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doc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 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12-01-1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 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执行。 通知指出,《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 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 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党政主要领导 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依法依规自觉接受、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加强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措施。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 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 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 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 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 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 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 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 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 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 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 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 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 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 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 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 、本单位科 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 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 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 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 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 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 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 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 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 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 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 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 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 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 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 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 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 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 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 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 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 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 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 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 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 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 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 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 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 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 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 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 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 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 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 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 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 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 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 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 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 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 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 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 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 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 彻实施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 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就《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答记 者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审计署有关负责人。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答:《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把组织监 督、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使党内监 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促进领导干部 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审计目标,有利于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领 导干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思考、规划和部署经济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审 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领导干部 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作为审计重点,有利于促使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 约束能力,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推动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 风廉政建设。 问: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目前全国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发展情况,以及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审计对象范围 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具体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 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 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 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问: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 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 理和监督情况等。 为了全面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在审计前述主要内容时, 《规定》强调应当 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 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 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问:如何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答:为保障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 《规定》在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对各级党 委和政府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 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二是对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提出了要求,明确 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