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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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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 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 “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 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 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 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 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第四条 提 醒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 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 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 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 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 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 定。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 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 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 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 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 第七条 函 询 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 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 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 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 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 准后实施。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 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 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 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 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 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 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一条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 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 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 进行留存。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诫 勉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 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 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 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 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 法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 费规定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 关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 项的; (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 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 的; (十三)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提 出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 可以采用谈话方式, 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六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 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 应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 级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二)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 一般应委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 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三)对单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 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四)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 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十七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 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 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第十八条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 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 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五)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六)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第十九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 取消当年年度考核、 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 或者重用。 第二十条 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 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 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 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 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 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纪 律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 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 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 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 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 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 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 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 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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