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政发〔2022〕2号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LSDR-2022-0010001 梁政发〔2022〕2 号 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驻梁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梁山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1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 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 - 1 - 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梁山县中心城区,东抵梁济运 河,南至流畅河,西到西环路,北达北环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用于梁山 县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综合配套费和 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是指由县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梁山县中 心城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指由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单位(以 下统称专业经营单位)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建设 项目规划边界线)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设施设备建设的专 项资金。 第四条 凡在梁山县中心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 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梁山县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梁山县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征收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 2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出 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 套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28 元征收; 2.专项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71 元征收。 (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73 元征收; 2.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 128 元征收。 (三)服务业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 128 元征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时书面承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 第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 应当向缴款人开具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 财政票据。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 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入县财政。 第九条 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 空层和附属设施等,不缴纳综合配套费。 建设项目不需要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的, - 3 - 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第十条 超低能耗被动式建设项目、利用清洁能源方式采 暖(包括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电能、燃气炉和空气能等)的 建设项目,不缴纳供热专项配套费。 第十一条 对于免缴综合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 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已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 缴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补 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 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增加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年 度收支预算管理。 专项配套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用于建设项目红线 外专项配套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每年 10 月 31 日前, 编制完成下一年度专项配套费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县 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县财政 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拨付专项配套费: (一)自收到专项配套费使用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拨付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 70%; (二)建设项目红线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 - 4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符合接入条件后,自收到专项配套费使用 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拨付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 30%。 第十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专业经 营单位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向 建设单位和个人另行收取红线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及相 关配套费用。 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 供电相关配套(含各类计量装置、分户控制系统)建设费用计 入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 房者收取或者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 关配套(开口)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 月 29 日。梁山县人民政府 2019 年 10 月 31 日印发的 《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梁政 发〔2019〕12 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梁政发〔2018〕11 号)、 《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梁政发〔2019〕12 号)规定缴 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尚未完成资金拨付的,仍按照梁政 发〔2018〕11 号、梁政发〔2019〕12 号、济政办发〔2018〕6 号文件关于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办理。 - 5 -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 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附件: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 6 - 附 件 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项 目 红线外征收标准(元/平方米) 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项目 199 (一)综合配套费 128 (二)专项配套费 71 其中:1. 供水 11 2. 供气 8 3. 供热 38 4. 供电 14 备注 含高层双电源 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综合配套费 其中:1. 生产经营性综合配套费 2. 非生产经营性综合配套费 73 128 三、服务业建设项目 综合配套费 128 - 7 -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监察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8 - 2022 年 1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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