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阳区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报告x.docx
广阳区司法局 2016 年部门决算 公开目录 按照《预算法》、《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冀 财预﹝2016﹞129 号)等规定,现将 2016 年部门决算公开如下: 一、司法局部门概况 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司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制订全区司法行政系 统规章、制度,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中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全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各单位、各部门、各行业 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三)承担全区社区矫正人员集中管理、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风 险评估、突发事件的处置 (四)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对全区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各乡镇(街办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安置 帮教工作;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经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指导、监督全区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 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承担区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2016 年我局实有编制 36 个,局机关政法编制 16 个;司法所 10 个,政法编制 20 个。 人员情况: 2015 年我局实有人数 33 人。2016 年我局在职实有人员 17 人,退休人员 16 人,无离休人员。遗 属补助人员 3 人。 我部门没有下属单位 二、广阳区司法局 2016 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详见附表) 三、广阳区司法局 2016 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 年度,我局收到本级财政拨款和中央及省政法转移资金、政法装备款共计 265.64 万元,其 中用于人员支出 194.66 万元,日常公用 11.4 万元,项目支出 58.9 万元,其他收入 0.68 万元。 2015 年度,我局收到本级财政拨款和中央及省政法转移资金、政法装备款共计 302.5 万元,其 中用于人员支出 204 万元,日常公用 15.7 万元,项目支出 82.8 万元。 2015 年因在职人员死亡,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比 2016 年高出了 18.3 万元。2016 年上级配套 资金比 2015 年减少了 23.9 万元。与上年对比主要是专项支出增加及人员工资调整。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6 年我局部门决算 264.96 万元,其他收入 0.68 万元,共计 265.64 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 223.12 万元, 社会保障支出 20.71 万元, 医疗卫生支出 8.17 万元, 住房保障支出 13.64 万元, 共计 265.64 万元。 2015 年度我局收入 302.5 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 240.5 万元,社会保障支出 23.3 万元,医疗 卫生支出 7.6 万元,住房保障支出 12.8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8.3 万元。其中:2015 年因在职 人员死亡,支出比 2016 年高出了 18.3 万元。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 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 206.69 万元,占总支出的 71.4%,其中:工资福利 支出 152.77 万元,社会保障支出 20.71 万元,医疗支出 8.17 万元,公积金支出 13.64 万元,商品和服 务支出 11.4 万元;项目支出 58.9 万元,占总支出的 28.6%,主要支出项目有:社区矫正经费支出、 法律宣传活动支出、法律援助经费支出、“一村一顾问”支出、法律顾问律师费支出、司法所基层津 贴、装备购买、行政运行费用支出。 2015 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 219.7 万元,占总支出的 71.4%,其中:2015 年因 在职人员死亡,支出比预算增加了 18.3 万元。工资福利支出 142 万元,社会保障支出 23.3 万元,医 疗支出 7.6 万元,公积金支出 12.8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8.3 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 15.7 万元; 项目支出 82.8 万元,占总支出的 28.6%,主要支出项目有:社区矫正经费支出、法律宣传活动支出、 法律援助经费支出、警车用油及维修等费用支出。 2015 年因在职人员死亡,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比 2016 年高出了 18.3 万元。2016 年上级配套 资金比 2015 年减少了 23.9 万元,与上年对比主要是专项支出增加及人员工资调整。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 年我局部门决算收入 264.96 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 222.44 万元,社会保障支出 20.71 万元,医疗卫生支出 8.17 万元,住房保障支出 13.64 万元,共计 264.96 万元。 2016 年与 2015 年相比,2015 年因在职人员死亡,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比 2016 年高出了 18.3 万元。 项目情况:2016 年上级配套资金比 2015 年减少了 23.9 万元. 2016 年财政拨款支出与年初预算对比基本持平。 政府性基金情况:我部门不存在政府性基金收入,因此没有政府性基金相关决算。 (五)、三公经费情况说明“三公经费” 2016 年度部门“三公”经费支出 0.89 万元,与预算数额相符,比 2015 年减少 0.01 万元。原 因是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为“0”(本单位 2016 年度组织出国(境)团组 0 个,因公出国(境) 人次数 0 人),比预算增加 0 万元,比 2015 年度决算增加 0 万元,原因是我单位无因公出国(境) 预算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0.89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数量 0 辆,购置金额 0 万元,公车 运行维护费 0.89 万元,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 4 辆),比预算增加 0 万元,比 2015 年度决算减少 0.01 万元,原因是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公务接待费 0 万元(2016 年度国内公务接待 0 批次, 合计接待 0 人次),比预算增加 0 万元,比 2015 年度决算减少 0 万元,原因是本年度无公务接待事 宜。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的说明 2016 年度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11.4 万元,比 2015 年度减少 4.3 万元,相应的配套资金减少。 (七)、 绩效预算信息 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结果满分。 (八)、政府采购决算情况 2016 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 46.9 万元,主要是政府采购货物支出:用于购置办公自动化与办公家 具及办公设备,用于打造“廊坊市广阳区规范化司法所”,总体目标是力争用 3 年时间,努力将辖区 10 个司法所全部打造成设施齐备、功能健全、保障有力与京津冀协同发展、基层工作实际需要相适 应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平台。 2015 年固定资产增加 46.3 万元,2016 年增加 46.9 万元,比 2015 年高出 0.6 万元. (九)、国有资产信息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部门有办公用房 635.5 平米,原值 77 万元;有车辆 4 辆,一般公务用车 1 辆,一般执法用车 3 辆,原值 56.4 万元,家具用具 13.8 万元;共有固定资产总值 147.2 万元。 2016 年固定资产总值比 2015 年增加 46.9 万元。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空表列示; 2、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空表列示;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 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 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 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 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 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六)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 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 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八)基本支出:填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九)项目支出:填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 各项支出。 (十)基本建设支出:填列由本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 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不包 括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由各级非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备性 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