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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西安医学院委员会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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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医党发〔2013〕41 号 关于印发《中共西安医学院委员会 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各附属医院党委: 《中共西安医学院委员会干部管理办法》经 2013 年 10 月 29 日党委会议研究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安医学院委员会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抄送:院党委委员 发:行政各单位 机关各处室 西安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各附属医院 2013 年 10 月 29 日印发 -1- 中共西安医学院委员会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不 断提高我校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建立和完善适 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充满生机活力的选人用人科学机制, 建设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能够担当科学发展重任的管理干 部队伍, 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省委 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院处、科级干部及附属医院院处级 干部的管理。 第四条 院党委、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 任用处、科级干部的工作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院党政处、科级干部的任用实行选任、委任、聘任 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 职务与职数设置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中共西安医学院委员会 -2- 西安医学院党政机构设置方案》(西医党发〔2013〕37 号)核定 的机构规格、编制员额和领导职数进行配备。 第二章 第七条 选拔任用条件 院党政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水平,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 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院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 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和政治责任 感,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和奉献精神,有实践 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 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五)正确行使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 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严格遵守党风廉政规定;密切联系 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 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处、科级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党政处、科级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 程度,其中,提任处级职务应当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提任教 学、科研部门和教学单位的处级行政职务除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外, -3- 一般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具备本科以上 学历、行政岗位 5 年以上工作经验及中级以上职称;提任副科级 职务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行政岗位 3 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由同级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 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 以上。 (三)提任正处级干部的年龄,男一般不超过 52 周岁,女 一般不超过 48 周岁。提任副处级干部的年龄,男一般不超过 49 周岁,女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 (四)选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还应 当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身体健康。 (六)领导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 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应符合干部管理条 例。 第三章 第九条 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党政处、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 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实施,党委有关部门和有关党总支协助进行。 第十条 民主推荐形式包括会议投票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 自荐。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的职数全额推荐;个别提拔、 调整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数差额推荐。 -4- (一) 处级干部的民主推荐,一般在全院党政科级以上及 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参加的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根据需 要,可适当扩大民主推荐的范围。 (二)党政部门科级干部的民主推荐一般在本部门及业务相 关部门或党政部门的全体人员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教学单位科级干部的民主推荐,一般在本单位全体人 员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由党政联席会议酝酿确定考 察人选。 (四)党总支、分工会、团委等换届时,民主推荐候选人可 按其各自的章程、条例和有关选举程序进行。 (五)以组织名义向学院党委推荐干部,系(部)应以党政 联席会议形式进行,职能部门应以部、处会议形式进行,并写出 书面报告。 (六)学院向上级组织或向地方组织推荐干部人选,由院党 委集体研究并报推荐意见,组织部具体负责实施。 (七)自我推荐应填写自我推荐表并递交自荐材料。 第十一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职数、任职条件、 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按规定程序进行推荐活动; (三)汇总推荐结果,并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四)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5- 第十二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进行 严格考察。 (一)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二)考察内容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 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 绩。 第十三条 干部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拟定考察方案,报党委批准; (二)成立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 2 名以上人员组成,组织部主持进行; (三)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就考察方案 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四)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 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五)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际考察等方式,广泛深 入地了解情况; (六)考察组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交换 意见; (七)教学单位科级干部的考察,由所在单位成立考察组, 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考察组向党政联席会议书面汇报考 察结果。由党政联席会议酝酿确定推荐人选上报组织部,由组织 部研究提出建议方案,向学院党委汇报。机关、教辅单位科级干 部的考察,由组织部统一组织、安排。 -6- 第十四条 考察中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一般为: 考察对象的上级领导成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中级以上职称 者,科级以上干部,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干部考察的同时进行廉政考察,并由纪检部门作 出廉政鉴定。没有廉政鉴定者不能提交党委会研究。 第十六条 干部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拔任职后, 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 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简历; (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参加考察人员必须坚 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群众 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第十八条 酝 酿 党政处、科级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 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十九条 酝酿应当根据干部职务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 分别在不同范围内进行: (一)公开聘竞争上岗干部,需在有关领导小组会议上酝酿; (二)必要时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班子中征求意见和酝酿; (三)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在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 -7- 成员中征求意见; (四)在分管院领导中征求意见和酝酿; (五)在书记办公会上酝酿; (六)在党委领导成员中酝酿。 第六章 第二十条 讨论决定 党政处、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 第二十一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 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 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 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 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 序进行: (一)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 荐、考察和任免意向及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定; (四)需要报上级组织审批、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 时呈报、备案。 第七章 -8- 任 职 第二十三条 提拔担任党政处、科级干部职务的,在院党委 讨论决定后、任职通知下发前,由组织部以公告形式在一定范围 内公示 7 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党政处、科级干部的任职文件,分别由党委书 记、院长签发;党内职务的由党委发文,行政职务的由院行政发 文,加盖院长名章。校本部机关和教辅单位科级干部根据工作需 要,按照党委统一安排,按程序提出推荐意见,组织部考察;教 学单位科级干部的考察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组织实施,考察结果报 组织部。组织部汇总考察情况,报党委会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任免; 附属医院科级干部的任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参照本条例执行, 其中党办主任、办公室主任、人事科长和财务科长的任免须报学 院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总支、工会、团委换届,按其章程及条例 选举产生的干部,经院党委会议研究、审批后发文。 第二十五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处级干部由党委指定党委 委员及相关领导谈话,科级干部由部门分管领导谈话,教学单位 由联系本单位的院领导谈话。对新提任的处、科级干部,由院纪 委进行廉政谈话。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 体谈话。 第二十六条 对新提任非选举产生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 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试 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 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党政领导干部的任 -9- 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一)党总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二)党政处、科级干部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八条 处、科级干部因岗位变化,不再担任原职务工 作的,应按程序发文免职。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级干部职务 自行免去,不再另行发文。 (一)所在单位撤销或合并的干部; (二)处、科级领导班子换届的干部; (三)同一单位由副职提为正职的干部; (四)调离学校的干部;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交流制。 (一)交流的对象。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届的党政处级干 部,需要轮岗、交流。财务、基建、人事、后勤、招生、资产设 备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满一届后需要轮岗、交流。确因工作 需要,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只能延长一届。 (二)干部交流的程序。所有交流干部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 干部交流、变动,需要作离任审计的,按有关规定由审计处进行 经济责任审计。 (三)干部交流的纪律。所有交流干部接到任命通知后,应 在一周之内到岗,并办理交接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决定者, 经党委研究就地免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拒绝接受交流干 部,如有意见者,可向党委及组织部门反映情况,在未获得批准 的情况下,要坚决服从组织决定。 - 10 - (四)干部在一个岗位任期超过一半为一个任期,不足一半 不算一个任期。在一个任期内干部一般不作交流,确因工作需要 只能交流一次。 第三十条 党政干部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 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 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二)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 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 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院党委向上级或学院所在地方人大、政协推荐 成员,按有关规定和一定的程序要求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向本院职(教)工代表大会或共青团 代表大会推荐领导人选,应提供推荐理由和推荐人选情况。若代 表对所推荐人选有不同意见,党委应认真加以分析。 (一)由党委推荐的人选,若选举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 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 (二)党总支(党委)换届选举之后任届期间,因特殊情况 需调配党内干部,院党委可在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委任。 - 11 -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方 式之一,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院党政机关及教学、医疗、后勤部 门的处、科级干部。 第三十四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 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 进行,由组织部实施,程序如下: (一)公布职位、竞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成立干部竞聘领导小组; (四)领导小组主持召开适当范围内的会议,由符合条件的 报名者进行竞聘演说,参会人员进行量化打分,并按差额比例确 定考察对象,进行公示。 (四)组织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五)党委讨论决定并公示; (六)按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章 第三十六条 免职、辞职、降职 免职 党政处、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免去领导职务: (一)换届选举后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三)因病、因私事超过半年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 12 - (四)脱产进修、出国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 (五)无故离岗 1 个月以上的; (六)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或连 续两年年度考核排名末位者;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八)因违反党纪政纪、渎职失职应当免去现任职务的。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和改任非领导职务制 度。 (一)按照国家规定,干部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 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级干部男年满 57 周岁、女年满 52 周岁,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有教学职称的,回教学岗位工作; 专职党政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改任非领导职务。 (三)处级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由组织部上报党委会研究、 审批后,按干部任免程序发文。 第三十八条 辞职 (一)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二)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 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者必须写出书面辞职申请,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 离职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三)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 13 - 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经党委批 准。 (四)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 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经党委会讨论,责令其辞去现 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其现职。 第三十九条 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胜 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 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辞职或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 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一条 培训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建立处级干部培训制度。要按照理论基础、战 略思维及创新能力的要求,积极开展加强理论基础、提高管理水 平的干部培训工作。 (一)加强对新提拔的处级干部在任期内进行政治理论和岗 位知识培训不少于一个月。 (二)根据工作需要,支持鼓励处级干部在职攻读硕士、博 士学位,提高干部学历层次。 (三)通过各种途径,有计划地选送干部到国外、境外以及 国内改革开放先进地区及高校考察学习,开阔思路,提高管理水 平; (四)要加强干部政治理论、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教育管理 - 14 - 知识的学习培训工作。 (五)有计划地选派年轻处、科级干部在校内外挂职锻炼或 参加援助地方工作,加强实践锻炼,提高驾驭全局工作和解决实 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十二条 重视和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一)对后备干部,要加强他们的理论学习和岗位的交流培 养,增加协调工作的阅历,丰富处理复杂问题的经验,增强推动 科学发展的能力,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与考验。 (二)坚持加强党性修养、加强实践锻炼,鼓励年轻干部到 基层工作,有计划安排年轻干部到艰苦部门、复杂环境、关键岗 位锤炼作风、增长才干。 (三)对后备干部坚持重在培养、同样使用,提高解决实际 问题的能力,使用时与其他干部同样标准、同样程序,不搞照顾 性使用。 第十二章 第四十三条 干部考核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制度 (一)干部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 必要时可进行届中考核。 (二)平时考核参考干部平时学习、工作出勤情况进行。 (三)年度考核为干部常规考核,每年年终按学院有关规定 进行。 (四)任期届满考核。根据任职要求,在本单位采取干部个 人述职、群众评议进行考核。考核重点是工作实绩及廉洁自律情 - 15 - 况。考核结果是干部能否连任或另行安排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提职、降职、免职、晋升工资等 级、奖惩等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党政干部实行请假、销假制度。请假、销假的 程序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处、科级干部请假及出勤情况,纳入 干部年终考核范围。 第十三章 第四十五条 纪律与监督 选拔任用党政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 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 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 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 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 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 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 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 - 16 - 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 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以权谋私,封 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六条 对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实行有效监督: (一)院党委、党委组织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 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 处理意见或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 (二)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干部工 作进行监督; (三)建立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四)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加强群 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主管部门要 认真受理。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 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规定同 时废止。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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