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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权利运行流程图(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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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类 权力运行流程图 (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立案 (根据举报、投诉、其他部门转移、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 适用条件: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 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调查或检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收集有关证据 当场程序:出示执法证件 调 查取证 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 和权利 听取陈述申辩 当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党章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交付当 事人 告知 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 听取当事 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现场笔录等法律 文书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 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 关备案 案件审查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 行审查,作出行政决定,对于情节复杂或 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决定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决定 书内容:当事人信息、事实和依据、处罚依 据、处罚种类、旅行方式及期限、九级途径 送达 依法 7 日内送达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 督促单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 履行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执行 办理机构:绥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科) 业务电话:0739-76190006、监督电话:0739-7619017 回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 并举行听证。当事人要 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 关告知后 3 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 7 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 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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