或省级党委、 政府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 2 项,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音乐、美术、体育学科副教授补充条件 1.音乐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 具备下列 2 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2 篇(高职高 专和成人专科院校 1 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 2 件,或在省电视台播放作品 2 件或中央电视台播放作品 1 件(须提供 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音像资料),或在由省级以上主管部 门审批举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 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担任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 1 次。 (2)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下属的 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在中 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 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优秀奖以上。 2.美术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 具备下列 2 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2 篇(高职高 专和成人专科院校 1 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 2 件,或正式出版作品在 40 页以上的个人作品集 1 部,或作品参加省 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或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各专业 艺委会主办的展览 1 次,或作品被省级以上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机 构收藏 1 件。 (2)作品在省文化厅、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展览中获 二等以上奖励,或在文化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展 览中入选。 3.体育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 具备下列 2 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2 篇(高职高专和 成人专科院校 1 篇);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学生运动会科 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以上论 文 1 篇。 (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 6 名的主教练、单项比 赛前 3 名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 目前 3 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 2 名的主教练;或获省级大学生年度 比赛的集体项目的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 第九条副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 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副教授水平。 1.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业绩。 2.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 2 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或主持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 项,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 (2)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SCI 收录 2 篇(限 二区以上,其中一区 1 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家权 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SSCI、A&HCI 收录 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全文转载 2 篇。 (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 主要完成人;或省二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限前 5 名、二等 奖限前 3 名)、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限前 3 名、二等奖限第 1 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 3 名、一等奖限前 2 名)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限第 1 发明人)以上,为本校实 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 30 万元以上。 (5)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 1 项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 账经费 50 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第十条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教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 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在本学科领 域的某一方面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 态,具有主持和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能力。 2.系统担任 2 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 1 门全日 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课程(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教师含研究生课 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3.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 理念和教学风格。在引领学科发展、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教学改革 中取得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指导 2 名以上青年教师、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或担任 1 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独立讲授 1 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 (二)工作业绩 教学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 260 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 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 3 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一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 1 条,同时具备(4) 至(7)中的 1 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SCI、EI、SSCI 或 A&HCI 收录,或被《新华 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 载 2 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4 篇(其中至少 1 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 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 CSSCI 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 术论文 3 篇。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部、翻译 12 万字以上/部)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 6 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 3 篇 (其中至少 1 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 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 CSSCI 来源期刊(不含扩 展版)发表学术论文 2 篇。 (4)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等奖限前 7 名)、社会科学成果奖 (二等奖限前 3 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 (特等奖限前 3 名,一等奖限前 2 名)的主要完成人。 (5)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 (6)国家级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3 名),或主持完成 省级教学工程项目 1 项;或主持完成省级重点教改研究项目 1 项。 (7)直接指导(限第 1 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 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以上奖励。 教学科研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 160 学时,兼职教师、从事临床医 学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课时分别不少于 110 学时、80 学时。任现职 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 2 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 赛二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 1 条,同时具备(4) 至(7)中的 1 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SCI、EI、SSCI 或 A&HCI 收录,或被《新华 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 载 3 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5 篇(其中至少 2 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或至少 1 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 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 CSSCI 来源期刊(不 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 4 篇。 (3)独立出版学术著作、译著 1 部(12 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 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 6 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 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4 篇(其中至少 2 篇发表在本专 业核心学术期刊上,或至少 1 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 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 CSSCI 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 表学术论文 3 篇。 (4)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等奖限前 5 名)、社会科学成果奖 (二等奖限第 1 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 (特等奖限前 5 名,一等奖限前 3 名)的主要完成人。 (5)主持完成 1 项国家级或 2 项省部级科研项目。 (6)国家级(限前 5 名)或省级(限前 2 名)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 完成人;或主持完成 2 项省级教改项目。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限第 1 发明人),同时主持完成 省部级科研项目 1 项。 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工作。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 80 学时。 2.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 1 条,同时具备(4) 至(7)中的 1 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SCI、EI、SSCI 或 A&HCI 收录,或被《新华 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 载 4 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5 篇(其中至少 2 篇发表 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 CSSCI 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 5 篇。 (3)独立出版学术著作 1 部(15 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 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4 篇(其中至少 2 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 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 CSSCI 来源期刊(不含扩 展版)发表学术论文 4 篇。 (4)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 主要完成人;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 5 名、二等奖的前 3 名, 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前 3 名。 (5)主持完成 1 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限第 1 发明人)以上,为本校实 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 30 万元以上。 (7)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 1 项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 账经费 50 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或撰写 (限前 2 名)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被省委、省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 2 项以上,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音乐、美术、体育学科教授补充条件 1.音乐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 具备下列 2 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4 篇;同时在 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 2 件,或在省电视台播放作品 2 件或 中央电视台播放作品 1 件(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音 像资料),或在由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 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 角色、担任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 1 次。 (2)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下属的 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一等以上奖励,或在中 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 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三等以上奖励。 2.美术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 具备下列 2 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4 篇;同时在 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 3 件,或正式出版作品在 40 页以上 的个人作品集 1 部,或作品参加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 1 次或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 2 次,或作品被国家级美术馆、博物 馆等专业机构收藏 1 件。 (2)作品在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一等以上奖励, 或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优秀奖以上。 3.体育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 具备下列 2 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 4 篇;同时在全国 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 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以上论文 2 篇。 (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 3 名的主教练、单项比 赛冠军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 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 第十一条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 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教授水平。 1.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业绩。 2.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 2 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项目。 (2)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SCI 收录 4 篇(限 二区以上,其中一区 2 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家权 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SSCI、A&HCI 收录 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全文转载 4 篇。 (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 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 5 名);或省一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限 前 3 名)、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限第 1 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 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国家级限前 3 名,省级特等奖限前 2 名、 一等奖限第 1 名)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限第 1 发明人)以上,为本校实 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 50 万元以上。 (5)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 1 项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 账经费 100 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第十二条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实验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 技术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技巧和较丰富的实验经验,能独立设 计实验方案、改进实验技术条件。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指导学生实 验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等)。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 作,能够对相关实验仪器设备进行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 参加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 3.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年均实验教学 课时不少于 120 学时;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完成 1 项科研或技术 攻关项目实验支持工作。 (二)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 1、2 中的 1 条,同时具备 3 至 5 中的 1 条: 1.在 CN 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2 篇(均限前 2 名,其中至少 1 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实验指导用书(本人撰写 1 万字以 上/部),同时在 CN 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1 篇 (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参与完成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 4.作为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1 项。 5.独立设计 2 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 2 年以上,效果良好; 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成绩。 第十三条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实验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 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趋势。熟练掌握实验设备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 范,具备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 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辅助教学的实验技 术人员,承担 1 门实验课程的教学,教学效果优良。参加课题研究和 技术开发,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实验 教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 3.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年均实验教学 课时不少于 160 学时,主持完成 1 项实验课程开发项目;辅助科研的 实验技术人员完成 2 项科研或技术攻关项目实验支持工作,或主持过 大型、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 4.指导和培养青年技术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取得较好成效。 (二)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 1、2 中的 1 条,同时具备 3 至 8 中的 1 条;学历或专业破格申报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1、2 中的 1 条, 同时具备 3 至 8 中的 2 条;任职年限破格申报人员,参照副教授任职 资格破格评审条件执行。 1.在 CN 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其中至少 1 篇发表在国内 核心学术期刊上。 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指导书 (本人撰写 4 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 业论文 1 篇。 3.省部级科技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二 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 3 名)。 4.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 5 名),或主持完 成 1 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 5.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 5 名)。 6.主持完成 2 项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 使用效果良好。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限前 5 名发明人)或实用新型专利授 权 2 项以上(均限前 2 名发明人)。 8.直接指导(限第 1 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 获得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 除特殊规定外,均指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 的工作业绩。 第十五条申报人所取得学历、学位的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 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除外语、体育、音 乐、美术、医学等特殊专业要求专业一致外,原则上同属文科类或理 工科类的专业视为相近专业。 第十六条国家实施学位制度(1981 年)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 毕业生,在晋升教师职务时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参加工作后取得的 非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满 2 年后,任职年限达到要求,可正常 申报。 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计算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任职年限。 第十七条教学课时指课堂教学的自然学时数,包含理论课授课、实验 课授课和指导本科生及研究生毕业设计的学时。以教务部门认定的本 校教学计划内的教师课表等材料为准。 经学校批准的国内外访学、交流、挂职锻炼等,视为完成本条件规定 的年均教学课时。 年度教学质量考评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包括学生 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等,应提供学校原始考评材料和相应文件。 分学期组织教学质量考评的,优秀次数在相应要求的基础上增加 1 倍。 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任职年限延长 1 年。 第十八条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应附企业鉴定、学校考核意见 和教师本人实践报告等材料;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其他社会实践, 应附学校活动方案、活动总结和教师本人总结报告等材料。提供 2017 年及以后的相关材料,2016 年及以前不作要求。 第十九条 SCI 为科学引文索引,EI 为工程索引,SSCI 为社会科学引 文索引,A&HCI 为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为中文社会科学 索引,CSCD 为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论文收录应附检索、收录证明。 SCI 期刊分区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JCR 期刊影响因子及 分区情况。 第二十条“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 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 和 CSCD 核心库来源期刊。 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一般指同行专家公认的由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 研究所(中心)或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和 CSSCI 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非学术刊 物、论文集等。论文不含未被 SCI、EI、SSCI 和 A&HCI 收录的电子期 刊论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 3000 字。 第二十二条除特殊要求(如中级职务)外,论文作者均限独著或第一 作者。 第二十三条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省级以上统编、规划 教材,应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科技奖指省科学技术杰 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五个一工程” 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 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辖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 党委宣传部门、省级政府部门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 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 报告等原始材料。成果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指省辖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政府 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 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 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应提供立项批文、 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科研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以及 相关成果材料。 横向科研项目应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和项目研究报告。专利转化应提供 转受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到帐经费应提供合作单位银行出账单、工 作单位银行入账单、发票及费用支出账目等凭据原件或加盖单位财务 公章的复印件。 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应提供决策部门公开发布的文件及其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指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团队、 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应提 供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学校原始申报材料及学校相关负责人 签字、盖章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专利证书。 第二十八条“主持”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 导等重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主 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以上均以证书、有 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同一内容的项目、著作、教材、论文和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条专业技能竞赛指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师范院校师 范生教学技能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 设计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 学术竞赛等业内公认的规范赛事。 第三十一条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三十二条本条件是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 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评 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 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 可视为申报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 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务的水平, 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三十三条授予副教授、教授评审权的高校,应在本条件施行 3 年内, 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三十四条省辖市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教师申报、评审 条件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 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 〔2009〕273 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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