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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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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全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以统一规 定的“作息时间表”为准,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不串岗,不旷教、不旷工。 教职工因故请假或探亲,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 定严格执行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确实需要延长假 期的,应提出正当理由或有关证明,并办理续假手续。 逾期不归,既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 的,所在部门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 返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旷教处理。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除专任教师外,均实行八小时坐 班制。教职工在八小时工作范围内实行每日上下午签到的考 勤办法,由人事处印制“月出勤考核表”,逐月统计。 各单位、各部门应认真执行考勤制度,每次上班后由考 勤专员进行考勤,并填入考勤表。 第三条 对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迟到、早退作 如下处理: 1、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处理,停发工资。如果连 续时间超过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 天,按国家 有关文件规定予以除名。 2、每次迟到早退扣发绩效 50 元,以此类推,直到当月 绩效扣完为止;旷工无故不上班,1-2 天的扣发当月绩效的 二分之一,3 天的扣发全月绩效,并责成本人写出书面检讨, 通报全校。上班时间游窜闲聊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擅自离开 工作岗位的应按照迟到早退办法,由考勤专员进行登记扣发 绩效。 第四条 女教职工在婴儿哺乳期间,每天上下午各给 30 分钟、双胞胎 45 分钟的喂奶时间,到婴儿满一周岁为止。 哺乳期间每次喂奶另加路程时间 20 分钟。 第五条 公假:教职工经校领导批准,参加各种社会 活动,行使公民权利或履行社会义务时间,可算为公假。公 假均按出勤对待。 1、教职工参加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应在业余 时间进行。如需要占用教学、科研、工作时间,由校有关部 门提出具体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以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 人事处,可按公假考勤。 2、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因伤病住院,在住院期 间,医院提出必须派人护理的,经校长批准,派出的护理人 员按公假出勤。 第六条 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应先填写请假单, 一天以内由科(室)批准,一周以内由各部门、各单位批准 后,报劳资科备案。一周以上由各部门、各单位批准后,报 人事处备案。事假 15 天以上者,由各部门、各单位签字、 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人事处备案。假满后及时销假。事后 补假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旷工对待。 教职工请事假,在规定的假期内,扣发本人是事假工资 和有关补贴,事假三天以内,扣当月绩效的三分之一,4-9 天,扣当月绩效的二分之一,10 天以上,停发当月绩效。 第七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有本校卫生院或挂 钩医院的诊断证明,可按病假考勤。因急病住院来不及向领 导请假者,出院后持出院证经校卫生院签注意见后,可向单 位领导补假。凡因病疗养期间按病假处理。病假在两个月以 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 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90%;工作年限 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1、教职工因公出差或请假探亲的,由于患病不能按时 返院,可函电向本部门请假,部门签注意见后,按审批权限 处理。 2、病假连续满六个月者,应转为病假工资,从第七个 月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 发给本人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发给 本人工资的 80%。 3、病休连续三个月以上的职工,恢复工作时需要有医 务部门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由人事、组织部门批准,并在 原工作岗位上试工 3 个月,试工期间不能坚持工作的,其病 休时间与试工前后合并计算。 4、由全日制休养改为半日休养、半日工作,或连续半 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在计算连续休养时间时,应将其连续 全日休养的时间和连续半日休养时间合并起来计算。 5、涂改伪造病休证明或以不正当手段索取病休证明, 经查出后,要给予纪律处分。 6、当月病假 10 天以上或办理了住院手续,停发当月绩 效。 第八条 教职工因公伤住院和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第九条 婚假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教 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 3 天外,增加婚假 20 天。 婚假在领取结婚证书半年内有效,在批准的婚假内,工 资照发。 第十条 产假和各种节育假 1、女职工正常生育给假 97 天,难产(据医生证明)增 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假 15 天,小产或实行节育手术按医生证明给假。假期均包 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符合晚育(女 24 周岁生育孩子)要求,生育第一胎 的教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15 天,在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 30 天。 3、产假和各种节育假,在规定的假期中工资照发。假 期已满,但因有其他疾病,医生认为需要连续休息者,其超 过的休息时间应按病假处理。 4、凡符合晚育要求,并领了《独生子女证》的教职工, 在产假期间除工资照发外,不影响全勤和评比。 第十一条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 女)死亡,由部门领导批准给假三天。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 亲属死亡需要去料理丧事的,给假 7 天(路途除外),在批 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交通费自理。 第十二条 探亲假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探望配偶条件的教职工,每 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路途除外),不能 两年合并使用。教职工结婚当年不能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 遇。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教职 工,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 或教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路途除外)。 3、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转正定级 后即可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现半年转正 的下年度享受。 4、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教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二十天。 5、探亲的地点,以所探望亲属户口所在地为准。探望 父母,如父母不在一地而去两地探望的,按路程远的一地报 销往返路费。 6、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去生 育,在生育休假期满后不能按时返校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如继续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在给予当年探亲假期, 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休产 假以后团聚超过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 报销往返路费。 7、教职工因病到配偶地点看病,休养超过三个月的, 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 销一次往返路费。病假超过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 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8、教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 交通停顿,一直教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 地交通部门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在路途多耽误 的时间,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9、教职工已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在未重新结婚以 前,可享受未婚职工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规定,重新结婚后 按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规定办理。 10、根据国家规定,为保证教学、科研和工作的正常进 行,各单位对教职工的探亲假期要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见间, 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教职工主动不享受或少享受 探亲假的,应给与表扬,但不能加发工资。 11、探亲假不能提前年度使用,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 期和路程假期内,照常发给本人和有关补贴,但不发给奖金。 12、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由学校承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 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之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 担。 13、归侨、侨眷的探亲问题: ①、归侨教职工的亲属在国内,可按上述规定享受探亲 假待遇。 ②、归侨教职工要求出国探亲,凡符合探亲条件,经有 关部门批准,探亲假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超过假期 的,工资一律不发。 14、教职工请探亲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填写《职 工探亲报销审批单》,由人事处批准。探亲结束返校后及时 办理销假,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对本 单位职工进行组织纪律性教育。对自觉遵守请假制度,模范 执行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志要及时表扬。对违反劳 动纪律的人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与纪律处分。 二零一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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