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津科大发【2021】105号).doc
天津科技大学文件 津科大发〔2021〕105 号 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管理规定(暂行) 》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天津科技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暂行) 》已 经 2021 年 11 月 29 日第四十八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 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暂行) 2021 年 11 月 30 日 1 附件: 天津科技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 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 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高等教育的 法律法规以及《天津科技大学章程》 ,结合我校学历继续教育 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科技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的管理。 第三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 地位,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 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 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 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 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 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 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 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生管理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 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 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 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 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依法依规 逐级申诉。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 度;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 3 费用;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二)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 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 不能按期入学注册的,应事先向学校书面请假,假期不得超 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其入学资格 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过程中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 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 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 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治疗(一般 不超过一年)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标准的,暂不予注册,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 在校学生待遇。保留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 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 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4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 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 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 查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按规定时间办理缴费 注册手续。逾期两周未注册缴费,且未履行暂缓手续的,给 予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包括上 机、实验、作业、毕业设计与论文等)考核。课程考核成绩 记入学生本人成绩记录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学期进行考核与记载。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60 分及格), 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一般、及格和不及格) 记分。成绩核算一般由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其 中期末考试成绩占比不低于 60%计算,平时成绩(含考勤、 作业、教评等)占比不超过 40%。学生对考核成绩有疑义, 可在该课程成绩公布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 逾期不予受理。学校受理申请后,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给予明 5 确回复。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不及格或经申请批准同意未参加期 末考试的课程,学生可申请参加一次重修。重修报名后方可 参加。重修及格及以上成绩按“及格或 60 分”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学业成绩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凡 考试作弊或违反考核纪律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于严重违 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 的纪律处分。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学习期间所修 课程及已取得成绩,均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诚信教育,对失信行为建立约束和惩 戒机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 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分。 第三节 重新学习与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应缴纳学费。如 所选择重新学习课程为现有教学计划中不再开设的课程,学 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依据新的教学计划对原有课程进行替换 与调整。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合格者,可以在规定的学 习期限内申请重做。学生在课程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 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新学习。 第十九条 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入学前参加全国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层次、学时数或学分数至少与我校该课程相同, 单科结业证书有效期为 4 年),以及在我校或同类普通高等学 校入学就读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层次、学时数与教学计 6 划该课程相同),或具有相关专业岗位职业资格证书(证书有 效期为 8 年),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认定替换课程成绩。由继续 教育学院负责审核申请者提供的有效成绩证明,审核通过后 将成绩记入成绩记录表。申请学位时,百分制的按原有成绩 计,五级等级计分的按相应等级折算,资格证书类按平均成 绩计算。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凭原始成绩证明或 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学校办理相关认定 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报考时应考虑专业对口及培养计划的要 求,一经入学后原则上不予受理转专业要求。如确需转专业, 应于入学的第二学期开学前两周提出转专业申请且只允许转 一次,其他学期不再受理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 新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相关课程,对已开设课程必须进行补 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由于特殊情况(如单位搬迁或本人工作 调动等)要求转学,可持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 校审核同意后协助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符合转专业、转学条件的学生,一律按规定 填报申请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文件,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办 理手续,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 做学籍异动调整。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休学: 7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 段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含)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 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含)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工作单位认为必须 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参军除外),从学生 休学批准日期起计算。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 在校学生的相关待遇。学生休学须向学校提交休学申请表, 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获准休学者,学生证须交回。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提出复学申请,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学生办 理复学手续后可编入原专业后续班级学习。如原专业无后续 班级,则允许学生转入我校相近专业学习,或转到其他学校 学习(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 。复学后所在年级 由于教学计划的修订有课程未曾修读,应予补修。已经取消 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休学期满无故不办理复学 手续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六节 学业告知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业告知分三种,分别为预警、退学预警、 退学。学业告知按学期进行。每学期开学后根据学生学业情 况,给予相应告知及处理。 (一)预警:学生考核通过课程未达到该学期应修总课 程的 70%,给予预警,进行警示教育,同时向学生下达《预 8 警通知单》; (二)退学预警:学生累计 2 次达到预警条件的,给予 退学预警,进行警示教育,同时向学生下达《退学预警通知 单》; (三)退学:学生累计 3 次达到预警条件,做退学处理, 并以通知、邮寄等方式进行告知; (四) 累计通过课程未达到 70%的,不具备参加毕业论 文(设计)资格,应随下一年级完成全部应修课程后,方可 参加毕业设计(论文) 。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批准,应予 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学、 恢复学籍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逾期未办理缴费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缴费注册手 续的; (三)无故长期不能按时上课的(学期内累计缺勤三分 之一学时以上的); (四)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 续。 第二十八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填写退学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审批; (二)履行完相关退学手续的学生,可根据学习年限及 成绩出具学习证明。 9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规进行申诉。 第七节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条 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上课时间应认真学习, 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上课、实验、设计(论文)记录考勤。 结课后任课老师根据考勤及作业记录确定取消考试资格学生 名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 (一)上课缺勤次数超过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含) ; (二)作业欠交次数超过三分之一(含); (三)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未做完规定的实验或做完 规定的实验但未取得合格成绩。 第八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专升本学生学制 2.5 年,最长修业年限(含 休学等)不得超过 4.5 年。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制期限内 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 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本科学士学位的申请、授予按照《天津科技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津科大发〔2019〕8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学位条例 规定条件者,授予天津科技大学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到治 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 10 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 分,经教育不改的;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 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补考课程超过 12 学分者;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 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 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 文的。 第三十四条 在学制期限内,未达到毕业标准,但符合继 续学习要求的学生可随下一年级学习一年,修完教学计划的 全部课程,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可获得毕业证书。延长学习期 限期间,应按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证书。 学生在读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 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 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 11 学历电子注册。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学校应当在中国高等教 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上查实学籍信息;在籍学 生每年应当在学信网上查实本人学籍信息。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 籍的,将取消其学籍;已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将报 告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三十八条 经查实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 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协助其向 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 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要求,每 届应届毕业学期评选一次“优秀毕业生”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 相关规定参加评选。 第四十一条 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 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 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分为下 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12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 违纪学生的处理按照《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 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记入 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 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 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 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 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 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 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 13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学校有 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者,遵照此文件执行。本文件由继续教 育学院负责解释。 天津科技大学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30 日印制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