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复验的通知.doc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3〕9 号 关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资格复验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鲁财采〔2010〕25 号)要求,今年将对政 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资格进行复验,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复验范围 2011 年 4 月取得《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人员。 二、复验材料 1 — —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附件 1),2 寸白底彩色 照片电子版(以"姓名-身份证号码"格式命名)。 (二)如有专业技术职称、获得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附 件 2)、享受国务院津贴等信息,与原申请信息发生变更的,提 供相关证件原件。 三、复验程序 (一)专家复验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复验材料,到本地市 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各市财 政部门将复验材料统一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二)复验合格的专家,省财政厅颁发新的《山东省政府采 购评审专家证》;复验不合格的,终止专家资格,省财政厅收回 原《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四、复验时间 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 2013 年 4 月 10 日。逾期未向市级财政 部门提交复验材料的专家,视为自动放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 格。 五、有关要求 (一)年龄达到 65 岁的专家,原则上不再续聘,确属行业内 业务技术水平极高或稀缺专业的专家,年龄可延长至 70 岁。 (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中"本人单位盖 章"处,必须是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否则财政部门不予受 — — 2 理。 (三)复验期间,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须持《山 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 (四)2011 年 4 月以后取得《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的,应在聘期届满 2 个月前,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资格复验。 六、联系人、联系方式 高亢:0531-82669867 刘媛:0531-82669895 附件:1.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验表 2.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表 山东省财政厅 2013 年 3 月 14 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 年 3 月 14 日印 发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