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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号关于印发《兰州文理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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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号关于印发《兰州文理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兰文理党发〔2017〕45 号 关于印发《兰州文理学院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兰州文理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已 经 2017 年 6 月 29 日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 照执行。 中共兰州文理学院委员会 2017 年 7 月 12 日 兰州文理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 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 组发〔2008〕3 号)及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 工作的通知》(甘组通字〔2017〕53 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的收缴 (一)凡有工资或其他固定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或其他 固定收入中的规定部分作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党费计算基数中不包括项目。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 6 类 18 项具体项目。第一类是税,即个人所得税;第二类是险,包 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5 险;第三类是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 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等 3 金;第四类是补贴,包括住房补贴、 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等 6 种改革性补贴;第五类是费,包括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 费等;第六类是其他津贴,包括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 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2.事业单位人员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应列入党 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对于来自 财政核发的绩效工资,均属于基础性绩效工资;对于由财政核 -2- 拨以外的单位收入核发的绩效工资,属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则 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3.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 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对科研人员党员收入中,哪些为 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应本着有利于促进科技成 果转移转化,有利于保护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热情,尊重科研人 员自主申报的原则,由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4.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 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 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并报党委批准。 5.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 1000 元,根据自 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 1000 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 有关规定办理。 (二)交纳党费的基数 1.在职教职工党员每月交纳基数。在职教职工每月交纳基 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 个人住房公积金-三险(养 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当月个人工资部分所得税。 2. 外聘人员党员每月交纳基数。外聘人员党员每月交纳基 数为当月人事处核拨的基本工资总额。 3.离退休教职工每月交纳基数。对尚未纳入社保发放工资, 且工资结构中能够区分清楚基本离退休费项目的离退休人员党 员,按照甘组电明字〔2016〕68 号通知要求,以基本离退休费 作为党费交纳基数;对于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 -3- 拆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离退休人员党员,可按养老金总额 的一定比例确定党费交纳基数。基本的原则是,同类收入的离 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 4.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0 元。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 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三)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1.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交纳基数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 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2.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四)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 费 (五)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 费 1. 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 工资变动的,可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2.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3.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 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 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 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4- 4.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 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 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 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5. 各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扣缴 或预收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 殊党费”。 二、党费的管理 (一)全校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由各党 总支汇总所属党支部党费后,按时全额集中向党委组织部上交。 (二)各党总支要加强党费管理,做到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专款专用。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将集中收取的党费交至财务 处开设的党费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三)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 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 投资。 (四)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 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五)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 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党委公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 理情况。各党总支和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 用和管理情况。公布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 -5- 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六)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各党总支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 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 处理。 三、党费的使用 (一)党费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 则。 (二)党委组织部将按照有关规定,按照全年收取党费总额 的 40%通过财务专户上缴省委组织部,剩余部分由学校党委掌 握使用。 (三)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 用项目可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 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 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 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 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6-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 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 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 和设备; 7.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 用。 (四)党费使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党委组织部提出 使用计划,报党委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任何部门或个人 不得借支、挪用、侵占党费,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 的责任。大额党费使用计划,报党委审批。 (五)党费使用项目的开支标准,参考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7- 兰州文理学院党委办公室 -8- 2017 年 7 月 17 日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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