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站园区木栈桥防腐施工.doc
发包人编号: 承包人编号: 工 程 合 同 (正 本) 发包人: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承包人: 大连智鑫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承包人(全称): 大连智鑫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2017 年二站园区木栈桥防腐工程 工程地点: 中山路 457 号 工程内容:能源楼木楼梯、能源楼广场木地板、能源楼凉亭、大 厦餐厅木楼梯、大厦门斗、大厦正门楼梯、11 室木护 栏、知心路及能源基础楼木栈桥防腐施工。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7 年 8月 5 日 竣工日期: 2017 年 8月 14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9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 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 (大写): 拾陆万元整 元(人民币) (小写): 160,000 元(人民 2 币) (注:本价格为暂定价,最终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审核,审减额 超出 10%部分的审核费由乙方承担,审核费为审减额的 7%。) 六、合同构成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标工程) 4、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预算书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 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 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7 年 8 月 2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3 后生效。 发 包 住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账 号: 年 月 日 号: 年 4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直 接 引 用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示 范 文 本 )》 (GF-2013-0201)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详见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专用条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及其附件;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 纸 。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不采用 语言文 字。 3.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 市有关规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采用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承包人按施工要求编制 相应的方案 5、图纸 5.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开工前 5 天 5.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密 6、通知 6.1 承包人的地址: 6.2 发包人的地址: 工程师的地址: 二、工程管理人员 7、工程师 7.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7.2 发包人代表的工程师姓名: 7.3 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利: 8、项目经理 8.1 项目经理姓名: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9 发包人工作 9.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施工现 场所有障碍清理完毕并具备施工条件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 供应要求: 开工前将水、电、电讯接至双方商定的地点,合理满 足施工计划的要求,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进间和要求: 开工前开通并 应保证施工通行的需要。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6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 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提出保护措施, 承包方承担相关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不采用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临时工作需要书面委托书 10、承包人工作 10.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 交时间: 不采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 23 日向发包人提 供当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形象进度,并报下月的工程进度计 划各二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如未履行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及所发生的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根据发包人要 求提供必需的办公用房及设施。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工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 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经发包人同意办理有关手续,费用按政府 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应承担的部分,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 外。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必须对已 完工程进行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对任何已完工程的损坏,发 包人不予验收,承包人承担所有损失。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7 由承包人做好保护, 如有损坏施工单位按原样恢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 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现场至少提供一名专 职卫生清洁员。 (9)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支 持其他施工单位工作,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总协调管 理。如有争议,须接受发包人协调。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1、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1.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和要求:开工前 3 日提供。因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进度计划 变更,承包人应在变更指令下达后 3 日内提供完整、完善的施 工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报送后三日内 12、施工准备 12.1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开工前三 天,按双方具体约定。 12.2 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不许占用 五、施工工期 13、开工及延误开工 13.1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同施工工期。 13.2 延期开工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由发包人造成的延期开工, 相应顺延工期,但不承担相应损失补偿;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 延期开工,损失自负,并不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承包人如需延长工期,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工程师 提出报告。甲方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3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 8 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2 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 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5、工程竣工 15.1 提前竣工的约定: 不采用 六、 材料设备供应 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6.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页): 16.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办法: 不采用 不采用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采购前,须经发包人认可,承 包人对其采购的设备和材料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同时必须 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 17.2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需从甲方推荐的几个品牌中进行选 定。 18、材料设备的检验 18.1 检验费用的约定: (1)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承包人施工范围内自行 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其检测、检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不采用 七、工程质量和检验 19、工程试车 19.1 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不采用 八、安全与文明施工 20、安全施工 20.1 承包人安全责任的约定: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 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9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 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包括工人人身在内任何 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20.2 发包人安全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应自行对其自身的现场工作人 员进行安全教育。 九、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1、合同价款 21.1 确定合同价的方式:见补充条款 21.2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不采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采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21.3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21.4 采用成本加酬合同的约定: 不采用 22、工程量确认 22.1 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见补充条款 22.3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3、工程款支付 2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 比例: 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 50%。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不采用 23.2 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 工程完工及验 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70%,结算审核后付至审定价的 97%, 质量保证金为审定价的 3%,待工程保修期满后十五日内,支付 质保金。 十、工程变更 24、变更价款的确定 10 24.1 工程量变更幅度: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见补充条款 减少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见补充条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 法: 见补充条款 十一、竣工验收和结算 25、竣工验收 25.1 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工程竣工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 工资料 3 套 25.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的约定: 不采用 十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详见附件 1《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26、违约 26.1 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a、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违约责任:不采用。 b、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不 采用。 c、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 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d、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 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违约责任: / 。 11 e、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f、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 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g、其他: / / 。 。 (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 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第 16.2.1 项。 (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 16.2.3 项。 (4)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 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 方式:不采用。 27、索赔(详见通用条款第 19 款) 28、争议 28.1 解决争议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下列第 (一)种方式解 决:(一)依法向工程管辖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施工分包 29、施工分包 12 29.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未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与转包。 十五、不可抗力 30、不可抗力 30.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以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为准 十六、保险和担保 31、工程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不采用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内容: 不采用 (3)承包人投保内容: 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工程 质量责任险。 32、工程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双方约定担保事项: 不采用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33、合同份数 33.1 合同副本份数: 陆份,其中贰正陆副。 十八、其他 34、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或设备质量等原因,造成 其他方面的损失和伤害,承包方(人)承担赔偿责任。 35、补充条款 35.1 工程预算书只作为合同价款(暂定价)的依据,不作为工程结 算依据。 35.2 工程预算、结算执行辽宁省现行定额(2008 年),按四类工程取 费。 35.3 主要材料价格当季网刊上有的参照当季网刊执行,当季网刊上 13 没有的参照当季市场价执行。 35.4 人工费按照甲乙双方约定执行。 35.5 隐蔽工程要有影像资料和签证。 36、廉政条款 36.1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甲方(大连化物所)任何人员任何形 式的贿赂,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因此受到 的全部损失,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须给予乙方任何补偿或 赔偿。 36.2 若甲方人员向乙方提出任何索贿要求,乙方须通知甲方。如果 有确切证据证明甲方人员存在索贿行为,甲方将依据相关规定 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14 附件 1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承包人(全称):大连智鑫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 二站园区木栈桥、凉亭、木楼梯防腐 施工 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和内容 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 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包的施工范围和 内容。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 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 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5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 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缺陷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 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 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 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 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 1、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双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审定价的 3%。此保修金在 竣工结算完毕,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结算价款时扣除。 2、质量保修金的用途: 质量保修金将用来支付在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 任引起的发包人支出及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违约等方面的费用。 3、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证金为审定价的 3%,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或承 包人履行了工程保修义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金。 4、质量保修金不计算利息。 六、其他 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共 同签署。 16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17 月 日 人工费报价 序号 工 种 单位 指导价(元) 1 力工 工日 96 5 装饰木工 工日 161 9 油漆、大白、涂料工 工日 145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