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水利局《水系保护条例》四张清单的通知.doc
许昌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心城区河 湖水系保护条例涉水事项不予处罚事项、从 轻处罚事项、减轻处罚事项、不予实施行政 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我市良好水利营商环境,提升水行政执法效果, 更好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法定职权,市水利局制定了《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 条例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全市各级水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要充分领会行政执法“四 张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发挥水行政执法在规范水行 政执法秩序、维护全市经济安全发展、存进社会稳定等方面 的重要作用,对列入清单的事项依法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 时,要正确把握法律依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适用条件,结合 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研判,满足 清单规定的全部适用情形,确保过罚相当。 许昌市水利领域其他水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事项的“四个 清单”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水政 〔2021〕13 号)《河南省水利领域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 单》《许昌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许水办〔2021〕52 号) 执行。 附件:1.《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涉水事 项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涉水事 项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涉水事 项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涉水事 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2022 年 11 月 17 日 附件 1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涉水事项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1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违反《许昌市中心 城区河湖水系保护 条例》第四十条的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免于处罚情形 执行 主体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1.未依法审批进行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二至第四 明河改暗河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 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补办手续被批准 (一)未依法审批进行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明河改暗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 2.倾倒垃圾、堆放物料等影响水系环境的, 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 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期限内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 市县两 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 罚。 五万元以下罚款; 3.挖坑、取土、开垦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级水行 (二)倾倒垃圾、堆放物料等影响水系环境的, 签署承诺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未造 政主管 部门 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三)挖坑、取土、开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告牌、警示标 采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志等设施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签署承诺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告牌、警示标 书,立即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 志等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修复费用二倍罚 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款。 附件 2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涉水事项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 号 1 事项 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二至第四 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依法审批进行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 明河改暗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 1.经责令改正后,在 违反《许昌 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 规定的期限内(3 日 市中心城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5 日)主动消除或者 区河湖水 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系保护条 果的; 五万元以下罚款; 例》第四十 (二)倾倒垃圾、堆放物料等影响水系环境的, 2.采取补救措施后, 条的行政 可使得危害后果有效 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 (三)挖坑、取土、开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降低的。 采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告牌、警示标 志等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修复费用二倍罚 款。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一)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二)受他人胁 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的;(三)主动供述行 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 行为的;(四)配合行政 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五)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的。” 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轻微违法 行为或一般违 法行为处罚基 准内从轻处罚 附件 3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涉水事项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 号 1 事项 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二至第四 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依法审批进行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 违反《许昌 明河改暗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 市中心城 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 1.现场立即纠正违法 区河湖水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行为; 系保护条 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 2.采取补救措施后, 例》第四十 五万元以下罚款; 可使得危害后果有效 条的行政 (二)倾倒垃圾、堆放物料等影响水系环境的, 降低的。 处罚 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挖坑、取土、开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告牌、警示标 志等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修复费用二倍罚 款。 减轻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一)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二)受他人胁 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 为的;(三)主动供述行 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 行为的;(四)配合行政 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五)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的。” 裁量幅度 轻微违法行为 减轻为警告, 并进行批评教 育;一般违法 行为减轻为轻 微违法行为 附件 4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涉水事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 号 1 事项 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二至第四 项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依法审批进行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 1.经责令改正后,在 违反《许昌 明河改暗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 规定的期限内(3 日 市中心城 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 —5 日)主动消除或者 区河湖水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系保护条 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 果; 2.违法行为情节显著 例》第四十 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的行政 (二)倾倒垃圾、堆放物料等影响水系环境的, 轻微或者没有造成明 显社会危害后果。 处罚 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挖坑、取土、开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告牌、警示标 志等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修复费用二倍罚 款。 不予行政强制 处罚的依据 裁量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 免于实施行政 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 强制的处罚 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