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doc
增院教字〔2012〕11 号 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位授予 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系部处、各单位: 现将《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 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 细则(修订)》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实施细则 通知 抄报: 学院董事长,执行董事 抄送: 学院董事长办公室,高教委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2012 年 4 月 23 印 1 附件: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 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 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 院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院 有关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具有学士学 位所要求达到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 士学位。 第二章 第四条 学位的标准 本科毕业生达到以下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达到《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或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符合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 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 2 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在校学习期间,各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1.5 以上; (三)准予结业后一年内回校补考、补做毕业论文者, 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也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发给学 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有违反第四条第(一)、(二)款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记过、留校察看、两次以上(含二 次)警告或严重警告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作弊者。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院的学位审 定、授予以及学科规划建设等有关工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 会成员由院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教学、科研部门 负责人以及各系担任本科教学的教师代表等 15 至 21 人组成。 其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期两年。学位评定 委员会设主席 1 名,副主席 1-2 名,秘书 1 名。教学处是 学院学士学位管理的职能部门,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 处。 各系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 工作。分委员会由 7-15 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成员 3 一般从本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分委员 会设主席 1 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席 1 名,分委员会主席必 须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制订本院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 办法; (二) 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 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三) 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 审议本院拟规划建设以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 予权的学科、专业; (六) 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七) 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八) 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 审查有关人员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 (三) 审议接受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提出授予相应 学位的建议; (四)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五) 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4 (六) 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第四章 学位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 1、申请人已取得毕业资格; 2、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三、第四条规定; 3、申请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在读期间未 发生考试作弊行为; 4、申请人毕业学分达到学位规定标准和要求; 5、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人员的学位申请没有超过学院规 定的受理年限。 第十条 申请时限 学士学位授予审查于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受理 1 次; 结业后按规定换发毕业证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 申请者,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超过学位申请受理期限的,其 学位申请资格自动取消。 第五章 学位审定与授予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者材料 (含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单、学位论文评阅书、答辩会议 记录、表决票、学位论文及科研成果等有关材料)进行审议, 5 必须召开会议,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含 2/3) 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授予学位的票 数须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一半以上(不含一半) 视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所有审议材料提交学院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定是否授予申请人相应学位 时,必须召开会议,出席会议委员应占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 委员的 2/3 以上(含 2/3)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 式表决,同意授予学位票数达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 一半以上(不含一半)视为通过,授予学位。 第十三条 自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或不授予 学位的决定之日起,10 天内予以公告。公告后无异议的学位 获得者可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六章 学位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不服, 可以在决议宣布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委 员会提交复核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 之日起 60 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答 辩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有其他违规的情形进行审查和作 出裁决,并将裁决结果报学院学位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须 6 以书面形式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于学院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 服,可以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以书面 形式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学院学位委员会 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 果以书面形式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复 核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 进行行政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错授或有舞弊 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本细则已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自 2008 级全日制本科生开始试行。凡以前与本细则不符之 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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