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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林业局责任清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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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林业局责任清单1.doc

安化县林业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1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林 业 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 的法律、法规、政策, 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拟订并负责实施全 县 林 业 及 其 生 态 建 承担国家现代林业示范县建设、林业生态文 设的政策、 发展战略、 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现代林业 中长期规划;承担国 示范县建设和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 家 现 代 林 业 示 范 县 参与拟订有关县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实施。 建设、林业生态文明 建设的有关工作,监 督管理国家现代林 业示范县建设和全 县林业及其生态建 设;参与拟订有关县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 级 标 准 和 规 程 并 指 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 导实施;组织开展森 林资源、陆生野生动 植物资源、湿地和荒 漠的调查、动态监测 和统计。 2 组织、协调、指导和 监督全县造林绿化 工作。制定县造林绿 化的指导性计划,组 织拟订相关县级标 准和规程并监督执 行;指导、监督各类 生态公益林和商品 林的培育工作,组织 指导林木种苗、林木 花卉发展与培育工 作,组织指导植树造 林、封山育林工作和 制定全县营造林生产年度指导性计划;组织、 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和 林业产业生产项目的实施。 承担全县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公益林、 商品林的培育。 组织拟订全县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并监督实 施。 组织、指导全县林木种苗和林木花卉的发展 和培育工作;指导全县林木种苗生产、贮备 和经营管理。 组织开展全县林木种苗行业技术培训。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2 3 具体工作事项 以 植 树 种 草 等 生 物 指导全县林木良种基地、种质资源库、林业 措 施 防 治 水 土 流 失 保障性苗圃、国有苗圃的建设和管理。 工作;组织、指导、 监督全民义务植树、 指导全县林木新品种(良种)的选育、示范 造林绿化工作;承担 和推广。 林业应对气候变化 的相关工作;承担县 指导全县林木新品种、种苗繁育新技术的研 绿 化 委 员 会 的 具 体 究、引进和推广工作 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 组织指导全县林木种子、种苗质量检测检验。 监督全县造林绿化 工作。制定全县造林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和以植树 绿化的指导性计划, 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组织拟订相关县级 组织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全民义务植树、国 标准和规程并监督 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 执行;指导、监督各 和监督检查全民义务植树、部门绿化和城乡 类生态公益林和商 绿化工作; 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 品林的培育工作,组 绿化的宣传发动、争先创优、检查评比、表 织指导林木种苗、林 彰奖励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古树名木的普查、 木花卉发展与培育 保护工作;汇总统计义务植树、部门绿化和 工作,组织指导植树 城乡绿化的各项成果;负责管理花卉苗木产 造林、封山育林工作 业发展工作;负责园林式单位的申报工作。 和以植树种草等生 物措施防治水土流 失工作;组织、指导、 监督全民义务植树、 造林绿化工作;承担 拟定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 林 业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实施。 的相关工作;承担县 绿化委员会的具体 工作。 承 担 森 林 资 源 保 护 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检查伐区设计、 发 展 监 督 管 理 的 责 伐区更新和限额执行情况。 任。组织、监督林业 指导、监督全县木材凭证采伐、经营加工和 资源保护管理;组织 运输管理。 编制全县森林采伐 限额,经县政府批准 指导、监督全县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后监督执行;监督检 查林木、竹木凭证采 伐、运输,组织、指 导林地、林权管理, 组织实施林权登记、 发证工作,拟订林地 保护利用规划并指 导监督实施,依法承 担应由市政府批准 的林地征用、占用的 审核;协助管理全县 国有林区的国有森 林资源,承担县管国 有林区的国有森林 资源资产产权变动 的审核工作。 4 5 组织、协调、指导和 监督全县湿地保护 工作。拟订全县湿地 保护的有关县级标 准和规定,拟订全县 性、区域性湿地保护 规划;组织实施建立 湿地保护区、湿地公 园等湿地保护管理 工作;组织、指导和 监督湿地的合理利 用;组织、协调全县 湿地保护和有关国 际湿地公约的履约 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 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组织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监督实 施。 指导、监督全县林地定额执行,审核县辖区 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现场核实全市征占用林 地 2 公顷以下工程项目,负责全县 2 公顷以 下临时征占用林地项目审批。 配合编制工程建设征收、占用林地可行性报 告。 指导、监督全县公益林保护建设工作。组织 全县公益林区划界定,负责数据更新和建档 工作。 协助管理全县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 担县管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 动的审核工作。 组织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指导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的建设、保护 和管理。 组织、指导和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组织、协调全县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湿地公 约的履约工作 组织、指导陆生野生 组织拟订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 动物植物资源的保 资源的规划和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依法组织、指导陆生 野生动植物的救护 繁殖、栖息地恢复发 展、疫源疫病监测; 监督管理全县陆生 野生动植物猎捕或 采集、驯养繁殖或培 植、经营利用;承担 国家及省重点保护 的陆生野生动植物 或其产品出口和中 国参加的国际公约 限制进出口野生动 植物进出口的审核 报批工作。 6 7 具体工作事项 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监视、监测; 维护、改善或恢复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建 立野生植物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对野生 植物进行迁地保护。 指导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 障人畜安全和林业生产。 组织对陆生野生动物实施救护、疫源疫病监 测。 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 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湖南省 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的审核。 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国家和省保护的陆生 野生动物、珍稀物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 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石漠化地区的 监督全县石漠化防 造林绿化和封山育林。 治工作。 对区内动植物资源等进行调查并建立档案; 负责林业系统自然 监测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生长)环境; 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对保护区内 在国家和省级自然 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实施保护。 保护区区划、规划原 则指导下,依法指导 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合作开展区内生物多 森林、湿地、石漠化 样性科学考察活动;对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 和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类 及其栖息(生长)地进行科学研究,有效保护 型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建 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 设和管理,监督管理 建立科普生态文化教育馆;树立宣传牌;进 林业生物种质资源、 行自然保护宣传教育。 林业转基因生物安 全、 植物新品种保护。 编制旅游规划,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 按 分 工 负 责 生 物 多 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在实验区组 样 性 保 护 的 有 关 工 织开展参观、生态旅游活动。 作。 组织环境监测,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组织开展全县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 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8 指导、监督全县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 承担推进林业改革, 革方针、政策的实施。 维护农民经营林业 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 的合法权益的责任。 指导全县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指导、监 指导监督实施集体 督全县林业要素市场建设;指导全县集体林 林权制度等重大林 场、林业工作站建设与管理、林下经济发展 业改革;指导监督落 工作等。 实农村林业发展、维 护 农 民 经 营 林 业 合 指导、协调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 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纷仲裁; 指导、监督农村林地 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退耕还林工作; 承包经营和林权流 组织拟订全县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长远发展 转,指导、协调林权 规划和国有林场扶贫规划,并指导实施。指 纠纷调处和林地承 导全县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审 包合同纠纷仲裁;依 核全县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 法负责退耕还林工 合并或隶属关系的改变,报国家林业局或省、 作;指导国有林场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指导国有林场 (苗圃)、集体林场、 编制经营方案;组织编制和审核国有林场年 森林公园及基层林 度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国 业工作机构的建设 有林场建设与改革以及国有林场资源的管理 和管理。 和保护。 9 制定全县林业产业 发展政策,合理调整 林业产业发展布局, 促进林业产业协调 发展。监督检查各产 业对森林、湿地和陆 生野生动植物资源 的开发利用;制定林 业资源优化配置政 策,按照国家和省、 市有关规定,组织指 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制定全县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调整林业 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 指导、监督各产业对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 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 负责申报市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并对其进 行运行监测及管理。 承担全县初级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 织指导初级林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检验。 指导山区综合开发,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 有关工作; 负责全县林区道路维护的监督管理。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指导赴境外森林资 源开发的有关工作; 负责油茶等经济树种的培育和开发利用工作。 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负 责 油 茶 等 经 济 树 负责林业调度、林业产值统计工作。 种的开发利用工作。 制定森林防火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森林防火 宣传。 拟订全县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指导性意见和管 理制度,组织森林消防指挥员、扑火队员等 培训,指导全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 组建和信息管理工作。 10 监督落实全县森林消防责任制,负责森林消 承担组织、协调、指 防责任状管理工作。 导、监督全县森林防 火工作的责任, 组织、 组织拟订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指 协调、指导全县专业 导森林火灾扑救实战演习。 森林扑火队伍开展 调度掌握全县森林火灾动态并向有关部门报 防火、扑火工作,承 送重要火灾信息,组织森林火灾信息统计, 担县森林防火指挥 建立全县森林火灾档案。 部的具体工作。承担 林 业 行 政 执 法 监 管 组织指导全县性重大森林消防项目建设。 责任,指导全县森林 组织县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按规定 公安工作,监督管理 负责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及管理工作;指导县 森林公安队伍,组织 (区)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工作。 指 导 全 县 林 业 重 大 指导县(区)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建设及工 违法案件的查处。组 作开展;联系、协调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 织、指导和监督林业 单位开展森林消防工作。 有害生物的防治、检 组织开展全县森林火灾趋势预测、森林火灾 疫工作。 情况动态分析与统计、林火热点和森林火灾 的监测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森林火险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和 管理,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重大森林火灾 信息。 负责监管《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的审核、 发放。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10 11 具体工作事项 指导全县野外火源管理工作,组织森林消防检 查,适时建议县政府颁布禁火令,并督促各地 及时进行森林火灾的灾后调查和评估。 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专 项行动,查处涉林刑事、行政、治安案件。 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 队伍。指导、协调、监督下级森林公安机关 承担组织、协调、指 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县森林公安派 导、监督全县森林防 出所等级评定。 火工作的责任, 组织、 指导、监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开展林业普 协调、指导全县专业 法宣传和法治教育工作。承担县本级林业行 森林扑火队伍开展 政应诉相关工作。承办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 防火、扑火工作,承 担 县 森 林 防 火 指 挥 指导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 部的具体工作。承担 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林 业 行 政 执 法 监 管 依法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律法 责任,指导全县森林 规的行为。 公安工作,监督管理 组织、指导实施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 森林公安队伍,组织 分析汇总乡镇测报数据,定期发布全县林业 指 导 全 县 林 业 重 大 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 违法案件的查处。组 组织、指导有关单位、个人及时除治突发性 织、指导和监督林业 林业有害生物危害。 有害生物的防治、检 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发生林业有害生物 疫情时,督促设立临时检疫点,开展检疫工 疫工作。 作 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发 布;灾害发生达到县级响应级别时,提请县 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参与拟订林业及其 生态建设的财政、金 融、价格、贸易等经 济调节政策,组织、 指导林业及其生态 建设的生态补偿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负 责提出林业固定资 产投资规模和方向、 争取国家和省市对林业的资金投入,组织财 政林业补助资金及项目资金的申报。 承担植被恢复费、集体林育林基金等林业非 税收入的征缴管理;负责全县林业贴息贷款 管理、森林保险等工作。 组织开展林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组织指导全县林业行业财务管理和统计报表 编报。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县级财政性资金安 排建议;按规定的权 限,审批、核准、申 报县级规划内和年 度计划内重点林业 建设项目;负责管理 县级林业国有资产; 编制全县林业及其 生态建设的年度生 产计划。 具体工作事项 组织编制局机关预算、决算并组织实施;负责 县本级财务收支核算、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 产管理。 组织开展全县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的稽查。 组织拟订全县林业科技及科技推广发展规划。 开展林业科学研究。 12 组织、指导林业及其 生态建设的科技和 外事工作,指导全县 林业队伍的建设。 组织开展全县林业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的推 广工作。组织林业科技项目及科技推广项目 的申报 ,负责林业科技项目和林业科技推广 项目的监督。 组织、指导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国外先进 技术及智力引进。 指导全县林业队伍的建设。 制定全县林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 实施。 13 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对全县林业进行宣传 组织、指导林业生态 报道;组织发布林业新闻;协调宣传、普及 文化建设工作,承担 林业政策法规和林业科学知识。 林业宣传和信息化 建设工作。 承担林业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 组织开展生态文化节庆活动和生态文化创作 工作,生产优秀的文化作品。 14 其他事项。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林业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监督 和管理工作。 负责对应急预案执行情 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同 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职; 县监察局 依纪依规对森林火灾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指导建立森林火灾行政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负责指导全县森林防火规 县发改局 划制定, 协调安排应对森林 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 例》、《湖南省森 督执行。 林防火实施办 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 1 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 森林防 火工作 县财政局 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 火灾预防、扑救资金,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 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 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 县人武部 训练;协调组织驻安部队 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 险救灾工作。 县公安局 《森林防火条 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 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 指导当地公安机关组织 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 转移;督促、指导打击 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 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 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 法》、益阳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益阳市森林 防火行政责任追 究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 〔2013〕 38 号)、《安化县 森林火灾应急预 案》 森林防火工作在县森林防火 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 县林业局、县监察局、县发 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等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湖 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益阳市森林防火行政 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益 政办发〔2013〕38 号)、 《安化县森林火灾应急预 案》等有关规定各司其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导县公安消防支队配合 做好森林火灾抢险救灾 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的灾 民生活救济工作;对扑 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 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 做好烈士的申报和伤残 等级评定工作。 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 县交通运 车辆运输的优惠政策; 输局 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 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 县卫生局 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 疗救护工作。 县农业局 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和管 理部门加强林区农业生 产用火的管理;协助森 林防火监督和管理部门 指导设在林区或毗连的 园艺场的森林防火工作, 并负责组织园艺场森林 火灾后的生产自救工作。 县教育局 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 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 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 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 作,共同组织应急演练; 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 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 置工作。 县科技局 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森林 防火科技攻关、森林防 火科研项目立项、评审 和成果推广等工作,为 全县森林防火理论与技 术研究提供科技支持。 相关依据 案例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 督促、指导搞好公园、风 景名胜区和城市各类绿 地的防火规划设计,建立 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做好 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 工作;督促、指导林区相 关单位配套建设森林防 火基础设施。 县气象局 负责监测全县森林防火 期内天气气候的变化情 况,负责天气形势分析和 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 预报;适时组织实施人工 增雨作业;及时提供火场 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 服务。 县文广新 局 县工信局 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 挥现场的无线电畅通。 游局 案例 森林防火工作在县森林防火 组织、 指导森林防火和重、 《 森 林 防 火 条 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 特大森林火灾的宣传报 例》、《湖南省森 县林业局、县监察局、县发 林防火实施办 导;防火期内组织播报森 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法》、益阳市人民 等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 政府办公室关于 林火灾预警信息、林火行 印发《益阳市森林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湖 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森 防 火 行 政 责 任 追 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林防火广告。 究办法》的通知 印发《益阳市森林防火行政 〔2013〕 负责调配森林防火无线 (益政办发 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益 电通讯频率,配合火灾现 38 号)、《安化县 政办发〔2013〕38 号)、 场扑火指挥部建立火场 森 林 火 灾 应 急 预 《安 化县森 林火 灾 应急 预 案》 案》等有关规定各司其职。 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协调 排除防火无线电通讯干 县文化旅 相关依据 协调、指导被授予国家 级、省市级景区(点) 的森林防火工作。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及时派出报导组进行森 林防火和重、特大森林火 县广播电 视台 灾的宣传报导;及时播报 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 森林火灾预警警报、林火 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 森林防火广告。 安化日报 社 防治与 检疫 益广告和重要通知。 县消防大 队 县武警中 队 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 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 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 的治安秩序。 电信安化 分公司、 移动安化 分公司 指导加强林区公共通信 设施建设;发生重、特 大森林火灾时,协调做 好森林火场应急通信保 障。 县林业局 承担县林业生物灾害应 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 作; 拟订全县林业有害 生物防控规划,制定技 术方案;研究灾害应对 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 评估、核查和上报、发 布灾情。 业生物 灾害的 按规定刊载森林防火公 组织指导当地公安消防 部门配合做好森林火灾 预防工作,指导全县森 林消防队伍的技术训练, 调派公安消防部队参加 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 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或 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火 灾时,由县消防大队启 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 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重大林 2 负责森林防火宣传报道,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 某施工单位要建设一电力通 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 讯发射塔,需要采购电缆、 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 光缆等设备,采购前,电力 见》(国办发〔2014〕 部门、通信部门必须要求将 26 号)。②《湖南省 松木或松木包装材料的检疫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 疫条例》笫 4、5 条。③ 要求列入合同条款中,避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 采购无合法来源不合格的含 公厅印发〈湖南省林 有松木的光缆盘和电缆盘。 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期间,电力、通信部门需要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工信局 保障无线电通信的安全 畅通,协助监管林业生 物灾害疫情。 县财政局 负责将林业生物灾害应 急管理工作所需防灾、 救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并加强管理。 县住建局 负责监管和防治旅游区、 城市园林景观区内的林 业生物灾害,监管城乡建 设工地所用木质材料检 疫工作。 县交通运 输局 县农业局 县卫生局 县工商局 县气象局 国网安化 供电公司 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对 工作中的物资运输,协 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 情,防止疫情通过交通 运输途径传播。 协助检疫、监管威胁农 业生产的林业生物灾害, 联合除治农林共发性生 物灾害。 紧急救治因灾受伤人员, 对林业生物灾害中可能 威胁人体健康的事项加 强宣传教育。 协助监管市场、企业林 产品,防止林业灾害疫 情通过市场交易和生产 环节传播。 提供林业生物灾害监测 预报及防治所需的气象 资料,做好与林业生物 灾害发生关系密切的天 气预报工作。 保障电力供应,协助监 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 防止疫情通过电力器材 及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相关依据 案例 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3〕9 号)。 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具体 施工时间、施工地点及时通 知林业主管部门,同时监督 施工单位结束后将未用完的 松木材料及时烧毁或除害处 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施 工单位做技术指导,并检查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及时 将松木材料烧毁或者除害处 理。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中国电信 安化分公 司 负责保障应急通讯畅通; 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 及包装材料传播。 县邮政管 理局 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 疫情,防止疫情通过邮 政包裹传播。 中国移动 安化分公 司 负责保障应急通讯畅通; 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 及包装材料传播。 中国联通 安化分公 司 负责保障应急通讯畅通; 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 及包装材料传播。 县林业局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县国土资 各类土地地类认定和调 源局 查 林地地 3 类认定 和调查 相关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第 14、 17 条。②《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 43 条。③《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 4 条。④ 《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条例》第 14 条。 ⑤《全国林地保 护利用规划纲要 ( 2010-2020 年)》。⑥《湖南 省林地保护利用 规划(2010-2020 年)》。⑦《全国 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 纲 要 ( 2006-2020 年)》。⑧《湖南 省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2006-2020 年)》。 案例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初级林产品生产、 县林业局 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县质监局 对林产品的加工活动实 施监督管理。 初级林产品在抽查时发现不 林产品 4 质量安 县工商局 全监管 对林产品的流通活动实 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林产品 合格的,林业主管部门在做 质量安全条例》笫 出处理后,及时向质检、工 6 条。 商、卫生药监等部门通报信 息,形成监管合力。 县卫生局 县食药监 局 县林业局 对食用林产品的餐饮服 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对林产品的餐饮服务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 张某申请驯养繁殖 CITES 附 负责或指导陆生野生动 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 国野生动物保护 5 野生动 县工商局 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 法》笫 6 条、7 条、 进行监督管理。 第 22 条第 3 款。 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 县环保局 负责对野生动物的生存 国野生动物保护 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 法》第 11 条。 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估。 录 Ⅱ 物 种 钻 纹 龟 (Malaclemysterrapin), 由于该物种既有陆生生境, 也有水生生境,且为外来物 种,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名录之列,因而无法明 确该物种为陆生野生动物还 是水生野生动物,无法确定 其主管部门。类似的物种还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农业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有两 栖类和 部分 爬 行类 物 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种。 管理。 1、赵某等人决定成立河麂驯 养繁殖场。林业部门对照行 指导认定陆生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资 县林业局 格,负责发放《陆生野 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证》,并依法进行管理。 ①《中华人民共 政许可公示的内容对上报的 和国陆生野生动 材料进行审查,认定赵某等 物保护实施条例》 人拟成立的驯养繁殖场具有 驯养繁殖河麂的资格,核发 第 22、25 条。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 可证》,并依法进行管理。 6 陆生野 随后工商部门对驯养繁殖场 生动物 予以登记注册。2、李某要经 驯养繁 营利用虎纹蛙 300 只,林业 殖、经 营利用 管理 认定和指导陆生野生动 县工商局 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 单位的登记注册并依法 实施工商监管。 ②《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 8、9 条。 部门对他的经营利用行为进 行监督管理,同意其经营利 用后,李某再向农业部门申 请办理动物检疫证明。但是 虎纹 蛙没有 相关 的 检疫 标 准,农业部门无法开据相关 检疫证明。而关于野生动物 县农业局 指导对经营利用陆生野 检疫标准的制定,法律没有 生动物及其产品开展检 明确是由农业部门还是由林 疫。 业部门制定,一直没有相关 的标准出台 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 县林业局 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 监督管理。 野生植 7 县农业局 物监督 管理 县住建局 负责其他野生植物的监 督管理工作。 和国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笫 12、13 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 条。②《湖南省野 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 生动植物资源保 管理工作。 护条例》第 4 条。 负责对全县野生植物环 县环保局 ①《中华人民共 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 督。 县城南区修建一条主干道, 县林业局负责红线范围林地 上的野生植物移植和迁地保 护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城市 园林野生植物的迁地保护工 作,县农业局负责其它野生 植物的迁地保护工作。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其他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 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主管湿地保护工作,负 县林业局 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 调和监督。 负责农田、水塘等湿地 保护工作,做好湿地保 县农业局 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 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 源调查等湿地保护相关 工作。 县水利局 8 湿地保 护 负责溪流、水库等湿地 某地出现占用湿地及破坏湿 保护相关工作,做好湿 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 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 为,县林业局牵头组织进行 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湿 《湖南省湿地保 查处,县林业局及县农业局 地资源普查等湿地保护 护条例》第 10、13 分别查处破坏陆生、水生野 相关工作。 条。 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负责湿地征占用审批; 县国土资源局查处非法用地 县国土资 做好湿地保护宣传工作, 行为、县环保局查处破坏环 源局 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 境的违法行为。 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负责征占用湿地的环境 影响评价和湿地环境监 测;负责湿地环境保护 县环保局 相关工作;做好湿地保 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 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 源普查等湿地保护相关 工作。 9 生态文 化创作 县林业局 组织全县林业系统创作 生态文化作品。 中共湖南省委、省 生态文化作品的创作和生产 人民政府《绿色湖 要接受县文广新局的指导, 南建设纲要》。 优秀生态文化作品需要县文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广新局的扶持和推介。 县文广新 局 为全县生态文化创作立 项、指导。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受委托办理林业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安化县林业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 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 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 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 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林业局对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 制监督。县林业局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 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县林业局对有关业务机构委托的林 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 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二)启动监督检查,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报局领导批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林业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 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 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 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林业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行政许 可。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县林业局应当进行调查。 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县林业局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 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 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 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 的,县林业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二)对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委托依法从事行政执法职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四)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 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倒查或抽查的方式进行。 (二)县林业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组织 开展所辖区域执法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 情况。 (五)县林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 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受委托依 法从事行政执法职权的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 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受委托单位在行使受委托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林业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上述违规事项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引起行政复议撤销、 行政诉讼败诉的,将纳入翌年不予下发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的依 据。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 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 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5、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 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 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 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省政府、省林业厅、市林业局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 对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了梳理和规范,于 2011 年印发 了《关于印发〈安化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安 林发〔2011〕20 号)文件,2014 年对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 了修改完善,公布了《关于印发〈安化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的通知》(安林发〔2014〕68 号),作为全县林业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性意见和基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安化县林业 网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县林业局在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 裁量标准。 (二)县林业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 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 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使用林地监管 为促进林地的严格保护和规范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管理由 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调整工作重心,加大 林地监管力度,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 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 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 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 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四)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 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利用国家林业局每年开展的使用林地检查 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机会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 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 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跟踪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林业局在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林地管理 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林业主管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 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 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 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县林业局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调查、 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使用林地的 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林业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 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县林业局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 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 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二)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等取得审批的,应当予 以撤销。 (三)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五)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管理 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自然 保护区与湿地保护管理。为及时掌握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现状, 提升保护管理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家 湿地公园、林业系统保护区及湿地保护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家 湿地公园、林业系统保护区及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在生物多样性 保护、保护区管理及湿地保护过程的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管理办法》、《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 区开展定期执法监督。 (二)每年组织开展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的现 场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辖区的省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及 试点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 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实施监 督检查。对自然保护区与重要湿地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 2 名 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予以记录;自然保 护区管理部门、省重要湿地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 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二)在监督检查中,对存在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及时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在省湿地及省级以上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 全程监管,发现问题必须指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对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及湿地资源的,县林业局对违 法情况以予通报公布。 (三)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给予如下处 罚: 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 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经批准在 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 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根据 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 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 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 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 款。 4、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 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未经批 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 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 旅游活动的。 5、违规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 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 系联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渔)业、水利、国土资 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林业主管部 门的重要职责。为加强对初级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规范生产 经营行为,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林产品生产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林产品生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 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初级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督。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初级林产品生产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生产记 录的建立和记载事项。 (二)检查初级林产品初级加工、保险、储存、运输过程中 使用添加剂和包装材料、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 技术规范。 (三)督促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林产品 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检查林产品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 (四)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依法对林产品监 督抽查。 (五)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 记录和其他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监 督抽查检验应当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林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二)检查样品和抽查样品要妥善保存、做好记录,现场检 查要做好影像、语音记录,笔录等。 (三)上级林业行政部门监督抽查的林产品,下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四)在规定期限公布检测结果后,被检查对象对结果有异 议的,可自收到结果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监督抽查部门或其上一 级部门申请一次复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抽检不合格的林产品,应当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 理,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七)科技项目监管 为促进科技项目正常实施,规范科技项目管理,特制定如下 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实施科技项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合同书计划实施。 (二)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县林业局配合省厅或组织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对实施的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进行验收工作。 四、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对项目实施进度较慢的、支出不符合规定的 情况督促及时整改。 (八)重大行政案件督办查处 为规范全县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大要案件的督办工 作,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现制定重大林业行政案件督办制度: 一、重大案件督办范围 (一)跨乡镇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林业行政案件。 (二)办案难度较大或办案阻力较大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 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三)基层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参与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 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四)县委、县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及省林业厅、市 公安局领导批示督办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 件。 (五)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森林和野生 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六)其他应予督办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 案件。 二、重大案件督办流程 (一)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 挂牌督办。 (二)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县林业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 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 办理。 (三)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县林业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必要 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督办。 三、督办案件报告程序 (一)各乡镇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案件督办函后,应及时上 报督办案件的详细情况、办理情况及下一步要采取的措施。 (二)各乡镇林业主管部门在承办督办案件时,要成立专案 组,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落实办理,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办案 力度,确保办案圆满成功。 (三)承办督办案件的林业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取得重大 进展时,应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报送县林业局。 (四)督办案件办结后,要及时上报结案报告。 四、责任追究 对督办案件不重视,采取措施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或依 照有关规定建议有关机关予以行政处分;对在办案中通风报信、 徇私舞弊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 一、稽查对象 辖区内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 二、稽查方式 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听取汇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 况等。 三、稽查措施 (一)查阅文件资料。审查、核对被稽查单位和项目的投资 计划、资金预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业务报 表,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等进行清查、盘点。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实地检查,核实项目资金实际使用 情况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听取被稽查单位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汇报,并提 出质询,可以要求其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了解、核实被稽查单位的有 关情况。 四、稽查程序 (一)认真查阅被稽查单位有关资金管理、工程管理方面的 规章制度,上级下达、本级转发及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等 文件资料。审查、核对被稽查单位和项目的投资计划、资金预算、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业务报表,对财产物资和 货币资金等进行清查、盘点。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实地检查,核实项目资金实际使用 情况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听取被稽查单位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汇报,并提 出质询,可以要求其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了解、核实被稽查单位的有 关情况。 (五)稽查人员应认真做好稽查工作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应 调查取证,稽查工作记录和取证材料应由被稽查单位的有关人员 签字确认。 (六)对稽查事项进行评价,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对所查出的问题予以定性,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与被稽 查单位交换意见。 (七)撰写稽查工作报告,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 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处理措施 (一)通报稽查情况。 (二)定期检查整改结果。 (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局属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查证,问卷调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方案、下达通知);监督检查阶段(资 料收集、整理、审核稽查);撰写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档 存留)。 六、监督检查处理 采伐或销售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育林基金,有关 单位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 支育林基金及不按规定使用征收票据的,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 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8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进行处罚。违反规定涉及有关单位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 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 号),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局属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林业局组织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查证,问卷调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方案、下达通知);监督检查阶段(资 料收集、整理、审核稽查);撰写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档 存留)。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县林业局将有权向省申请后核减下年度 相应生态公益林面积。 (一)采取欺骗手段、套取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料的。 (二)出现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以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及 时处置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规征占用公益林地打击处理不力的。 (四)擅自调整公益林范围的。 (五)不按规定逾期 1 个月以上未上报有关材料或上报的材 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六)违反其他规定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对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林业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保留的林业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实施审 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 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建立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登记档案,掌握行政相对人 的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制定监管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方 式程序、工作要求等。 (二)全面开展辖区内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 每年按比例开展本辖区内的林业审批事项的现场检查;对社会影 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开展专项检 查。 (三)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 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 现场监督检查,应指派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执法 证件。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得少于 2 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示 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 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 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 (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报告并报县局领导批示。 (五)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六)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进行 书面检查。 (二)进入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行政相对人准予许可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 检测。 (四)查阅、复制、摘录批准从事林业行政许可活动的生产、 经营和检验等相关资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吊销许可证。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对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职责分工,监督检查的对象为依法行使森林防火预防工 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森林防火责任是否落实。 (二)野外火源管理是否到位。 (三)森林防火扑救队伍和护林员建设是否到位。 (四)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五)森林防火经费保障是否到位。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 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林业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 所辖区域森林防火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 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 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林业局在行使森林防火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森林防火预 防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 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的。 2、未按要求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的。 3、未实现森林管护全覆盖的。 4、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 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纳入考核范围,视情况予以扣减分。 4、国家、省级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予以调减。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对森林火灾扑救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森林消防扑救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及时修订。 (二)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是否到位。 (三)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是否经常开展。 (四)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响应是否按预案要求组织到位。 (五)森林防火 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六)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七)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是否及时到位。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 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林业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 所辖区域森林消防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 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 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处理 县林业局在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森林火 灾扑救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 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森 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 查,对未履行职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单位 及负责人,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营林站 0737-7293026 绿委办 0737-7292359 项目办 0737-7292910 地日宣传活动,宣传森林与野 办公室 0737-7291605 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法律 资源林政股 0737-7292093 法规,增强公众的生态文明理 森保站 0737-7291428 念,形成全社会爱护森林、野 政策法规股 0737-7292263 针对全县林业主导产业,如木 1 全县林业产业 技术培训 本油料、速生丰产林、毛竹、 林下经济、花卉等,开展发展 现状与对策分析、关键技术讲 解、实地指导等。 每年 3 月 12 日,是我国的全 2 全民义务植树 民义务植树节。组织发起开展 节宣传活动 全市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宣传 活动。 3 林业招商引资 开展林业招商引资活动。 开展“3.21”世界森林日、 “爱鸟周”、“2.2”世界湿 森林、野生动 4 植物和湿地科 普知识宣传 生动植物和湿地以及共促生 态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开展林业新理论、新知识、新 技术、新方法的科技普及,通 5 科技服务与科 技现场指导 过科技服务、现场技术指导和 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实施等,指 总工室 导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培训林 营林站 业技术带头人,提高林业科技 成果转化率。 0737-729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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