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十一版).docx
齐鲁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第十一版)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齐鲁银行信 用卡主卡及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向 甲方申领使用齐鲁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有关事 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及授权 1、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传输、处理、保存及应用乙方 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学历信息、个人生物 识别信息、职业信息、社保及公积金信息、设备信息等相关个人 信息,主要用于为乙方提供产品或服务,以及保障乙方账户、交 易的安全。 2、鉴于乙方向甲方申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相关业务,根据 监管相关要求,甲方需要对乙方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查询乙方的 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办理 以下信用卡相关业务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乙方的 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 (1)信用卡的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资料管理、 额度管理、资产保全、异议核查、资产管理。 (2)分期业务的资格审核、授信审批、风险管理、资料管理、 额度管理、资产保全、异议核查、资产管理。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 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查询乙方的信用信息, 并对查询到的信用信息进行保存和使用。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 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报送乙方的个人身份 信息、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 3、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集及保存乙方信用卡申请业务的现 场影像、身份证件照作为申请人生物特征识别标准照片,并同意 授权甲方通过人民银行、公安部及其下属研究所和子公司等依法 设立的外部机构获取乙方人像照片作为申请人生物特征识别标准 照片,或直接使用该机构提供的人脸比对服务,用于乙方在使用 齐鲁银行服务过程中,通过自助渠道、营业网点等进行人脸比对 和身份核实,以便辅助及增强乙方身份验证,保护乙方账户资金 安全。 4、乙方了解并知悉,甲方获取乙方个人信息资料主要用于为 乙方账户及交易风险管理、身份识别、客户分类、提供产品或服 务等,甲方作为乙方个人信息保管者,通过专业技术手段采取加 密储存与传输,以保障乙方个人信息的安全,并按照监管规定的 期限保存乙方个人信息。甲方对收集、使用的乙方个人信息承担 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司法等有权机构依法调查或者 甲方行使正当追索权利的除外。 5、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 信用卡申请、发卡的种类,并确定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 提供合适的担保。无论甲方是否批准乙方的申请,相关申请资料 均不退回。 6、甲方将根据主卡持卡人的申请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发放附 属卡或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 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 担完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该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 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7、甲方有权评估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账户信用额度的使 用情况决定调整信用卡信用额度(额度可调整直至为零)及信用 卡等级。乙方也可申请调整信用额度,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甲 方决定。甲方需将调整账户信用额度的信息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 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如不接受信用额度调高,应在收到额度调整 通知 10 日内要求甲方恢复,否则视为乙方接受。对超过 6 个月未 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账户,甲方有权调低信用额度,并提前 3 个工 作日以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无论乙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其账 户信用额度的调整,乙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8、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方式、 地址、身份证号码)如有变更或失效,应提前与甲方联系办理变 更手续。甲方或诉讼管辖法院向乙方提供的任何通讯地址寄送文 件均视为有效送达,因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失实、错误、 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乙方应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信用卡。乙方通过非正规 渠道办理信用卡的,所有风险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 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并立即在卡 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姓名。乙方在用卡时如需 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 承担。对于未签名的卡片,甲方和商户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2、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及时激活,并在设 置查询密码及交易密码后方可正常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查询密 码和交易密码,如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甲方客 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免费办理密码重置或修改。对于因乙方密码保 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甲乙双方约定以及乙方信用卡使 用情况向乙方收取年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须在甲方列明年 费金额的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缴纳年费。信用卡未被激活不 收取年费。 4、任何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 等电子信息为乙方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 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任何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 人签名的交易凭证或凭信用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的各类 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不得以 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非本人签名或无签名等理由拒绝偿还因交 易而发生的款项。电子现金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 打印凭证也无须乙方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本 人交易,乙方应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5、乙方知悉并同意向甲方申请的带有“闪付”或 “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具备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本功 能适用范围仅限IC卡或承载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以闪付联机方式 发起的交易,乙方在银联等卡组织指定商户进行单笔交易金额在 规定限额(含)以下的联机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交易 凭证上签名,即可实现快速支付。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 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网点、 客服电话、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等渠道开通/关闭小额免密免 签功能。 6、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及卡片信息(包括卡号、有效期、 CVN2等)、交易凭证、身份证件、个人信息及密码(包括交易密 码、查询密码、手机动态密码等),因信用卡或相关卡片信息保 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 方申领的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 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 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乙方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 由他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的行为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 乙方负责偿还信用卡项下所有债务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 切损失。乙方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做 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 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后果和损失,甲方 不承担责任。 7、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章程、领用合约的约定收回 或不向乙方发卡,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乙 方应继续承担偿还此前信用卡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欠款、利息、违 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等全部乙方应付款项的义务,且 乙方以上所有未偿还的款项于甲方收回信用卡或甲方授权机构/ 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之日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一次性清偿。甲 方有权处理、转让其对乙方的债权。 8、甲方有权随时基于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资信状 况恶化;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洗钱、出卖银 行卡等违法行为;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 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违反了章程、 本合约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管控因素,及时停止 信用卡账户的部分或全部功能,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 权利,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9、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过期自动失效, 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失效而 终止。甲方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 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若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 有效期限到期前45天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 销户手续。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 甲方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对乙方 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甲方不提供到期换卡服 务。乙方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续卡或换卡时,由甲方决定 新卡片的卡种和有效期。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更换后 的信用卡。乙方知悉并同意,在甲方为乙方续卡或换卡后,为保 障乙方用卡服务,根据乙方的情况,甲方可能为乙方自动延续部 分乙方已开通的网络支付业务,则乙方无需至该等网络支付业务 合作方重新绑定新卡即可继续使用该等网络支付业务;且乙方授 权书并同意,在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支持的情况下,甲方可将乙 方续卡或换卡卡片信息同步至该等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 10、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它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 的情形,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户服务渠道办理挂失,挂失经甲 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 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 方调查情况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11、乙方有权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乙方可通过 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办理销户申请,销户申请后乙方仍 可以还款入账,但无法做资金转出交易。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 请45日后,如账户余额为零,则系统自动将乙方账户销户结清。 账户余额不为零的,乙方全部还清欠款后,系统自动结清;如有 溢缴款,客户可取出现金办理销户结清。 12、乙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申请销户时,若电子 现金账户仍有余额,乙方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 往齐鲁银行营业网点进行余额领回,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手续。 13、信用卡只限乙方合理消费使用,不得用于购房、生产经 营、投资、偿还债务、借贷等非消费领域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令 禁止的用途,不得出租、转租、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 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4、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 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 要目的的行为;乙方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 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乙方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 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 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 交易异常,且甲方无法评估乙方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 超过甲方风险管理能力时;乙方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 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乙 方存在非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 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失 效;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资信状况经甲方评估存在异常;乙方 身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合约、章程或甲方的相 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 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第三条 对账和还款 1、甲方按照乙方预留的电子邮箱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 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准确、完整、真实并能正常接收账 单。如乙方未预留电子邮箱,则甲方无法提供对账单服务,乙方 可通过甲方提供的官方渠道自行查询账单信息。但若自上月账单 日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 持卡人另有约定时,甲方可不向乙方提供对账单。甲方将通过短 信、官方微信等渠道为乙方提供还款通知服务,乙方认可并同意, 将不会因为未收到对账服务或无法使用某一渠道查询账单而认为 没有获得对账服务,也不会因为未收到某一渠道的还款通知而认 为没有获得还款通知服务。乙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核对账 务,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查询,不得以未收到对账 单为由拒绝或延迟向甲方支付应缴账款。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 取最近12个月的对账单,索取12个月以前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账 单费。 2、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 可全部交易。若乙方对账单的内容有异议,须在账单日起60天内 联系甲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按甲 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过期查询可能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 调查结果证明账单内容无误,则乙方须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3、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 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折算年化利率(单利)为18.25%(年化利 率=日利率*365),信用卡透支款项将在上述利率的基础上按月计 收复利。若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需通过 网站公告、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电子邮件等 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 方,如乙方不同意变更后的利率,乙方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日 前向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 4、乙方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 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具体到期还 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乙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规则为准。乙方 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 交易的利息。否则,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须支 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透 支利率计付的利息,且对于乙方未按期偿还的利息,甲方按透支 利率、实际天数按月计收复利。 5、乙方通过网点柜台、ATM等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 提取现金或将款项转入本人其他账户而形成的透支不享受免息还 款期待遇,甲方按透支利率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清偿日的透支利 息,且对于乙方未按期偿还的利息,甲方按透支利率、实际天数 按月计收复利,并按齐鲁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 费。 6、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选择最低还款额方 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 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 金收取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人民币5元。 7、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 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应承担由于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 及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 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 8、如乙方未依约还款或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 息、违约金等),将在乙方本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且甲方 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 微信、面访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本人直接催缴欠款;或在因 乙方拒接电话,电话无法接通,更换联系方式,拒收或拒回信函、 短信、邮件等甲方无法与乙方联系等情况下,甲方有权与乙方的 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进行联系,或通过公开信 息获取乙方的有效联络信息,向其索要乙方联系方式、请其向乙 方转告信用卡业务相关事宜,或向代偿意愿人提供还款所需信息。 乙方需告知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上述事项,并 取得其同意,确保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知晓其 对乙方的联络义务。如乙方未及时告知并取得近亲属、紧急联系 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或其他第三方 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为由拒绝向甲方支付因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债 务及相关费用。 10、若乙方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时,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 期还款日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 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该 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乙方应确保在 到期还款日之前约定还款账户中资金充足且账户状态正常,若约 定还款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 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方式。否则,若因约定 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所产生 的利息和违约金等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关于联名信用卡的特别约定 本条款仅在乙方领用甲方与联名卡合作方合作发行的齐鲁银 行联名信用卡(以下简称“联名信用卡”)的情况下适用。 1、乙方同意如通过申请联名信用卡而成为相应联名方会员, 须遵守联名方会员条款的规定。 2、乙方与联名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他相关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 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第五条 利息和费用 1、乙方同意支付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年费、透支利息、取现费、违约金、各项手续费等。收费明 细详见甲方官方网站《齐鲁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乙方同意接 受甲方以寄送或其他形式提供的各类信用卡业务相关的书面信息 服务。 2、乙方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每期最低还款 额为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 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 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 和。 3、乙方信用卡内的资金不计付利息,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 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且不支持挂失。当 存入信用卡的资金金额超过信用卡账户下所有欠款总额时,多余 的款项将形成溢缴款。若乙方选择通过甲方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 取回卡内溢缴款时免收手续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充 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和 甲方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查询电子现金账 户余额或对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 4、乙方因交易或未还款额超过甲方核定的授信额度时,不享 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授信额度的部分自甲方记账日起 按透支利率计收的利息。 5、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乙 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照规定及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 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可通过 齐鲁银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乙方未依约支 付费用,甲方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乙方应付未付的费用 进行追索。 第六条 信息披露和保护 1、乙方承诺完全遵守《齐鲁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 “章程”),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乙方同意甲方为实现债权及配合相关方追索过程中(包括 但不限于进行催收、追索债务、债权转让、配合担保人追偿)等 工作时,甲方有权向有关主体提供乙方信用卡信息和数据。 2、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出于为乙方 提供综合化服务和保障乙方账户交易安全的目的,视情况向国家 有权机关、金融机构,以及甲方控股子公司、发卡机构的服务机 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以及其他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 构(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乙方个人信息和所持有信用卡信 息,用于甲方必要的业务处理;信息处理方式包括收集、存储、 使用、加工、传输等。甲方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及/或 由客户授权的方式,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乙方个 人信息和信用卡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规定、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则必须予以披露,或乙方同意并授权 甲方进行披露的除外。 3、乙方同意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其他机构和个人获取或提 供乙方个人信息,用于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 (1)在实体信用卡、账单寄送及第三方礼品配送中委托第三 方机构处理乙方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卡号、手机号码、配送地 址等; (2)对乙方贷后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需要,向甲方控 股子公司、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以及其 他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 (3)为乙方信用卡提供增值类服务,含信用卡分期服务等; (4)对乙方基本信息、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职位、雇佣关系等)等相关信息采集或核实; (5)其他为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的情形。 4、乙方在甲方处预留的任一联系方式失效且未提供新的有效 联系方式时,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甲方控股子公司、发卡机构 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以及其他甲方认为必要的业 务合作机构可向其在甲方处预留的联系人及对外合法设立的第三 方信息查询机构查询其个人信息,并且用于与乙方进行联系、解 决争议、进行财产保全等。 5、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渠道撤回对甲方的相关授权,但不影 响此前基于乙方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及发生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 反洗钱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应主 动配合甲方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 相关规定。如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账 户交易异常,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涉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裁 等情形或甲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乙方及附属卡 持卡人同意:甲方有权采取相应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停止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相关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 暂停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乙方及附属 卡持卡人金融资产);如甲方通知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于规定期 限内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 销户,甲方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 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甲方有权催 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以其在齐鲁银 行辖下任一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定期 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内款项等)抵偿信用卡 项下债务,乙方在此授权甲方或乙方账户开立行在出现前述情形 时扣划乙方前述资产以清偿其信用卡项下债务,因扣收行为给乙 方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还清 本合同项下款项之前该授权不得撤销。如果账户中款项的币种与 信用卡币种不同,甲方有权按扣收当日甲方适用的外汇牌价折算 成信用卡币种清偿信用卡项下债务;同意甲方处分信用卡项下抵 质押物用于清偿乙方信用卡项下债务。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 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2、甲方在报送乙方不良信息之前,会通过短信、邮件、信函 等方式(甲方将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乙 方,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3、乙方出现账款逾期且甲方无法通过乙方预留联系方式与乙 方取得联系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通过乙方身份信息向通信运 营商查询乙方名下的有效联系信息,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 系乙方。 4、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 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乙方承担。 5、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 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 短信通知等)乙方下述变更事项:本合约或《齐鲁银行信用卡章 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信用卡有关利率的调整、 卡片名称的变化等,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接受该等 变更,乙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 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 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本合约的解释以及因本合约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的解决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本合约未尽事 宜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规 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执行,依据《齐鲁银行信用卡 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和行业惯例办理。 7、甲方与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为乙方具体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甲方 分支机构所在地或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乙方同意将在申请表或其他申请材料中预留的地址、移动 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作为向乙方送达本合约项下各类文 书、通知、催收信函、协议等文件,以及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但 不限于调解、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程序)中的相关 文件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 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的有效送达地址(后续乙方 变更联系方式的,以甲方确认的乙方调整后的联系方式为准)。 乙方送达地址若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服热线、营业网点 等渠道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否则乙方预留的原联系方式仍 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乙方提供的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未及时 告知甲方变更后的地址,或者乙方拒绝签收,导致有关通知或法 律文书等未被实际接收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邮寄送达的,以有关通知或法律文件实际送达之日或邮件回执上 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 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短信、 电子邮件一经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到达接收短信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到乙方指定邮寄地址与电子送 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项或法律文书采取多种方式送达 的,均具有送达效力,以最先送达日为送达之日。 9、本合约经乙方确认并签署申请表后生效,至甲方正式为乙 方办理销户结清手续的次日终止。 10、在签署本合约时,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已认真阅读本合 约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各方已向齐鲁银行经办 人员进行征询且经办人员已进行了解释。甲方就本合约的全部条 款已向各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并就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进行了重点说明。各方对合约的全部条款 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 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11、甲方为乙方提供客服电话、营业网点等业务咨询及投诉 受理渠道,乙方可以查询其签订的信用卡业务申请表、相关合同 (协议),或本合约所述相关第三方合作机构。 12、甲方客服电话:4001096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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