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doc
寿政办〔2021〕13 号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 3 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省卫生健康委等十 六部门《关于做好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 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 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 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府办〔2021〕9 号文),促进我县 3 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事 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思想目标 (一)指导思想 -1-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 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 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 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 指导”的原则,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标准规范和服务供 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 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 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 2021 年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实质性进展, 全县建成 1 个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初步形成“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婴幼 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 满足。 全县每年至少建成 1 个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 2025 年底,至少建成 5 个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至少建成 1 个 具有地方特色的示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现主体多元、形式 多样、应享尽享、应护尽护的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 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 本满足。 -2-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指导体系 1.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陪产假等政策 积极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 规定》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 哺乳假、陪产假等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实 施远程办公等积极措施,为职工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 2.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 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 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提供信息服 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3.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社会环境 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 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贯彻落实国家、 省、市关于母婴设施建设有关规定,在车站、商场、医院、旅游 景区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设置母婴停车位,为照护婴 幼儿提供绿色通道和便利服务。 4.强化对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指导 构建由卫健、教育、妇联、工会、计生协会等多部门合作、 覆盖城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组建县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和 -3- 科学育儿指导专家团队,依托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 照护服务等机构,利用入户指导、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方式, 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创建社区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站),积极利用 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托育服务机构等平台,定期开展亲子活动、 健康讲座、家长课堂等活动,不断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5.做好基本公共卫生妇幼保健工作 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按照妇幼保健和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要求,做细做实在孕和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进孕产 保健、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 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安全防护、 疾病防控等服务。开展儿童早期发育异常风险筛查活动,并提供 针对性干预、矫正和治疗,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 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提升婴幼儿保健服务能力。 (二)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体系 1.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机构 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强化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统筹建 设和改造,新建居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 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应在 5 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以及旧城改造等方式,按标准配套 -4- 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通过政府 补贴、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减免租金、落实 国家税费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在居住、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和用 人单位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 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幼儿园、日间 照料中心、儿童之家、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 发挥综合效益。 加大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在农村社会综合服务 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农村社区 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2.支持发展多样化的托育服务 推动兴办主体多元、层次多样、优势互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集团)、事业单位等单位和个 人依法举办各种类型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 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在确保安全的前 提下开展嵌入式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 合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 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倡导有条件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安 排一定的建筑空间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 -5- 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端婴幼儿 照护服务品牌。 3.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 发挥教育部门“托幼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优势和幼儿园专业 资源集聚优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促进育教融合。有条件的 地方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 2-3 岁幼儿 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 2-3 岁幼儿。 4.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质量有保障、 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调动妇幼 保健机构、基层卫生机构、公益性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企事 业单位的积极性,发挥社区综合服务体功能,开展普惠性婴幼儿 照护服务。 (三)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 1.规划土地政策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 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 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 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 -6- 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鼓励提供公 租房用于发展托育服务,鼓励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托育机构。 允许婴幼儿照护机构利用社区资源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2.财政税费政策 全面落实托育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谋划普惠婴幼儿照 护服务清单,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普惠托育服务设施 建设。对于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起到示范 引领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财政可给予适当奖补。积极探索对 特殊困难的婴幼儿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照护帮扶政策,帮扶资金 可以纳入人口基金项目。 3.队伍保障政策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严格从业人员准入标准。 加大从业人员培训,配合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引进 和培训。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培训纳入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 训范围,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 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婴 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家庭 对育婴师、月嫂、保姆等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需求。依法保障 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努力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 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7- 4.信息支撑政策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 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开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 挥积极作用。 (四)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业务规范监管体系 1.规范登记备案 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 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 行)》规定。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 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 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 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 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 门。 承担托育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和备案的部门,要按照“放管服” 改革要求,依法简化登记备案流程,及时提供注册登记和备案服 务,并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 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8- 2.加强监督管理 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 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 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政府对属地婴幼儿照护服务 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要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 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 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妇 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卫生保健 常态化检查制度,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 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各部门要运用互联网等 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畅通投 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 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 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3.健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业务指导、注册登记、备案、 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违法失信惩戒等各 项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监管。 -9- 探索推行行业管理制度。积极引导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 协会,实行星级评价管理制度,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强化 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 长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县卫健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各成 员单位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 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县卫健委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承担联席会议 的日常工作。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思想认 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 任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发挥引导 作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婴幼儿照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商议解决本地婴幼 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推进部门职责有效落实。联席会 议由卫健委牵头,发展改革、教体、公安、民政、财政、税务、 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 数据资源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要 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共同加强对婴幼儿照 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10- (三)强化示范引领。积极探索单位福利性试点、社区公办 民营试点、临时托管看护试点和幼儿园延伸服务试点等多种形式 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和创新发展作用, 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大力宣传普及婴幼儿照护科 学知识,宣传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促进 婴幼儿健康成长创建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1.寿县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 2.寿县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 职责分工 2021 年 6 月 26 日 -11- 附件 1 寿县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促 进部门协调配合,强化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特成立县促进 3 岁 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闫明圣 副组长:湛有莉 涂满祖 成 -12- 县委常委、副县长 县政府办副主任 县卫健委主任 员:曹宏清 县发改委副主任 朱士阔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学涛 县民政局副局长 阮双胜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朝俣 县人社局副局长 周经刚 县住建局副局长 孙业涛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冯亦农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士才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涂德贤 县税务局副局长 梁廷权 县卫健委党组成员、县计生协会秘书长 沈国文 县教体局党委委员 王 县自然资源局总工程师 彬 黄绍群 县总工会副主席 陈 晨 团县委副书记 孙晓美 县妇联副主席 龚来智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卫 健委,县卫健委党组成员、县计生协会秘书长梁廷权同志兼任办 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调整或职务变动的由其继任者履 行成员职责,不再另行下文。 -13- 附件 2 寿县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1.县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 规划。会同县卫健委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托育服务项目的遴选、 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 务。 2.县教体局配合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引进和培训。 指导托幼一体化工作,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 例的 2-3 岁幼儿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 托班或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班资源供给。加强托幼一 体化行业管理。 3.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治安 保卫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突工作。 4.县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 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 围。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婴幼儿及时提供社会救助。 5.县财政局负责将社区托育服务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利 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 -14- 6.县人社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培训纳入政府补贴 的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 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 动保障权益。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就业岗位,提供信息 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7.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 地计划。协助开展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验收、 移交等环节的监管,及时办理场地登记。 8.县住建局负责积极配合、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建设技术支持。 9.县卫健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的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 家庭科学育儿的业务指导。会同县发改委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托 育服务项目的遴选、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支持社会 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10.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各类婴幼 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1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 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15- 12.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的开发应用工作。 13.县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 护服务。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推动婴 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14.团县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15.县妇联负责协调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点布 局,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女性从业人员 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16.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税收优惠政策。 17.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做好消防 安全工作,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18.县计生协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利用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对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婴幼儿家庭提供照 护帮扶政策。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有关群团组织。 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16- 2021 年 6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