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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水罚决字〔2018〕第10号 尹集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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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水罚决字〔2018〕第10号 尹集芳.doc

邵东县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水罚决字〔2018〕第 10 号 当事人: 尹集芳,男,现年 50 岁,汉族,住址:界岭镇向荣村, 身份证号码:430521196803013339 一、违法事实: 2018 年 7 月 15 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界岭镇向荣村 尹集芳擅自在界岭石子江河道上端盖板,为查明事实真相, 我局水政执法大队于 7 月 16 日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并找到 当事人做了调查询问笔录,现查明: 当事人于 2017 年 4 月份开始在石子江河道上端盖板的, 共盖板 20 米左右,于 2017 年 6 月份完成的。当事人未经水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石子江河道上端盖板,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18 年 7 月 16 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等证据,足 以认定。 二、处罚依据: 当事人尹集芳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 下,擅自在界岭镇石子江河道上端盖板,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 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 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 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 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同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 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 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二条,已构成“侵占水工程的违法事实。”我局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 书》(邵水责停字〔2018〕第 10 号,2018 年 9 月 18 日向当 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邵水罚告字〔2018〕10 号),当事人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特作出如下处罚: 1、立即按界岭向荣沙场盖板涵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水 文证 43216084 号有关要求落实整改到位。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决定书 15 日内到邵东县建行缴纳罚 款(帐号为:43001540065052500525),逾期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 3%加处罚款。 四、告知权利: 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知情权、异议权、申 辩权、陈述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等七权。”当事人 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行政 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邵东县人民政 府或邵阳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邵 东县水务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县水务局 2018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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