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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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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 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 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和主要目的? 答: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 服务供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财政部 会同有关方面在制度建设、政策扶持、示范引领、信息公开等方面规范推 进 PPP 工作,推动了一批项目落地,在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等方面发 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出现了泛化滥用 PPP、超出财政承受能力上项 目甚至借 PPP 名义变相举债等一些突出问题,增加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 险隐患。 为推动 PPP 回归本源、规范发展,按照中央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 性债务风险的系列决策部署,财政部在规范项目库管理、建立风险预警机 制、加强示范引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PPP 项目的整体质量和规范 运作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但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对 PPP 的认识上存在差异, 各参与方心存顾虑, PPP 推进步伐明显放缓。 PPP 是一项长期的事业。规范有序推进 PPP 项目实施,对于激发市场 主体特别是民营资本活力,推动基础设施补短板和公共服务提质增效,助 力做好“六稳”工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突出重要意义。我们出 台《实施意见》,就是要贯彻“既要规范、也要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 步统一认识、凝聚共识,重申基本立场:即对于规范的 PPP 项目,要坚定 不移地大力推进;对于不规范的 PPP 项目,要限期整改完善,构成违法违 规举债的,要坚决予以严肃问责,牢牢守住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的底线。希望通过传递明确的政策信号,能够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 心,推动 PPP 事业行稳致远。 问:《实施意见》明确 PPP 项目正负面清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在“四个不得”以及前期一系列规范要求的基础上, 采取正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细化了规范的 PPP 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以及 不规范的 PPP 项目的具体表现形式。《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规范的 PPP 项目形成的财政支出责任,是以公众享受符合约定条件的公共服务为支付 依据,是政府为公众享受公共服务提供运营补贴形成的经常性支出,应当 依法依规纳入预算管理。为防止地方政府假借 PPP 名义举债融资,避免增 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对于不规范的 PPP 项目,《实施意见》明确应当依 法依规予以整改,构成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问:《实施意见》限制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 5%的地区新上政府付 费项目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从实践情况看,由于政府付费项目的全部回报均来源于政府方, 一些参与方为规避投资风险,通过承诺固定回报、约定回购安排、弱化绩 效约束等方式,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由政府实际兜底项目风险,将社会资 本的股权投资行为变成政府还本付息的举债融资行为。 考虑到政府付费是 PPP 项目的三种回报机制之一,通过建立按效付费 机制,可以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发挥社会资本专业优势,促进公共服务提 质增效,《实施意见》在明确规范的 PPP 项目应具备公益属性、长期合作、 风险分担、绩效挂钩、财政可承受等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对新上 政府付费项目的审慎要求,即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 5%的地区,不得新 上政府付费项目。同时,严禁通过将政府付费项目与无实质关联的使用者 付费项目打捆,或者增加少量使用者付费内容等方式规避上述要求,该地 区新上项目中使用者付费的比例应高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的 10%。此外,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污水、垃圾处理等实际有使用者付费, 但因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 PPP 项目作了例外规定。 据统计,目前全国 2519 个已实施 PPP 项目的行政区(包括省、市、 县三级)中,已有 1144 个行政区的 PPP 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 5%。 限制这些地区新上政府付费项目,不仅有助于督促该地区统筹做好项目开 发计划和中长期财政规划,防止中长期财政支出压力过快增长,而且有助 于发挥社会资本的专业优势,充分挖掘 PPP 项目的潜在市场价值,提高市 场化运营水平。 《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财政部门将不再受理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 过 5%地区新的政府付费项目入库申请。 问:《实施意见》规定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 PPP 项目运营补贴支出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规定,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安排 PPP 项目运营补贴支出,主要考虑:一是防止部分地区通 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大量安排 PPP 项目支出,“放大分 母”,规避一般公共预算 10%的硬性约束。二是政府性基金预算“以收定 支”,且各年度收支规模波动较大、不确定性强,从中安排 PPP 项目中长 期补贴支出,会增加财政支出风险,难以切实保障 PPP 项目合同履约。三 是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主要偿债来源,若再从政府性基 金预算中安排 PPP 项目运营补贴支出,容易造成“一女多嫁”,不仅加大 地方政府偿债压力,也不利于 PPP 项目本身的可持续。 需要说明的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的污水、垃 圾处理费等,可以按规定用于 PPP 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问:在优化 PPP 发展环境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为了给 PPP 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加大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 推进力度,《实施意见》提出了以下举措:一是鼓励民资、外资参与,在 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国 PPP 基金投资中对民营企业参与项目 给予优先支持。二是加大融资支持,引导保险资金、中国 PPP 基金加大股 权投资力度,丰富社会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三是明确重点领域,优先支 持基础设施补短板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四是强 调重诺守约,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将规范的 PPP 项目财政支出纳入预算 管理。五是加强 PPP 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完善“能进能出”的项目库动 态调整机制。六是加强对不同实施阶段项目的分类指导,督促各方做好采 购、融资、建设等工作,推动项目顺利实施。七是强化 PPP 咨询机构库和 专家库管理,加强正面引导和监督问责,发挥咨询服务应有作用。 问:《实施意见》对 PPP 规范管理更加严格,是否会引发新一轮退 库潮? 答:从内容上看,《实施意见》中的“正负面清单”基本都是对前期 规定的细化和明确,符合《实施意见》要求的项目可以正常推进实施。新 的要求主要是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 5%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和新 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运营补贴支出两条,且分别只适用于 新入库的项目和新签约的项目。 需要说明的是,项目库是加强信息公开、促进市场对接、接受社会监 督的媒介,“动态管理”、“能进能出”是项目库的常态,入库项目要持 续推进实施、更新信息、接受监督、确保全生命周期规范运作,并不是入 了库就“一劳永逸”。各参与方要独立、客观、全面地评估项目风险,不 能简单以项目是否入库作为判定项目合规甚至放贷的条件。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地方的督促和指导,真正把《实施意见》 落到实处,促进 PPP 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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