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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西安财经学院委员会五四评优树模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我校共青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调动基层团学组织 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推动我校共青团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国 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内有关规定,特制定《共青团西安财经学院委员会五 四评优树模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财经学院全体注册学生团员、专兼职团干部 及各基层团组织。 第三条 五四评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正达到树立典型、教育团 员青年和促进团的建设的目的。 第四条 五四评优包括六类集体奖项:五四团工委、红旗团工委、创新创业 先进集体、优秀学生分会、五四团支部、红旗团支部;十三类个人奖项:五四 “青年标兵”、“挑战杯”“博学杯”优秀指导教师、优秀团务工作者、“十佳 青年”、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挑战杯”“博学杯”优秀参赛选手、校 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校级创新创业先进个人、模范团员、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分子、优秀青年志愿者。 第二章 五四红旗团工委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自觉 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 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探索新的活动形式,成效显著。 第六条 工作思路明确,能够积极落实院、系工作方针,认真完成上级党团 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正常开展年度团员注册、团员民主评议、团费收缴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能够出色地完成“推优入党”工作。 第九条 重视基层团支部建设,有力指导基层团支部开展工作。 第十条 重视学生干部培养,能够向校团委和各学生团体输送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科技学术活动,大力开展校园文化 活动。 第十二条 有稳固的宣传阵地,如团刊、报纸、工作简报等,日常宣传工作 开展良好,积极开辟网络宣传阵地。 第十三条 在团的各项工作中大胆创新,富有特色。 第十四条 能够有效地指导本系学生会及各学生社团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团工委结合实际,自主申报。申报单位需填写 申报表,撰写 3000 字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反映其班子建设、支部建设、主 题活动和阵地建设等方面的主要措施和成效。 第十六条 各申报单位经二级学院(部)党总支审核后,向校团委推荐申报。 由校团委组织评选,并公布。 第三章 优秀学生分会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有健全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学生分会干部队伍配备得力,责 任明确,分工协作好; 第十八条 学生分会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效果好,无重大 违纪事件; 第十九条 学生分会干部品学兼优,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能力强, 工作方法得当,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第二十条 学生分会能够积极承办各类活动,在各二级学院(部)团工委的 指导下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积极配合校学生会开展各项工作,经常组织开展具有自己特色 的思想教育、校园文化及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部)学生分会结合自身实际,自主申报。申报单 位需填写申报表,撰写 3000 字申报材料。由校团委组织评选,确定优秀学生分 会名单并公布。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和程序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自觉实践“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 方针、政策,并组织团员学习团的基本知识。 第二十四条 支部组织健全,作风扎实,凝聚力强,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定期开展团支部组织生活,按时完成团籍注册和团费收缴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团员队伍建设好,组织工作得力,支部团员遵纪守法,品德优 良,能够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每月团日活动材料无漏交。 第二十六条 积极动员团员向党组织靠拢,在推优入党工作中成效显著(入 党积极分子比例高)。 第二十七条 组织团员青年参加学校的各项学术科技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活 动,并取得较好成绩。 第二十八条 参评团支部向所属二级学院(部)团工委提交申报表和 3000 字的申报材料。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团工委根据团支部申请,结合各团支部的日 常工作进行初次评选,严格按照名额分配向校团委推荐申报。由校团委进行最终 评选,并公布。 第五章 创新创业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条 本单位有学生获得过“挑战杯”国赛奖励、“挑战杯”省赛三等 奖以上奖励、“挑战杯”校赛二等奖以上奖励的。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学生获得过“博学杯”二等奖以上奖励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有学生获得过第二届本科生学术科技论坛奖励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学生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累计 2 篇以上的, 学生承担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年度总数 3 项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学生在校级“三创”大赛获二等奖以上者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团工委结合实际,自主申报。申报单位需填 写申报表,撰写 3000 字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反映其活动开展和项目推进等 方面的主要措施和成效。 第三十六条 各申报单位经二级学院(部)党总支审核后,向校团委推荐申 报。由校团委组织评选,并公布。 第六章 五四“青年标兵”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 申报人为西安财经学院青年教师。 第三十八条 申报人在工作中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党的基本 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扎实开展各项教学、科研、学生工 作。 第三十九条 认真学习科学理论和业务知识,遵纪守法、品德高尚。 第四十条 能够坚定不移地执行学校决议,认真配合落实学校各项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在科研、教学、学生工作等各项活动中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二条 申报人提交申报表,并撰写 3000 字先进事迹材料。 第四十三条 申报表及先进事迹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党总支审核后报 送校团委,由校团委组织评选,并公布。 第七章 先进团务工作者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四条 申报人为我校全体专职、兼职团干部。 第四十五条 有较高的思想觉悟,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学习马列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能够树立 竭诚服务青年、勤奋工作、锐意进取、积极开拓共青团工作新局面的思想意识。 第四十六条 能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作风正派、能勇于开展批 评与自我批评。 第四十七条 能够坚定不移地执行校团委决议,认真配合落实校团委各项工 作。 第四十八条 能注重品德修养,在团内有较高威信;崇尚科学,反对邪教, 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九条 热心学校公益、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学生中获得高度赞誉,能 够体现出新时期青年团干部的优秀品质和精神风貌。 第五十条 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按时、按质的完成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各项 任务;努力探索共青团工作的新方法,以服务团组织为宗旨,扎实工作,积极进 取,为团务工作作出突出的贡献。 第五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者优先考虑:参与校内外重要活动并获得省、市、 区、校级奖项(需出具相关证书的复印件或证明);参加科研课题研究并有科研 论文发表(需出具相关书面性材料);积极从事志愿服务并做出杰出贡献(需出 具相关奖章或证明性书面材料)。 第五十二条 申报人提交申报表,并撰写 3000 字先进事迹材料。 第五十三条 申报表及先进事迹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党总支审核后报 送校团委,由校团委组织评选,并公布。 第八章 优秀“挑战杯”“博学杯”优秀指导教师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五十四条 申报人为曾指导学生参加过“挑战杯”或“博学杯”等各类科 技竞赛国赛、省赛的西安财经学院教师。 第五十五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学校关于大学生科 技竞赛组织工作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工作,成绩突出. 第五十六条 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指导学生竞赛认真 负责,遵守竞赛纪律,原则上指导的学生应获得“挑战杯”省级三等奖、“博学 杯”校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五十七条 申报人提交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照片。各二级学院(部) 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结合本院(部)实际情况,向校团委推荐参评人员。由校团 委组织评选,并公布。 第九章 第五十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和程序 申报人为西安财经学院在校学生。在团学组织中担任一定的工 作职务且任职时间不少于一年,工作认真负责,务实开拓,热心服务。 第五十九条 积极组织并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务实创 新的工作作风,在工作岗位上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并取得较为突出的成绩。工 作中能够顾全大局,具有创新意识,公道正派,能得到青年学生的支持。 第六十条 参与“青马工程”大学生骨干培养班未顺利结业者不得参评。 第六十一条 申报人本人提交申报表,并撰写 2000 字先进事迹材料(要求 手写)。 第六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部)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结合评优标准和评选名 额,向校团委推荐参评人员。由校团委组织评选,并公布。 第十章 第六十三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和程序 申报人为我校在校学生。在各级团组织中担任一定的工作职务 且任职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六十四条 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进步,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决贯彻执 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团的知识。 第六十五条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第六十六条 热爱团的工作,执行团的决议,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 务,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勤恳有效地开展工作,取得优异的成绩。 第六十七条 工作扎实有效,能在广大青年团员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十八条 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公道正派,在青年团员中享有良好声誉。 第六十九条 参与“青马工程”大学生骨干培养班未顺利结业者不得参评。 第七十条 申报人本人提交申报表,并撰写 2000 字先进事迹材料(要求手 写)。 第七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团工委在班级团支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 合评优标准和评选比例组织评选并上报校团委,由校团委审核并公示。 第十一章 第七十二条 “挑战杯”“博学杯”优秀参赛选手评选条件和程序 申报人为参加过“挑战杯”或“博学杯”等各类科技竞赛国赛、 省赛的西安财经学院在校学生。 第七十三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大学生科技竞赛 组织工作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工作,成绩突出。 第七十四条 积极参加各类竞赛的校内选拔赛;按时、高质量完成竞赛报送 相关材料等具体工作。 第七十五条 坚持原则,与时俱进,刻苦钻研,认真总结,取得过“挑战杯” 省级三等奖、“博学杯”校级二等奖以上荣誉称号。 第七十六条 申报人提交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照片。各二级学院(部) 结合本院(部)实际情况,向校团委推荐参评人员。由校团委组织评选,并公布。 第十二章 第七十七条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和程序 申报人为参加过西安财经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 活动暨社会观察与社会调查百人行动的在校学生。 第七十八条 在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圆满完成社会实践任务,实践活动充 实,调研报告数据充分、结果优秀。。 第七十九条 申报人本人提交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照片,并撰写 2000 字先进事迹材料(要求手写)。 第八十条 校团委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结合评优标准和评选名额组织评选, 并公布。 第十三章 第八十一条 创新创业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和程序 获得过“挑战杯”国赛奖励、“挑战杯”省赛三等奖以上奖励、 “博学杯”二等奖以上奖励的。 第八十二条 获得过本科生学术科技论坛奖励的。 第八十三条 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或承担国家级、省级大学生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 第八十四条 获得过校级“三创”大赛二等奖以上奖励的。 第八十五条 创办了创业实体的。 第八十六条 申报人本人提交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照片。各二级学院 (部)结合本院(部)实际情况,向校团委推荐参评人员。由校团委组织评选, 并公布。 第十四章 模范团员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八十七条 申报人为西安财经学院在校学生,入团一年以上。 第八十八条 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进步,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决贯彻执 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团的知识。 第八十九条 品德优良,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能在 日常生活中发挥模范作用。 第九十条 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第九十一条 积极参加团支部组织生活,及时缴纳团费,按时进行团员证注 册,认真履行团员权利和义务,自觉执行团的各项决议,按时完成团组织交给的 各项任务。 第九十二条 参与“青马工程”大学生骨干培养班未顺利结业者不得参评。 第九十三条 申报人本人提交申报表,并撰写 2000 字先进事迹材料(要求 手写)。 第九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团工委在班级团支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结 合评优标准和评选比例组织评选并上报校团委,由校团委审核并公示。 第十五章 第九十五条 工作经历。 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条件和程序 申报人为西安财经学院在校学生,并在各级学生组织中有一定 第九十六条 积极组织并参加各种校园文化活动,丰富校园生活,给广大学 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九十七条 参与“青马工程”大学生骨干培养班未顺利结业者不得参评。 第九十八条 申报人本人提交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照片,并撰写 2000 字先进事迹材料(要求手写)。 第九十九条 校团委在民主推荐基础上, 结合评优标准和评选名额组织评选, 并公布。 第十六章 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一百条 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对社团发展提出良好意见或建议,在社团的 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一百零一条 有典型事迹,在社团活动的开展过程中起到了先锋模范作用。 团结同学,在所在社团中受到普遍赞誉。 第一百零二条 申报人本人提交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照片,并撰写 2000 字先进事迹材料(要求手写)。 第一百零三条 校团委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结合评优标准和评选名额组织评 选,并公布。 第十七章 第一百零四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条件和程序 按要求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各项会议并对志愿者服务工 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一百零五条 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在志愿活动中表现突出,起模范 带头作用,做出较大贡献、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第一百零六条 申报人本人提交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照片,并撰写 2000 字先进事迹材料(要求手写)。 第一百零七条 校团委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结合评优标准和评选名额组织评 选,并公布。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共青团西安财经学院委员会所有。 第一百零九条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 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