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工作的通知.docx

School leave 毕业生7 页 15.617 KB下载文档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工作的通知.docx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工作的通知.docx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工作的通知.docx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工作的通知.docx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工作的通知.docx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工作的通知.docx
当前文档共7页 3.99
下载后继续阅读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工作的通知.docx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 采购保证金管理 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工作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1 10:40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盟市 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 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 发〔2022〕4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21〕 1421 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标(履约)保证金 管理,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电子保函应用工作,保护政府 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 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 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规范保证金收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竞 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 提交保证金的,参照执行)、履约保证金不搞“一刀切”, 应当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一律不得收取没有 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诚信 管理系统,推进采购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鼓励采购人综合考 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对诚信记录好的免收保证 金或降低收取比例(额度),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管理投标(响应)保证金的, 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管理责 任,对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退还和违约责任等作出具 体约定。对于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 购合同中与供应商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 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采购人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监督委托的代理机 构按照规定收取、存放及按时足额退还保证金。 二、全面推广电子保函替代应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 本票或者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应充分利用政 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制度和技术优势,依托内蒙古自治 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保函系统,在全区范围内推广投标 (履约)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应积极推动投 标(履约)电子保函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应用,推荐供应商 使用电子保函代替其他非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保函参与投标的供应商, 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供应商自主选择开具 电子保函的金融机构。 三、规定期限内及时退还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退还投标(响应)和履约保证金,减少保证 金占用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 应)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 (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改 进保证金退还流程,严格落实保证金退还时限要求。鼓励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压缩退还期限,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时 间。 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已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但因投标人、供应商自身原 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在竞争性谈判中,已提交响应 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 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 的保证金。终止招标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经收取采 购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在终止采购活动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 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四、严格执行保证金逾期有关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的, 除应当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外,还应当支付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 但因投标人、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采 购人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 满后及时进行核实和结算。延迟支付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未作约定 的,支付逾期利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严禁扩大不予退还保证金范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 策执行,不得扩大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范围。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 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 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 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采 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政府采购 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保投标(响应)和履约保 证金的情形,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 理等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六、规范保证金托管银行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财政部门确定的托管银行范 围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保证金管理模块自 行选择开户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专项用于保证金的收取、 退还等方面的核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与托管银行签 订保证金托管协议, 明确托管银行对保证金专户的管理责任。 托管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 间之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保证金 缴纳供应商名称等信息。 托管银行应及时办理保证金的代收、 代退等业务,并做好与政府采购云平台保证金管理模块的对 接与数据交互工作。遇到供应商账号变更、非保证金款项转 入保证金专户等特殊情况,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托管银行 核实后可以退回。 七、切实加强保证金监督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更好地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购内 部控制制度,将保证金管理纳入内部控制制度,对照制度要 求、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查找风险点或易错点、 落实防控措施。采购人应落实主体责任,树立“全周期”管 理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 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 务市场主体的部署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相关规定的政 策宣传,切实推广使用电子保函替代现金投标(履约)保证 金,打造政府采购领域最优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要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加强舆论引导。既要宣传好的经验, 也要曝光差的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应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违规收取的保证金以及逾期 未退还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要加快清退返还。不能退还 的,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同级国库。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的监管,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 还保证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不能在规定时 限内退还,或恶意拖延、久拖不退的典型案列,予以公开曝 光。对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认真核实处理,建立 限期解决和反馈制度,务必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对未按要求及时退还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重 点跟踪,限期整改。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保证金的 收取、退还等工作按照《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2014〕214 号)执行。 内蒙古 自治区财政厅 2022 年 2 月 15 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