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京博科技奖条例》.docx
京博科技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在化学化工与材料领域科学技术进步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促 进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提升国家自有技术创新能力,山东京博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博控股集团”)发起并设立“京博科 技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 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京博科技奖由中国化学会、京博控股集团联合举办。奖 项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 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京博科技奖授予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获奖 证书可作为对科技人员的评价依据,但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 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了保证京博科技奖评选的客观公正性,京博控股集团 联合中国化学会成立“京博科技奖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委 员会”),“京博科技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织委员会”), “京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京博科 技奖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1 第五条 科学委员会为奖项的监督指导机构,由国内知名科学家、 科技领域资深管理者组成,科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奖项把关定向,提供指导意见,推动提升奖项影响力; (二) 负责监督奖项全流程评选工作及结果异议处理。 第六条 组织委员会为奖项的管理机构,由行业知名专家组成, 组织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对京博科技奖奖励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二) 负责聘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三) 负责聘任秘书处秘书长及副秘书长; (四) 负责提出完善奖励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为奖项的评审机构,由行业知名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组织京博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制定评选标准,执行评 审流程,并出具评审结果; (二) 负责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异议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 意见; (三) 对完善京博科技奖工作提出建议及改进措施。 第八条 秘书处为组织委员会下设机构,负责京博科技奖的日常 事务处理工作,秘书处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实施京博科技奖奖项全流程管理运营工作; (二) 负责落实组织委员会的决议。 2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九条 奖项名称:京博科技奖。 第十条 奖项结构:京博科技奖下设京博科技卓越奖、京博科技 创新奖、京博科技进步奖、化学化工与材料京博优秀博士奖(以下简 称“博士奖”)4 个奖项。 第十一条 奖励周期:京博科技卓越奖、京博科技创新奖、京博 科技进步奖奖项每两年评选奖励一次;博士奖每年评选奖励一次。 第十二条 名额及奖金: (一)京博科技卓越奖:奖励设置 1 人,奖金 100 万元; (二)京博科技创新奖:奖励设置 1 人,奖金 80 万元; (三)京博科技进步奖:奖励设置 1 人,奖金 60 万元; (四)化学化工与材料京博优秀博士奖:奖励设置金奖、银奖、 铜奖,具体如下: 金奖:1-2 篇,奖金 50 万元/篇; 银奖:5 篇,奖金 30 万元/篇; 铜奖:10 篇,奖金 10 万元/篇。 注:获奖博士的导师和博士生按 6:4 的比例分配奖金。 第十三条 奖励领域:化学化工与材料。 3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十四条 京博科技奖面向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科研、设计、应 用的科技工作者。 第十五条 京博科技卓越奖、京博科技创新奖、京博科技进步奖 候选人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党,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伦理规范,遵守 职业道德,具有求实创新、团结协作精神,并在化学化工与材料领域 科学技术学习、研究和实践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 会效益。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学化工与材料方向的科研工作,拥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十六条 化学化工与材料优秀博士奖申报者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党,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伦理规范,遵守 职业道德,具有求实创新、团结协作精神,并在化学化工与材料领域 科学技术学习、研究和实践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博士学位证书由国内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京博科技卓越奖评选条件: 在化学化工与材料领域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 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 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社会价值或经济效益。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第十八条 京博科技创新奖评选条件: 4 在化学化工与材料领域国内外首次发明或发现,技术思路独特, 技术经济指标达到领先水平,推动了化学化工与材料领域的进步,产 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价值。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 第十九条 京博科技进步奖评选条件: 在产业技术升级和革新的过程中,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 点问题,对化学化工与材料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推动作用并产生了 可观的经济效益或社会价值。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 第二十条 化学化工与材料京博优秀博士奖评选条件: (一)专业研究领域涉及化学、化学工程与技术或材料科学与工 程学科前沿的基础类专业和工程类专业,有重要理论价值或重大应用 前景。 (二)研究的项目/课题产生了一定科学、技术、经济、社会、 文化价值。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 性贡献。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 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 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 产业发展的影响。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 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 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 和贡献。 5 第二十一条 京博科技奖候选人提交材料中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应 是本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实施和辅助服务的 工作人员,不视为完成人。 第五章 申报方式 第二十二条 京博科技卓越奖、京博科技创新奖、京博科技进步 奖候选人来源实行提名制。由化学化工与材料相关专业领域的中国科 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每位院士每届可以提名不超过 2 名 候选人。一次提名两届有效。 第二十三条 化学化工与材料京博优秀博士奖申报条件:参评本 奖需由博士本人申请,本人导师推荐,并经所在学校同意。每位导师 可推荐 1 篇。 第六章 评审要求 第二十四条 京博科技奖奖项评审按综合技术水平评定,主要从 创新性、技术难度、总体水平对化学化工与材料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 推动作用以及经济效益或社会价值等方面评价。 第二十五条 京博科技卓越奖、京博科技创新奖、京博科技进步 奖获奖者经京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产生。 第二十六条 博士奖评审由京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执行,包括初 审、会审。 6 第二十七条 公示:通过京博科技奖官网对博士奖获奖者姓名、 导师姓名和完成单位进行 5 个工作日公示。 第二十八条 组织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 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七章 授奖说明 第二十九条 授奖信息通过京博科技奖官网公布。举行颁奖典礼, 并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奖杯和奖金。 第三十条 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一经查明属实, 将撤消其奖励,追回奖金、证书。 第八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京博科技奖接受社会和个人监督,评审结果面向全 社会公示。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评奖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 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科学委员会提出,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 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 的证明文件。组织提出异议的应加盖组织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在 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第三十三条 科学委员会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审 查,异议内容属于异议范畴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以受理。 7 第三十四条 异议由科学委员会负责协调,由申报组织和个人协 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报 组织或个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 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评审委员会审核。情况属实者,科学委员会 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五条 异议自京博科技奖公示结果之日起至颁奖典礼内处 理完毕的,将予以授奖,未处理完毕的,将不予授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秘书处修订,经组织委员会审核通过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