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docx
长师院发﹝2016﹞26 号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学术机构、机关各部门: 《长江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已经 学校 2016 年第一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将印发给你们,认真遵 照执行。 长江师范学院 2016 年 3 月 9 日 1 长江师范学院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国有 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 部令第 68 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 号) 、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渝教财〔2014〕87 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教学科研、 师生生活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 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的行为。 学校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教学科研、师生生活 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 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优先保障学校发展需 要的前提下,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 分类管理的原则。 国有资产不得出借 (校外读者少量借阅图书除外)。 2 第五条 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 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为学 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 借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以及直接受理土地、房产、家具出租、 出借事项申请;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定学校国 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出 租、出借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清查、登记、统计、汇 总及上报工作; (四)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 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五)负责除委托部门承担职能以外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事项申报、审查工作。 学校授托以下部门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二级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二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归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 租、出借事项审核和申请。二级管理部门具体为: (一)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设施及仪器设备出租、出借事 项初审和申报。 3 (二)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校区学生生活区及所属校办企业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初审和归口申报。 (三)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的出租、出借事项审核和 备案。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办理审批手续。未经 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有住房出租按公有住房管理规定 执行。 第八条 学校下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市教委负责审 核或审批,报市财政局审批或备案。 (一)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 250 万元以上或年租金标准在 50 万元以上的。 (二)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期限超过5年,出借期限超过1年 的。 报市教委审批的出租、出借项目,应具备如下材料: (一)学校出租、出借事项的正式文件; (二)学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清单; (三)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如校长办 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 (四)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 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 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4 (五)学校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承租(借)方的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等; (七)市教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 250 万元以下或年租金标准在 50 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自行审批,报 市教委备案。 报市教委备案的出租、出借项目,应具备如下材料: (一)学校出租、出借事项的正式文件; (二)学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清单; (三)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如校长办 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学校各单位根据出租、出借资产的状况、价值 等因素,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并向所属的二级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经二级管理部门初审并填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由国资处审核汇总后按相关程序报批,同时在学校“资产监管平 台”登录并填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在出租、 出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5 (二)审核。国资处和各二级管理部门要对出租、出借事项进行 逐项审核,以保证其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决策过程的合规性。 (三)审批。国资处负责出租、出借事项批复,并进行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出租、出借事项的申请文件。 (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三)出租、出借实施方案。 (四)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 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资产产权证明(如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车辆行驶证、股权证等凭据的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近年出租或出借合同。 (七)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 公开招租;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必须采取公开招租方式: 1、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项目; 2、建筑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的房产租赁、1000 平方米以 上的土地(场地)租赁; 3、年租金在 10 万元以上的租赁项目。 (二)邀请招租; 6 (三)协议租赁。 以下两种情况可采取邀请招租、协议租赁等招租方式: 1、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可以 采取邀请招租方式,但不得低于招租底价; 2、经公开招租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可以采取协议租 赁方式,由出租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公开招租底价的租 赁价格。 第十三条 公开招租程序: (一) 确定招租底价。资产招租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 式确定。学校或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 确定招租底价。 1、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底价,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 查,土地、房屋以周边相同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 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以同类设备的 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2、采取资产评估方法确定招租底价,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 价。 (二)发布招租公告。在校园网上公开发布招租信息,时间 不少于 15 天。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名称、详实地 理位置、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用途限制、转租限制、招租底 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和交租方式等。 7 (三)竞租人报名。身份为法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营业执 照(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经法定代表 人签字并加盖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身份为自然人的竞租人须持 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 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到指定的 报名处登记报名,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竞租保证金。 (四)竞租确认登记。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 保证金缴款凭证,按先后顺序对竞租人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 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五)公开竞价招租。采用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租,并遵循 “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六)中标确认。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认承租人的,现场开 标,并以签订中标确认书为准。招租结果应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七)合同签订。招租竞价成功后,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时间 内与资产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约定交纳保证金和租金。 合同主要条款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相关约定。 第十四条 资产出租合同由单位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应 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 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资产出借合同(协议)由单位与借用方签订。出借合同应包 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使用人保管行及双方的权利、义 8 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 式,租金可以分季、年或一次性收取。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收取保证金,一般资产出租保证金 标准为一个季度的租金;单位出租设备,设备保留在单位的,保 证金标准为一个季度的租金,设备搬离单位的,保证金标准为购 置成本的 20%。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5 年,出 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学校对具有融资性质的资产出租应从严 控制,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 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的。 (五)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属非经营性资产的。 (七)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收入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实行 “收支两条线”,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9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国资处牵头进行必 要的可行性论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 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会同财务处或相关职能部门研究, 重要事项应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 重要租赁项目要认真考察承租人的资金实力、经营能力和商 业信誉,严格约束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用 于办学、培训、驾校等项目,切实防范群体事业风险。对该类项 目,租赁保证金不得少于半年租金。 国有资产出租给学校内部人员的, 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同时不论金额大小,均须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确保公开、公平、 公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资处和二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 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于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将交 易结果文件和合同副本等资料报所属二级管理部门,经汇总后报 送国资处,由国资处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审批部门备案。 每年 7 月底和次年 1 月底前,各二级管理部门要按要求填报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汇总表》,经国资处审核汇总、学校批 准后,上报市教委,并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体现。 10 第二十三条 国资处和各二级管理部门应对资产出租、出借 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健全出租、出借管理 制度,加强资产出租、出借后续管理,防止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 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出租出借 国有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四)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 (五)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 (六)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和 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 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单位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 出租、出借合同,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存续期内各 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 11 租赁合同期满或因出现其他提前终止合同情形的,如需继续 出租、出借,应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 2.国有资产出借审批表 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汇总表 长江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 年 3 月 10 日印发 12 13 附件 1 国有资产出租申请审批表 申报部门: 序号 资产名称 出租部门意见 申报日期: 资产来源 规格型号(座 计量 落、车牌号等) 单位 合 计 数量 购置(取 得)日期 账面原值 年 评估价值 月 日 产权证号 金额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期限 (年) 租金 承租方 备 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学校审核意见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14 注 附件 2 国有资产出借审批表 申报部门: 序号 资产名称 出借部门意见 申报日期: 资产来源 规格型号(座 计量 落、车牌号等) 单位 合 计 数量 购置(取 得)日期 账面原值 评估价值 产权证号 年 期限 (年) 月 承借方 日 备 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学校审核意见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15 注 附件 3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汇总表 批复文件 序号 时间 文 号 资产名称 资产状况 原值 (万元) 土地面积(平 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方 式 租借期限 (年) 年租金 (万元) 承租/ 借人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总 计 - 16 -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