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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桥区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第一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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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桥区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第一批) 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1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 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 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 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 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 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的 2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 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 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 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3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 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 续的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城市管理局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 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城市管理局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 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城市管理局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 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 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 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三)清扫、 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 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 洁。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 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 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 闭、完好和整洁。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 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备注 4 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 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 城市管理局 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 取土的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 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5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 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 辅助物的 城市管理局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 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6 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 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 护设施的 城市管理局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 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城市管理局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 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城市管理局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 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7 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 8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 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 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 办理变更的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 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 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 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令第 118 号)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 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72 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 全防护设施的;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72 号)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第十九条 在市政 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排水 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9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 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或者顶部搭 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 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 盗网等设施设备,建筑物的所 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统一规范 城市管理局 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 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 外、窗外、平台、外走廊,堆 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10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其 他公共场所从事商业活动以及 超出店铺门窗店外经营的 11 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 洗车、喷漆、维修、收购废品 等活动的 12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 地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13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 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城市管理局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 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城市管理局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 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城市管理局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 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 置地锁、限行桩、停车位;或 者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 城市管理局 化粪池等设施,或在道路路缘 设置接坡等构筑物的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 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 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二)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清除污物、 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罚款;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三)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放物料 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项 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种植瓜果蔬菜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 处二百元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14 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封闭 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环境 卫生设施的用途的 15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 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丢废 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 毒有害物品的 16 随意倾倒污水、污油的 17 向广场、花坛、绿化带、内河 等扫入或者倾倒垃圾的 18 临时摊点的经营者未在市容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区域 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 未保持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 洁,污染、损毁路面和公共设 施;从事早间、夜间小商品和 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未在市、 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位置 摆摊经营;经营者未在市容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 段内文明经营,在场地遗留有 杂物;经营者影响交通、消防 安全和他人的正常生活的 城市管理局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 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城市管理局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 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城市管理局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 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城市管理局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 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城市管理局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 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 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原设施造价三 倍以下的罚款。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 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 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 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 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一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 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 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二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给予临时摊 点的经营者警告,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早间、夜 间小商品和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对举行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的经营者或者举办者处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擅自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 家畜;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 城市管理局 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 立即清除的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 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20 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链(绳) 等安全措施的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 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城市管理局 《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 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可以并处禽类每只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处畜类每头五 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立即清 除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 款。 《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五条第一项规定,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 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1 向社会提供停车收费服务的停 车场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间向城 市管理部门备案 2 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影 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 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 的正常运行及维护 3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城市管理局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超过限期改正时间 3 日内改正到 位 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局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停放的车辆 40 辆以内的 3.超过限期改正时间 1 日内改正到 位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100 平方米 以下; 3.经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后能立即 恢复原状; 4.未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和环境影 响。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城 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罚款。 《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 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可以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互联 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 期归还。……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备注 4 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 划区内的树木的 5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 城市管理局 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6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 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 建筑垃圾的 城市管理局 7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建 筑垃圾的 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局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 500 2.经责令停止侵害后能立即停止;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 3.对树木未造成严重伤害; 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政府 4.造成损失的,积极赔偿损失。 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 3.主动清理生活垃圾,恢复原状。 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主动清理 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 建筑垃圾,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害后果;4.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和 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影响。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 3.主动清理建筑垃圾,消除或减轻 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 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4.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和环境影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响。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1 行政处罚事项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 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 实施机关 城市管理局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主动 清理宣传品、广告,恢复原状; 3.未对城市照明设施造成损害的。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 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人个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 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 实施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 设置宣传品、广告; 备注 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序号 1 行政处罚事项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适用条件 (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交通运输局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擅自占用公路 1 平方米以下,未 造成危害后果; 3.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 偿或恢复原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7 年 11 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局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实施机关 2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3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 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 驶 交通运输局 4 损坏、挪动、涂改公路附属设 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 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 安全 交通运输局 5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和影响公 路畅通 6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7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 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交通运输局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造成实 际损害后果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 偿或恢复原状;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公路路面 损坏、污染等危害后果,仅轻微影 响公路畅通 交通运输局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交通运输局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公路 用地造成损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7 年 11 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7 年 11 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7 年 11 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7 年 11 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7 年 11 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7 年 11 月修正)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备注 交通运输局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自行及时拆除;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交通运输局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自行及时拆除;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交通运输局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自行及时拆除,或改造后不遮挡 公路标志且不妨碍安全视距;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交通运输局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交通运输局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交通运输局 1.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超限率在 5%以下; 3.未造成危害后果。 8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 物、地面构筑物 9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 管线、电缆等设施 10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 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 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 视距 11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 安全和畅通 12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 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13 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 路 14 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装载、计 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 交通运输局 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 1.缺失其中一项; 2.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3.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7 年 11 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7 年 11 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 3 月通过, 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 3 月通过, 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年 3 月通过, 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 年修正)七十六条第五 项; 2. 《 公 路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 2011 年 ) 第 六 十 四 条 ;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 年修正)第四 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 2.《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5 货运源头单位未配置符合国家 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的 交通运输局 16 货运源头单位未对货运车辆的 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 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 记的 交通运输局 17 货运源头单位未如实对货运车 辆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 的 交通运输局 18 货运源头单位未建立货运装载 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的 交通运输局 19 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 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交通运输局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 1.未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控设备; 2.《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 2.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3.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三项; 1.缺失其中一项; 2.《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 2.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3.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四项; 1.有其中一项; 2.《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 2.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3.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第五项; 1.有其中一项; 2.《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 2.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3.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 年 4 月国务院令 第 406 号公布,2019 年 3 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 年 7 月通过, 交通运输部令第 17 号)九十七条第二款。 1.主动承认错误并承诺以后随车携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 年 6 月通过, 带证件; 2019 年 6 月交通运输部令第 17 号修改)第五十九条; 2.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 年 1 月通过,2019 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 年 11 月交通运输部令第 42 号修改)第五十九条; 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 年 10 月通过, 2016 年 8 月交通运输部令第 71 号修改)第四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0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 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 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交通运输局 1.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 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逾期 15 日及以下,且能够按照责令 改正的期限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2.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未造 成严重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9 年第 19 号)第三 十一条第(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1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 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 志牌的 实施机关 交通运输局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 施 1.一年内首次违法 2.及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 三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在法定最低限度 以下进行处罚 实施行政指导,进 行说服教育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1 行政强制事项 对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 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的 实施机关 交通运输局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免予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通过信息化手段能够查验到车辆营 运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 二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 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通过信息化手段 进行查验和监督。 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1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 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 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 记录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实施机关 农业农村局 2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 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 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 农业农村局 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 置 3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个人)未 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 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 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 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 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 理的 4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业经 营者不再符合条件继续经营农 药的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 年 4 月 29 日通 过)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属于初次违法,且在期限内改正的。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 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 在期限内处理的。 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 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 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 年 8 月通过)第 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 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 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 属于初次违法,且在期限内改正的。 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的罚款。 在期限内改正的。 《农药管理条例》(1997 年 5 月公布,2017 年 2 月修订)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业经营者不再 符合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 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备注 5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 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 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 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 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农业农村局 在期限内改正的。 6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 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 的内容不一致的 农业农村局 在期限内改正的。 7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 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 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 措施的 农业农村局 在期限内改正的。 8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 规定载人的 农业农村局 属于初次违法,批评教育后立即改 正的。 9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 理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 标识管理规定的 农业农村局 在期限内改正的。 10 持假冒《作业证》的 农业农村局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纠正的。 《农药管理条例》(1997 年 5 月公布,2017 年 2 月修订) 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 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管理条例》(2004 年 4 月公布,2020 年 3 月修订) 第六十条第二款: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 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 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 年 11 月公布, 2018 年 3 月修订)第六十一条: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 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 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 改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9 月公布,2019 年 3 月修订)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 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 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1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 以不予行政处罚。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29 号)第三十一条持假冒《作 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100 元以 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1 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农业农村局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纠正的。 12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 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纠正的。 13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 的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在期限内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修订)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 以不予行政处罚。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29 号)第三十一条持假冒《作业 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 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 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 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 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 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 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4 对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局 属于初次违法,且在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 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 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 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 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 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1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 得产品批准文号或不再具备规 定条件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的处罚 农业农村局 2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 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农业农村局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当事人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已经 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 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 且所不具备条件不涉及质量安全 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 和生产安全的,责令停止生产、限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期改正,并处 1 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 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 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 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并处 5000 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元罚款。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 3 对无证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生 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 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农业农村局 4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 处罚 农业农村局 5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 农业农村局 备案规定的处罚 6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 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7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或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后未重 农业农村局 新申办的处罚 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行为,处 3000 元罚款。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 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 6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个月内的农药产品的。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 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 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不足 1000 元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当事人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 害接种试验,未造成病虫害扩散和 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损失的。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 当事人变更场地后,未按规定重新 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 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证》,首次发现并在限期内整改符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 合要求的。 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 疫条件合格证的;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1 2 3 4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 农业农村局 备案规定的处罚 当事人已建立了档案但不完善。检 查后按规定补充完善生产经 营档案的相关内容的。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 农业农村局 备案规定的处罚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专门经营 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 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 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未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检查 后积极主动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 请备案的。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的,生产未续展登记的肥料产 品,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标 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 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 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的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已满, 一年内未办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 肥料产品的。 当事人设立分支机构,一年内未依 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 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 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 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 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 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 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 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1 行政强制事项 暂扣农业机械 实施机关 农业农村局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免予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 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能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使用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 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告知能停止使用排除隐患。 备注 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2 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 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 动者工资 3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 许可证、监督电话 1 4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就业服务与 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第 67 条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 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 会保障局 和收费情况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 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备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就业服务与 就业管理规定》(劳 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第 71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就业服务与 就业管理规定》(劳 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第 72 条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1 行政处罚事项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 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实施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备注 2 用人单位违法在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 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 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 检标准 3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 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 取的中介服务费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 4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 就业登记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就业服务与 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第 68 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 第 73 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 第 75 条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1 2 行政处罚事项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 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 取的中介服务费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 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 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中介服 务、以暴力、胁迫、 欺诈等 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 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 第 73 条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 第 74 条 备注 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序号 1 2 3 4 5 行政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实施机关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 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 应急管理局 产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 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应急管理局 的行政处罚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 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 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 应急管理局 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行政处 罚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 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 应急管理局 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 申请的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单位名称、主 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 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申请、办 应急管理局 理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 处罚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金属冶炼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正常生 产经营状态下,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 1.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续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没有发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生产安全事故,属初次违法且危害 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期内改正的。 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 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 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图像影像资料,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 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 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签字人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提出变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更申请,逾期 30 日以下,属初次违法 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 经济类型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申请、 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办理变更手续,逾期 30 日以下,属初 第一款; 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改正的。 备注 6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 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 应急管理局 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 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 请的行政处罚 7 对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 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 应急管理局 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 记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8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按照 规定申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应急管理局 注册地址变更的行政处罚 9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 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 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 应急管理局 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变更申请或 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 发证机关的行政处罚 10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 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 应急管理局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 政处罚 1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应急管理局 的行政处罚。 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 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逾 七条; 期 30 日以下,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 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 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 1.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品登记变更手续,逾期 15 日以下,属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 正的。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 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按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照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逾期 30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日以下,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 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 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机关,逾期 30 日以下,属于初次违法 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 册地址,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 变更手续,逾期 30 日以下,属于初次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 正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 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 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属于初次违法 项; 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1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 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 应急管理局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政处罚 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 应急管理局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 4 5 6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 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 应急管理局 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 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 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 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 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 应急管理局 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 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 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 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 应急管理局 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 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相关机构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但已造成一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定危害后果的。 生产经营单位虽未按照规定规定配备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注册安全工程师,主动采取相应招聘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措施等予以纠正的,减轻危害后果的。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的,减轻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危害后果的。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的,减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轻危害后果的。 相关机构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 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 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但已造成一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定危害后果的。 相关机构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 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 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但已造成一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定危害后果的。 备注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1 2 3 4 5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 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应急管理局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的行政处罚 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 用错误、 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 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 应急管理局 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 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 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 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 应急管理局 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 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 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相关机构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消除危害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后果的。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 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消除危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害后果的。 相关机构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 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 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消除危害后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果的。 相关机构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 1.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 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消除危害后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果的。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法行为之前,主动予以纠正的,消除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危害后果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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