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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新创业成果交易会成果转化基地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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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中国创新创业成果交易会成果转化基地 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创新创业成果交易会(以下简称创交会) 总体工作要求,为规范创交会成果转化基地建设与运作,促进 创新创业成果常态化对接与转化,助力打造“永不落幕”的创 交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创新创业成果交易会成果转化 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申报、审核、运营、服务、监督和评估 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 法 所 称基地是 指在 中 国 创 新 创 业成 果 交 易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创交办)统一指导下,依托企事业 单位、科技园区、科技中介、社会组织等各类机构挂牌成立的 促进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 第四条 创交办负责制定并发布基地有关政策文件,指导 开展基地有关工作, 协调解决基地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创交办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基地建设各项具体工作, 包括申报认定、运营管理、信息报送、评估考核、总结提升等 业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基地申报单位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 (二)具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设施条件和能力,有 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基地专职服务工作人员不 少于 3 人; (三)具有丰富的企业资源或项目成果资源;具有一定按 要求挖掘本地企业需求和产业需求的能力。 第六条 基地申报单位工作要求: 申报单位按区域分为广州地区的基地和广州地区以外的基 地。不同类别基地日常开展工作一般要求如下: (一)广州地区的基地。 1.每年以“中国创新创业成果交易会成果转化基地”名义 举办不少于 3 场项目对接、路演活动,每场出席人员不少于 60 人,其中邀请行业专家不少于 3 名,投融资机构代表不少于 5 名; 2.每年成功对接转化成果一般不少于 20 项,年度促成转 化金额一般不少于 5000 万(以每月月报及年度考核转化金额 为核算依据),并每月将促成对接转化项目录入创交会成果转 化服务平台; 3. 积极参加创交会相关活动,每年组织优秀项目成果参 加创交会线下线上展览展示,加强对创交会的宣传,配合提供 宣传素材或推荐优秀项目进行采访报道,营造双创氛围; 4.与创交办协同开展基地有关工作,对当地企业需求深入 调研挖掘,依托创交会平台资源,实施成果转化有效对接服务; 5.按照要求向创交办报送月报、年度总结及有关材料; 6.配合创交办开展其他工作。 (二)广州地区以外的基地。 1.在创交办的指导下,搭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每年 以“中国创新创业成果交易会成果转化基地”名义开展项目路 演、成果推介、产学研对接等活动 1-2 场,有关活动方案提前 一周报备到创交办; 2.加强对创交会的宣传,积极组织项目成果参与创交会宣 传和展示; 3.每年报送促成成果对接转化至少 3 项或不少于 1000 万 的成功案例,并提供相关宣传素材; 4.与创交办协同开展基地有关工作,对当地企业需求深入 调研挖掘,依托创交会平台资源,实施成果转化有效对接服务; 5.按照要求向创交办报送年度总结及有关材料; 6.配合创交办开展其他工作。 第七条 创交办每年开展基地申报与认定工作。申报单位 按照相关申报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填写并提 交《中国创新创业成果交易会成果转化基地申报书》及相关附 件材料。 相关附件材料包括: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复印件(加盖公章)、基地建设方案、其它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基地认定工作由创交办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 第三方机构在受理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后,首先进行资格审查, 对于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通过初审。通过初审的基地申报单 位,由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或工作小组对基地进行考察。考察 重点包括基地开展工作基础条件、活动组织实施能力、年度工 作实施方案等。 第三方机构在汇总专家或工作小组的考察意见后,将考察 结果和相关信息资料呈报创交办,创交办根据考察意见,经综 合研究、会议评议后择优确定基地拟建名单,并在创交会网站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创交办授予“中国创新创业 成果交易会成果转化基地”牌匾。挂牌的基地须按规定以“中国 创新创业成果交易会成果转化基地”的名义开展创交会成果转化 相关工作。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十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深度挖掘产业需求、企业需求 和投融资需求,促进创交会成果库项目对接与合作交流;积极 组织开展项目路演活动,并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反馈创交办。 第十一条 基地可共享使用国家级的创交会平台资源,依 托国家级平台提升基地的品牌效应,积极组织与引导创交会的 相关科技创新资源、专家和投融资机构到基地所在服务地区开 展科技活动或合作。 第十二条 基地应严格按照创交办有关要求开展成果转化 活动,在工作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对于不影响 基地功能和工作任务的事项,由第三方机构负责审定并报创交 办备案;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基地功能和工作任务的事项, 由申报单位提出建议,报创交办审定。 第十三条 基地可结合自身情况争取本地科协或相关政府 职能部门对基地开展的项目对接等活动提供经费或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实行基地工作报送制度。 广州地区基地每月 25 号前报送当月工作总结及下月工作 计划,每次活动开展后 1 周内报送活动总结材料,每年 11 月 底前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活动方案、 照片、视频、成果对接佐证材料等)。 广州地区以外的基地每年 11 月底前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及 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活动方案、照片、视频、成果对接佐 证材料等,同步报给所在地市科协),所在地市科协对基地日 常运作给予指导和协助管理。 第四章 评估与考核 第十五条 每年对基地进行分类评估,评估标准由创交会办 另行制定并于年度评估工作开展前公布通知评估,年度评估工 作由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基地评估着重考核年度成果转化项目数量和转 化金额,以及促成项目转化落地典型案例情况,并经专家组集 体评审打分;按广州地区和广州地区以外分类,年度评估结果 分为 A、B、C、D 四档并报创交办确认,其中 D 档为不合格,其 余均为合格,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基地续建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创交办对年度评估结果予以公布,广州地区基 地评估结果为合格的(C 档及以上),根据评估得分择优给予 适当的本年度工作经费后补助,具体将结合当年基地考核整体 情况和后补助经费落实情况予以明确;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D 档),视情况给予警告或一年的整改,若整改期后仍达不到要 求的,撤消其基地的命名。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估的,或存 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视为当年度评估不合格,并可直 接对基地予以摘牌。 第十八条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基地应根据本办法及其它 法规开展活动,若出现违规违法情况,创交办根据具体情况给 予警告、整改、撤销基地命名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 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基地授牌有效期为两年,实行优胜劣汰、动态 调整的期满考核制度。两年期满的基地可提出续牌申请,创交 办根据基地两年的活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成效考核确定各 基地是否继续获得授牌。期满考核具体工作由第三方机构负责 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基地命名统一为:中国创新创业成果交易会成 果转化基地+申报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创交办 负责解释,原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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