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07 年 第 10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 查机关)于 2005 年 10 月 14 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美 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 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006)中列为:29051300,29051410,29051420,2905143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 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 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存在倾销;国内丁醇产业未受 到实质损害。 二、终止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被 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决定自 2007 年 3 月 2 日起,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 1 的进口丁醇的反倾销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 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 00 七年三月二日 2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 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 查机关)于 2005 年 10 月 14 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美 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 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006)中列为:29051300,29051410,29051420,2905143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是否对国内产 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 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5 年 8 月 18 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齐鲁分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化工四厂代表中国丁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 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进 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 3 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 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 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 规定,调查机关于 2005 年 10 月 14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 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进行反倾销 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 2004 年 4 月 1 日至 2005 年 3 月 31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3 月 31 日。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 条规定,调查机关于 2005 年 10 月 10 日就收到国内丁醇产业反倾销 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俄罗斯、美国、马来西亚、南非和日本驻 华使馆和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使团。 2005 年 10 月 14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俄罗斯、美 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 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 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 国外企业。 (2)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天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 4 菲威集团有限公司、美国罗门哈斯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陶 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美国伊士曼、俄罗斯安卡斯克石化公司、俄 罗斯撒拉瓦特石油化工股份公司、 俄罗斯西布尔化工封闭型有限公司、 南非沙索化工工业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巴斯夫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 奥伯蒂莫化学(马来西亚)公司、日本协和发酵化学有限公司 12 家 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5 年 11 月 11 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 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 37 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 该期间内,9 家应诉公司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 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企业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 机关收到了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俄罗 斯安卡斯克石化公司、俄罗斯撒拉瓦特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俄罗斯西 布尔化工封闭型有限公司、南非沙索化工工业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巴 斯夫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奥伯蒂莫化学(马来西亚)公司、日本协 和发酵化学有限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4)进一步收集证据 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 卷中存在的问题,向上述递交答卷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 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调查期间内,案件应诉公司南非沙索化工工 业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巴斯夫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拜会了调查机关, 对其已提交的证据材料陈述观点和意见。 5 (5)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 组成丁醇反倾销案实地核查小组,于 2006 年 12 月赴日本、马来西亚、 香港进行了实地核查。接受核查的公司有:日本协和发酵化学株式会 社、马来西亚巴斯夫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和奥伯蒂莫化学(马来西亚) 公司。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 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 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 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 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 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调查机关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3 月 31 日。 (2)参加调查活动登记 2005 年 10 月 14 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丁醇反倾销案产 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 到十家国外(地区)生产者企业递交的参加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 明材料,包括:俄罗斯安卡斯克石化公司、俄罗斯西布尔化工封闭型 有限公司、俄罗斯撒拉瓦特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 美国伊士曼公司、南非沙索化工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巴斯夫国油化学 6 私人有限公司、奥伯蒂莫化学(马来西亚)公司、日本协和发酵化学 有限公司、欧洲欧克素公司(德国)。调查机关还收到美国菲威集团 有限公司和香港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等两家国外(地区)出口商 递交的参加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 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5 年 12 月 7 日,调查机关成立了丁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 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5 年 11 月 4 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所有国内生产者、国内进 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 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 问卷》 。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调查机关批准延期的时间内,中国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东方石油 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四厂等三家国内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内生产 者调查问卷》答卷。俄罗斯安卡斯克石化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 南非沙索化工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奥 伯蒂莫化学(马来西亚)公司、日本协和发酵化学有限公司、香港陶 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等七家国外(地区)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 《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5)听取申请人意见陈述 7 2005 年 12 月 28 日、2006 年 11 月 6 日和 2006 年 11 月 23 日, 应本案申请企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吉林化学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四厂的申请,调查 机关听取了申请人关于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陈述。 (6)召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2006 年 6 月 30 日,应本案被诉方之一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的申请, 调查机关召开了“丁醇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听取了各利 害关系方关于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并接收了各利害关系方于听证会 后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 (7)接待利害关系方来访,接收书面评论意见 本案立案后,调查机关应被诉方美国陶氏化学公司、马来西亚 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奥伯蒂莫化学(马来西亚)公司的申 请,分别接待并听取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陈述,并接待了美国驻 华使馆官员和马来西亚驻华使馆官员就本案进行的拜访。同时,接收 了部分利害关系方就本案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各利害关 系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的 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三) 延期公告 2006 年 10 月 14 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 延长六个月至 2007 年 4 月 14 日。 8 二、 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 的进口丁醇 被调查产品名称:丁醇,英文称为 butanols (butyl alcohols) 化学分子式为:C4H10O 产品描述:丁醇(包括正丁醇及其他丁醇)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 主要用于生产增塑剂和有机溶剂等。正丁醇在银或铜催化剂的作用下 脱氢生成丁醛,氧化脱氢反应生成丁酸,在氧化镁、氧化铅等催化剂 作用下,分子内脱水生成丁烯,分子间脱水生成丁醚,在催化剂作用 下与无机酸或有机酸发生酯化反应,与氯化磷(PCl5)发生反应生成 卤代烃,与金属钠、镁、铝发生取代反应生成醇盐,与氨发生胺化反 应生成相应的胺盐,发生硝化反应生成硝基甲烷、硝基乙烷、硝基丙 烷等的混合物。其他丁醇(主要为异丁醇)也能够进行脱氢反应、氧 化反应、脂化反应等,并生成相应的化学品。 主要用途:丁醇主要用来生产增塑剂、有机溶剂。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006) 中列为:29051300,29051410,29051420,29051430。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生产的丁醇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 9 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国内产业生产的丁醇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方 面没有区别。 2、国内产业生产的丁醇与被调查产品均是采用丙烯羰基合成法 生产工艺,由丙烯与合成气反应生成正丁醛与异丁醛,其中正丁醛加 氢反应生成正丁醇,异丁醛加氢生成异丁醇。 3、国内产业生产的丁醇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 于生产增塑剂、有机溶剂。 4、国内产业生产的丁醇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方式基本相同,均 是通过直销或代理的方式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客户群体完全相同, 市场销售区域基本相同。 调查机关通过对上述证据分析后认为,国内产业生产的丁醇与俄 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在物理 和化学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和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 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因此,调查机关认定, 国内产业生产的丁醇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期内,申请企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吉 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四厂的 丁醇产量,在 2001 年、2002 年、2003 年、2004 年和 2005 年 1—3 月分别占同期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 73.04%、78.62%、81.27%、 78.66%和 37.83%。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 10 上述三家申请企业可以代表国内丁醇产业。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 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俄罗斯公司 西布尔化工封闭型有限公司 1、正常价值 调查期内该公司向国内客户销售两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 产品正丁醇和异丁醇。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关于产品型 号的划分。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向国 内非关联客户销售两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 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的数量比例大于 5%,符合作为正常价值基础 的数量要求。 关于成本及费用数据,公司在答卷中分型号报告了所有成本数据, 并根据各型号销售收入比例分摊相关费用并提供了分摊方法。 根据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审查了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 发现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国 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低于 20%,暂决定以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 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11 调查期内,该公司将被调查产品销售给国内关联贸易商,再经由 第三国非关联贸易商将被调查产品销售到中国。经审查,调查机关暂 决定采用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正常价值的调整部分。 关于国内运费调整项目,公司主张在部分国内销售中存在送货至 客户的交易,因此应对工厂至客户的国内运费进行调整。经审查,调 查机关发现同类产品国内销售的发票价格中不包含此国内运费,故决 定在初裁中暂不予接受。 关于公司报告的信用费用项目,公司提交了相关文件材料。经审 查,调查机关认为证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在初裁中暂予以支持。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出口价格的调整部分。 关于出口退税,公司主张在出口交易中实际发生了出口退税,应 对出口退税进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根据俄罗斯税法,出 口产品退还的是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包含在价格之中,所收取和 退还的税款不影响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在初裁中暂不予接受。 关于关联公司直接销售费用的调整,公司通过关联贸易商出口销 售被调查产品,但关联公司没有按照要求报送有关直接费用的资料。 调查机关发放了补充问卷,经审查,决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 得的最佳信息对直接销售费用进行调整。 12 关于公司报告的信用费用,公司提交了相关文件材料。经审查, 调查机关认为证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在初裁中暂予以支持。 安卡斯克石化公司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发现调查期内公司没有 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公司也未报告成本及费用数据。因此调查机关 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其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期内, 该公司通过国外关联贸易商将被调查产品销售到中国。 经审查,调查机关暂决定采用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 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出口价格 关于内陆运费,公司提出出口销售的贸易条件是边境交货,因此 发生工厂至边境口岸的内陆运费项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经 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决定在初裁中对其 调整主张暂予以接受。 撒拉瓦特石油化工股份公司 1、正常价值 调查期内该公司向国内客户销售两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 13 产品正丁醇和异丁醇。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关于产品型 号的划分。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向国 内非关联客户销售两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该公司正丁醇 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的数量比例大于 5%,符合作为 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该公司异丁醇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 出口销售的数量比例不足 5%,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公司 所报国内市场的同类产品的成本、费用及利润率构造结构价格来确定 异丁醇正常价值。 关于成本及费用数据,公司在答卷中分型号报告了所有成本数据, 并根据各型号按比例分摊相关费用。经审查,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中 暂决定采纳。 根据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审查了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 发现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正丁醇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国 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低于 20%,决定暂以其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 丁醇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国外非关联贸易商将被调查产品销售到中 国。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 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公司在答卷中报告,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销售以及被调查产品 14 的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销售条件均为 FCA 工厂。因此,正常价值部 分和出口价格部分均未主张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其提供 的证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决定暂不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相关项目进 行调整。 美国公司 美国陶氏化学公司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陶氏化学公司(以下简称陶氏化学)所销售被调查产 品及其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暂采用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 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 经审查,陶氏化学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 例均大于 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陶氏化学在部分国内销售中与客户之间存在特殊交易价格,且交 易价格不能反应正常的市场价格水平,调查机关对这部分交易进行审 查后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予接受该部分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 础。 陶氏化学的部分国内销售通过关联公司进行,且关联交易价格不 能反映正常的价格水平,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予接受关联销 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陶氏化学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提供的生 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准确,分摊合理,决定暂 15 时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数据来计算成本。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 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一个型号的被调查产品同类 产品的国内销售是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进行的,且低于成本销售数量 比例超过 20%,该部分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 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采用排除后的国 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陶氏化学对中国的出口交易。在调查期内,该公 司通过境外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出口,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关联贸易商 与非关联购买者之间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陶氏化学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陶氏化学主张的国内销售信用费用计算方法不同与其报告的出 口销售信用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查机关向该公司发出补充问卷,要求 解释该计算方法,但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计算方法的合理 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初裁时暂不接受该信用费用的计算方法,采 用与出口销售信用费用相同的方法计算国内销售信用费用。 关于陶氏化学公司报告的国内交易的其它调整项目, 如数量折扣、 回扣、其他折扣、内陆运输-工厂到仓库、售前仓储费用、内陆运输、 16 内陆保险,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以接受,在初裁 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支持。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公司所报告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如回扣、内陆运输、国际 运输、售前仓储费用、国际保险费用、港口装卸费、信用费用、银行 杂费,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均暂可以接受,在初裁决 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支持。 关于 CIF 价格,对于出口销售中的以 CFR 条件进行的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在 CFR 出口价格基础上加上合理的保险费用,结构该部分 CIF 价格。 南非公司 沙索化工工业有限公司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沙索化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索化工)所销售 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暂采用公司报告的 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 经审查,沙索化工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各型号数 量的比例均大于 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沙索化工的部分国内销售通过关联公司进行,且关联交易价格不 能反映正常的价格水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予接受作为确定正常价 值的基础 17 调查机关对沙索化工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公司提供 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准确,分摊合理,决 定暂时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数据来计算成本。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 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国 内销售高于调查期平均成本进行,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 采用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沙索化工对中国的出口交易。在调查期内,该公 司有部分被调查产品直接向非关联客户销售,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 与非关联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确定其出口价格。该公司还有部分被调 查产品通过境外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出口,对于这部分交易,调查机 关决定采用关联贸易商与非关联购买者之间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价 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沙索化工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信用费用,调查机关根据沙索化工报告的信用期间和短期借 款利率重新计算该部分费用,并在初裁阶段予以调整。 关于售后服务费用,沙索化工主张在其国内销售市场中设有专门 的技术支持实验室,要求对该实验室发生的售后服务费用进行调整, 对此调查机关发放补充问卷,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证据材料,通 18 过审查公司提交的补充答卷,调查机关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售后服务费 用的发生与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直接相关,因此在初裁决定中对此 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佣金,沙索化工主张在其国内销售市场中存在专门从事国内 销售的部门,需支付佣金保证其正常运转。此费用是沙索化工专门为 国内销售而发生的成本,计入损益表并分摊到丁醇工厂。调查机关认 为,该佣金的性质属于公司的内部销售成本,并在被调查产品的成本 中予以体现,不属于影响价格公平比较的环节费用,因此调查机关在 初裁阶段对该调整项目不予支持。 关于其他调整项目中沙索化工报告的融资费用和其他支出,经审 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调整的合理性,因此, 调查机关在初裁阶段对于该部分调整费用不予接受。 关于沙索化工报告的国内交易的其它调整项目,如内陆运输-工 厂到仓库、售前仓储费用、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客户、包装费用, 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以接受,在初裁决定中对其 调整主张暂予支持。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信用费用,沙索化工没有报告出口销售的信用费用,调查机 关根据国内销售信用费用计算公式,计算出口销售信用费用,并在初 裁决定中增加该项目的调整。 关于沙索化工所报告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如售前仓储费用、内 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出口 19 检验费,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均暂可以接受,在初裁 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支持。 关于 CIF 价格,对于出口销售中的以 CFR 条件进行的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在 CFR 出口价格基础上加上合理的保险费用,结构该部分 CIF 价格。 马来西亚公司 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斯夫国油) 所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和实地核查,决定 暂采用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 经审查和实地核查,巴斯夫国油一个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 品在国内市场没有销售,调查机关决定结构正常价值,即暂依据该型 号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的结构价 格作为确定上述型号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的基础,并在此 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另一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 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全部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 5%,符合作为确 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巴斯夫国油的成本数据和证据资料进行了审查和实 地核查。对于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 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提供的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准确, 20 分摊合理,决定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数据来计算其生产成本和费用。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 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 销售是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进行的,且低于成本销售数量比例超过 20%,该部分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调查机关 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采用排除后的国内销售作为 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并实地核查了对中国的出口交易。在调查期内,巴 斯夫国油将部分被调查产品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 对于这部分销售, 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与非关联贸易商之间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价 格。巴斯夫国油还通过关联分销商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 斯夫香港)对中国出口,巴斯夫中国将一部分被调查产品销售给中国 境内的非关联客户,对这部分销售,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巴斯夫香港与 非关联购买者之间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巴斯夫香港将另一部分 被调查产品销售给中国境内的关联贸易商巴斯夫贸易(上海)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巴斯夫上海),巴斯夫上海将一部分被调查产品销售给 中国境内非关联购买者,对于这部分销售,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巴斯夫 上海与非关联购买者之间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巴斯夫上海将另 一部分被调查产品销售给中国境内的关联购买者用于深加工,对于这 部分销售,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调查期内巴斯夫上海与非关联购买商之 21 间交易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替代关联交易出口价格,在替代后的价格 的基础上确定公司对中国境内关联公司出口销售的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和实地核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佣金,该公司称由于出口销售中向位于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 支付了一定比例的佣金,而国内销售中未支出该佣金项目,为了公平 比较,主张在国内销售交易中调整相同比例的佣金。调查机关经调查 后认为,出口销售中位于中国的关联公司获得的佣金与国内销售交易 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调查机关对此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关于数量差异调整,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和国内销售的交易之 间存在数量差异,应该对国内销售的价格进行数量差异调整,但未提 供证据证明其在倾销调查期内,其对所有客户执行统一的数量折扣政 策,也未能证明因不同数量的生产而节省的成本可以直接反映在所主 张的折扣中,因此调查机关对此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关于公司报告的国内交易的其它调整项目,如回扣、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送货费、内陆保险、信用费用,调查机关经过审 查和实地核查后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在初裁决定 中对其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其他调整项目,巴斯夫国油主张由于出口销售大批量购买的 情况下,客户获得回扣,而国内销售通常数量较少,为了进行比较, 22 应在此项目中对回扣予以抵消。调查机关通过调查认为,公司提供的 证据表明出口销售中的回扣实际发生且与出口销售直接相关。通过对 回扣项目的调整,才能实现价格的公平比较;同时,公司没有证据表 明该回扣项目构成数量折扣,并统一适用于所有销售客户,因此调查 机关在初裁阶段决定对于旨在抵消回扣的其他调整项目不予接受。 关于巴斯夫上海为销售被调查产品发生的间接费用,公司在答卷 中未填报该间接费用项目。为了进行公平的价格比较,调查机关根据 巴斯夫上海被调查产品销售收入与总销售收入比例计算出与被调查 产品相关的间接费用,并在出口销售交易中增加了该项目的调整。 关于巴斯夫国油报告的出口交易的其他调整项目,如回扣、国际 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报关费、信用费用、佣金、 出口检验费、中国内陆运费--由港口到仓库、售前仓储费用、中国内 陆运费--由仓库至非关联客户、进口海关关税、进口报关费用、利润、 在中国发生的再包装费用,调查机关经过审查和实地核查后认为,其 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 CIF 价格,采用巴斯夫国油销售给中国非关联贸易商的 CIF 价格。 奥伯蒂莫化学(马来西亚)公司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奥伯蒂莫化学(马来西亚)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及 其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暂采用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 23 型号划分的基础。 经审查,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各型号数量 的比例均大于 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公司的部分国内销售通过关联公司进行,且关联交易价格不能反 映正常的价格水平,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予接受该部分关联 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和实地核查,在实地核查 中发现被调查产品的成本与其副产品成本之间的分摊不合理,导致被 调查产品分摊后的成本明显低于其实际生产成本,调查机关决定重新 对被调查产品成本进行合理分摊,并采用重新分摊后的成本数据来计 算成本。 调查机关根据重新分摊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 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两个型号的被调查产品 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进行,且低于成本销售数量 比例超过 20%,该部分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 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采用排除后的国 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交易。在调查期内,该公司 通过境外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出口,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关联贸易商与 非关联购买者之间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24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售前仓储调整项目,公司在提交的答卷中主张国内销售中发 生售前仓储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实际发生。调查机关在实 地核查中发现该仓库属于该公司内部自有仓库,所有被调查产品,无 论出口销售还是国内销售,在销售前均存放在该仓库内,因此,该仓 库发生的存储费用和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没有直接关联。在初裁阶 段,调查机关决定对该调整项目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报告的国内交易的其它调整项目,如内陆运费--工厂/ 仓库至客户、出厂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包装费用、信用费用,调查机 关经过审查和实地核查后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在 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售前仓储调整项目,公司在提交的答卷中主张出口销售发生 售前仓储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实际发生。调查机关在实地 核查中发现该仓库属于该公司内部自有仓库,所有被调查产品,无论 出口销售还是国内销售,在销售前均存放在该仓库内,因此,该仓库 发生的存储费用和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中国销售没有直接关联。在初裁 阶段,调查机关决定对该调整项目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出口销售信用费用,公司在填报对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的信 用费用时,没有提供发货日期、没有提供计算公式,调查机关无法核 25 实该信用费用金额。因此,调查机关按照公司填报的付款条件重新计 算出口销售信用费用,并予以调整。 关于公司所报告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如内陆运输--工厂/仓库 到出口港、售前仓储费用、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 用、信用费用、出口检验费、报关代理费、银行费用,调查机关经过 审查和实地核查后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在初裁决 定中对其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 CIF 价格,对于出口销售中的以 CFR 条件进行的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在 CFR 出口价格基础上加上合理的保险费用,结构该部分 CIF 价格。 日本公司 日本协和发酵有限公司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内销售 情况。 调查期内,在日本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除销售自产的 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外,还外购部分其他公司的丁醇产品在日本国内 销售,并且和其他日本公司在国内进行丁醇的 SWAP 交易。对于外购 产品在日本国内的交易,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 是贸易商的职能,并非销售自产产品;对于 SWAP 交易,没有实际发 生的交易价格和在账务上体现销售收入,因此调查机关经初步调查后, 26 决定将外购产品和 SWAP 交易排除在正常价值的基础之外。 调查期内该公司自产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以下简称自产产品) 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 于 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自产产品的国内销售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向国 内的关联公司和非关联公司分别销售自产产品,调查机关对两种交易 的方式、价格等进行了审查和比较,审查后初步认为,自产产品的关 联销售可以反映公平的市场价格,其国内销售可以作为正常价值进一 步调查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公司报 送的生产成本数据能够反映内销产品的成本核算,管理、财务和一般 费用的分摊合理,调查机关经初步审查后暂予以接受。经过测算,调 查机关发现自产产品的低于成本销售超过了 20%的数量。因此,调 查机关将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自产产品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 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通过两种交易方式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一是直接向中 国的非关联公司出口;二是通过日本的非关联公司向中国的非关联用 户出口。第一种交易方式下,调查机关采用了该公司与中国非关联公 司的价格作为向中国出口的价格基础;第二种交易方式下,该公司知 晓被调查产品将销往中国,并由此决定与非关联商之间的价格,调查 27 机关采用了该公司与日本非关联公司的价格作为向中国出口的价格 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核查。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正常价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对于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工厂至分销仓库、售前仓储费用、场 外仓库交易部分的装卸费用等,由于该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资料, 调查机关在初裁阶段无法对场外仓库在国内销售中职能、 销售专项性、 费用支付等做确定的了解,因此调查机关暂不接受与售前仓储有关的 费用调整项目。 接受公司关于信用费用、仓库-客户运费的调整项目。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情况,暂接受该公司关于国际运输费 用、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检验费用、货币兑换等调整项目。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 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 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 料基础上,将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 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 28 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未应诉以及应 诉而未递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 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 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俄罗斯公司 1. 西 布 尔 化 工 封 闭 型 有 限 公 司 ( Joint Stock Company “Sibur-Khimprom”) 5.2% 2. 安卡斯克石化公司(JSC ANGARSK PETROCHEMICAL COMPANY) 16.1% 3. 撒 拉 瓦 特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公 司 ( JSC “Salavatnefteorgsintez”) 4.9% 4、其他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24.1% 美国公司 1. 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24.1% 2. 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24.1% 南非公司 1. 沙 索 化 工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 Sasol Chemical Industries Limited):16.1 % 2. 其他南非公司(All Others):24.1% 29 马来西亚公司 1. 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BASF PETRONAS Chemicals Sdn Bhd): 6.5% 2. 奥 伯 蒂 莫 化 学 ( 马 来 西 亚 ) 公 司 (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 Bhd.): 13.2% 3. 其他马来西亚公司:24.1% 日本公司 1. 日本协和发酵有限公司(Kyowa Hakko Chemical Co.,Ltd): 5.7% 2. 其他日本公司:24.1% 欧盟公司 所有欧盟公司:24.1%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调查证据显示,来自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 本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均在 2%以上,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总进 口量的比例均超过 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且被调查产品之 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 生产工艺、产品用途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为,对来自上述国家 (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丁醇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 30 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根据中国海 关统计数据,2001 年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 本进口的丁醇产品数量为 257401.82 吨,2002 年为 322355.81 吨, 比上年增长 25.23%;2003 年进口数量继续增长,达到 366821.89 吨, 比上年增长 13.79%;2004 年的进口量为 386317.90 吨,比上年增长 5.31%;2005 年 1—3 月进口量为 73520.31 吨,比上年同期下降了 35.78%。 2、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 调查期内,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进口 的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所占市场份额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01 年 为 51.37% ; 2002 年 为 59.24% ; 2003 年 为 59.49% ; 2004 年 为 65.08%; 2005 年 1-3 月为 50.48%。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进口被调查产品 CIF 价格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内,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 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产品 CIF 价格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 2001 年为 468.34 美元/吨,2002 年为 484.24 美元/吨,比 2001 年上 升 3.39%;2003 年为 586.05 美元/吨,比 2002 年上升 21.02%;2004 年为 657.78 美元/吨,比 2003 年上升 12.24%;2005 年 1—3 月为 31 764.54 美元/吨.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01 年为 4143.36 元/吨,2002 年为 4694.89 元/吨,比 2001 年上涨 13.31%;2003 年为 5006.73 元/吨,比 2002 年上涨 6.64%;2004 年 为 5646.75 元/吨,比 2003 年上涨 12.78%;2005 年 1-3 月为 7209.79 元/吨,比 2004 年同期上涨了 44.60%。 (四)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调查机关对影响国内丁醇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 查,主要证据事实如下: 1、国内市场需求 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国内丁醇产品市场需求的增长。 调查期内,国内丁醇产品的市场需求呈增长趋势,其中:2001 年为 501100 吨,2002 年为 544169 吨,比 2001 年增长 8.59%;2003 年为 616639 吨,比 2002 年增长 13.32%;2004 年为 593611 吨,比 2003 年下降 3.73%;2005 年 1—3 月为 145648 吨,比 2004 年同期下降 16.17%。国内市场需求的增长为国内丁醇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2、产能 调查期内,国内丁醇产业的生产能力随国内市场需求的增长, 总体呈现了增长趋势。2001 年国内产业丁醇生产能力为 17 万吨, 2002 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丁醇生产能力扩大了 1.3 万吨,使国内产业丁醇生产能力相应增长至 18.3 吨,比 2001 年增长 32 7.65%;2003 年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四厂丁醇生产能力扩 大了 5000 吨,使国内丁醇产业生产能力相应增长至 18.8 万吨;2004 年第四季度,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其 20000 吨生产丁醇产品 的切换式生产装置转为生产辛醇产品,使当年国内丁醇产业生产能力 减少至 16.8 万吨。2005 年 1—3 月国内丁醇产业生产能力为 28250 吨。 3、产量 调查期内,2001 年至 2003 年,国内产业丁醇产品的产量随着国 内丁醇市场需求的增长而相应地增长,其中:2001 年为 144629 吨, 2002 年为 149358 吨,比 2001 年增长 3.27%;2003 年为 177910 吨, 比 2002 年增长 19.12%。2004 年和 2005 年 1—3 月,由于国内丁醇市 场需求有所下降,以及申请企业之一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季度将丁醇生产装置切换为生产辛醇产品,停止生产丁醇,造成国内 产业丁醇产品的产量有所下降,2004 年国内产业丁醇产品的产量为 131701 吨,比 2003 年下降 25.97%。2005 年 1—3 月丁醇产量为 24216 吨,比上年同期下降 46.39%。 4、开工率 调查期内,2001 年至 2003 年,国内丁醇产业开工率呈上升趋势, 由 2001 年的 85.08%上升至 2003 年的 94.63%, 上升了 9.55 个百分点。 2004 年由于国内产业丁醇产量下降,开工率也比上年同期下降了 16.24 个百分点。2005 年 1—3 月为 85.72%,比上年同期下降了 10.38 个百分点。 33 5、销售量 调查期内,2001 年至 2003 年,国内产业丁醇产品销售数量呈逐 年增长趋势,其中:2001 年为 145230.05 吨,2002 年为 149131.76 吨,比 2001 年增长 2.69%;2003 年为 160691.26 吨,比 2002 年增长 7.75%。2004 年和 2005 年 1—3 月,由于国内丁醇产业减产,销售量 相应下降,2004 年为 123860.67 吨,比 2003 年下降 22.92%。2005 年 1—3 月为 24734.59 吨,比上年同期下降 42.81%。 6、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2001 年至 2003 年,国内产业丁醇产品占国内市场份 额小幅下降了 2.92 个百分点。其中:2001 年为 28.98%,2002 年为 27.41%,比 2001 年下降 1.58 个百分点;2003 年为 26.06%,比 2002 年下降 1.35 个百分点;2004 年和 2005 年 1—3 月,由于国内产业丁 醇产品产销量减少,市场份额相应下降。2004 年为 20.87%,比 2003 年下降 5.19 个百分点;2005 年 1—3 月为 16.98%,比上年同期下降 7.91 个百分点。 7、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丁醇产品销售收入总体呈增长趋势,其中: 2001 年为 601740124.10 元,2002 年为 700157913.46 元,比 2001 年 增 长 16.36% ; 2003 年 为 804537989.34 元 , 比 2002 年 增 长 14.91%。2004 年和 2005 年 1—3 月,由于国内丁醇产业减产,销售 量下降,2004 年国内丁醇产业销售收入为 699409632.70 元,比 2003 年下降 13.07%; 2005 年 1—3 月为 178331312.62 元,比上年同期下 34 降 17.31%。 8、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丁醇产品税前利润总体趋势向好。其中:2001 年亏损 104506011.92 元,2002 年亏损 20734316.13 元,比 2001 年 减亏 80.16%;2003 年扭亏为盈,实现税前利润为 1768705.24 元;2004 年亏损 14012821.22 元;2005 年 1—3 月,国内丁醇产业再次扭亏为 盈,税前利润提高,达到 17116574.67 元。 9、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丁醇产品的投资收益率总体呈增长趋势。 其中:2001 年为-8.64%,2002 年为-1.77%,比 2001 年上升 6.87 个 百分点;2003 年为 0.26%,比 2002 年上升 2.03 个百分点;2004 年 为-3.03%,比 2003 年下降 3.29 个百分点,2005 年 1—3 月为 5.45%, 比上年同期上升 8.07 个百分点。 10、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国内丁醇产业的就业人数呈下降趋势。其中:2001 年为 1210 人,2002 年为 1012 人,比 2001 年下降 16.36%;2003 年 为 895 人,比 2002 年下降 11.56%;2004 年为 728 人,比 2003 年下 降 18.66%,2005 年 1—3 月为 738 人,比上年同期下降 8.44%。 11、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国内丁醇产业劳动生产率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其中: 2001 年为 119.53 吨/人,2002 年为 147.59 吨/人,比 2001 年增长 23.47%;2003 年为 198.78 吨/人,比 2002 年增长 34.69%。2004 年 35 为 180.91 吨/人,比 2003 年下降 8.99%,2005 年 1—3 月为 32.81 吨/ 人,比上年同期下降 41.45%。 12、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国内丁醇产业就业人员年人均工资呈现逐年上升趋 势。其中:2001 年为 16755.51 元,2002 年为 19206.95 元,比 2001 年增长 14.63%;2003 年为 21283.33 元,比 2002 年增长 10.81%。2004 年 为 26067.48 元 , 比 2003 年 上 升 22.48% ; 2005 年 1—3 月 为 8111.31 元,比上年同期上升 7.24%。。 13、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2001 年国内产业丁醇产品期末库存为 4120.79 吨; 2002 年丁醇产品账面记载的库存为 3323.03 吨,但实际库存为 4521.49 吨,实际库存量比账面库存多 1198.46 吨;2003 年丁醇产品 账面记载的库存为 7279.23 吨,实际库存为 6263.98 吨,实际库存量 比账面库存少 1015.25 吨;2004 年为 2772.90 吨;2005 年 1—3 月为 2254.67 吨。 14、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于 2002 年投 资新建了一套年产 1.3 万吨的丁醇装置,2003 年和 2005 年,北京东 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四厂投资对原有装置进行了技术改造。国内 产业投融资能力没有受到影响。 15、现金流量 调查期内,国内生产丁醇产品的企业是多品种产品经营,丁醇产 36 品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在本企业账面上不是单独列示的,本案中的现 金流量是按照丁醇产品销售毛利润占企业销售产品全部毛利润的比 重,在本企业总现金流量中进行分配。2001 年至 2003 年,国内产业 现金流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01 年为 58424542.42 元,2002 年 为 135826110.90 元 , 比 2001 年 增 长 132.48% ; 2003 年 为 115670761.50 元,比 2002 年下降 14.84%;2004 年为 11672731.29 元,比 2003 年下降 89.91%;2005 年 1—3 月为 7234941.07 元。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在国内市场需求总体呈增长趋势的 情况下,国内产业积极扩大生产能力;产量和销售量在大部分年度的 正常情况下呈上升趋势;产品销售价格逐年上升;销售收入总体呈增 长趋势;税前利润、投资收益大幅上升;投融资能力良好,开工率处 于较好水平,劳动生产率上升,现金流量为现金净流入,国内丁醇产 业未受到明显的不良影响。 六、调查结论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 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存在倾销; 国内丁醇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被 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决定自 2007 年3月2 日起,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 进口丁醇的反倾销调查。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三月二日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