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侍界、任杰的警告处分2011(23).doc
建工学字[2011]23 号 关于给予侍界、仁杰等同学的警告处分决定 侍界,男,江苏宿迁人,18 岁,钢构 11-4 班; 任杰,男,江苏盐城人,18 岁,建工 11-13 班; 经建工学院学生会治保部在第 16 周查房期间发现钢构 11-4 班侍 界在第十六周周三发现使用热得快;任杰在第十六周周六发现使用热 得快。两位同学使用违章电器,在班级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款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侍界、任 杰同学以警告处分,处分期为三个月,期内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望其他同学引以为戒。 此决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 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