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doc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 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和 本科学生。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 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 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第四条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 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学生所在学 院应当对其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和 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期限设置如 下: (一)警告,6 个月; (二)严重警告,8 个月; (三)记过,10 个月; (四)留校察看,12 个月。 期限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处分期限内休学的,休学时间 不计入处分期限。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又有违纪行 为,且该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因检查深刻,得到学校和受害方理解,并且学校有关部门 或受害方提出减轻、免于处分建议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后向组织隐瞒,故意作伪证的; (四)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五)同时具有两项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在学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第九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申报各类奖励的资格; 对受纪律处分前所申报的各类奖励,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 取消表彰资格。 第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违纪学生所受纪律处分期满按照 学校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十一条 在发生违反校规校纪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后一 年内未被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发现的, 且在此期间未再违反校规校纪的, 不再处分。其期限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有 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 学校进入调查处理程序,因故意逃避处分而使学校无法行使处分权的, 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 第三章 第十二条 违纪行为和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且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 关处罚或强制的,视其所受处罚或强制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 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 10 天(含)以下的,视其性质和情节给 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 10 天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三)受到司法强制措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 处分。 (四)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 的,或者被单独判处附加刑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因过失犯罪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故意犯罪,但情节轻微,不予提起公诉或虽提起公诉但 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 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或单处附加刑的,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及 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以偷窃、诈骗、敲诈勒索、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 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本条所列行为,实施未遂或尚未获得非法财物的,视情 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获得非法财物的,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涉及金额不满 1000 元(含)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涉及金额达到 1000 元以上,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五)款给予相应处分。 (三)本条所列行为为团伙作案中其他参与的(指放哨、提供信 息、提供作案工具、窝赃、销赃、分赃、转移赃物等行为的),给予 记过及以下处分。 (四)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捡拾他人财物、有价证券或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 法占有或消费使用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情节、性质及后果,给予 相应处分: (一)造成轻微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中一般参加的,给予记过处分,首要分子和其他 积极参加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事件处理过程中或终止后又有打击报复行为,给予留 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殴打执行公务人员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按以下 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他扰乱课堂秩序的,分别给予以 下处分: 1.一学期内旷课 16 学时以上不满 26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旷课 27 学时以上不满 38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3.一学期内旷课 38 学时以上的,或一学年累计旷课 48 学时以上 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一学期内旷课 48 学时以上的,或一学年累计旷课 60 学时以 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多次迟到、早退或有违反课堂纪律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 代替自己课堂出勤的,或以其他虚假手段获取课堂正常出勤记录的, 且不服从任课教师管理、教育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 处分。 (二)违反实验、实习相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 下处分。 (三)有下列违反学生在线学习规范与考试纪律的,视情节,给 予以下处分: 1.出借个人学习账号给他人使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有通过软件或委托第三方提供的人工或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取 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的“刷课”“替课”“刷考”“替考”行为的,或 以任何形式传播课程考试内容或答案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组织“刷课”“替课”“刷考”“替考”并构成违法行为的, 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 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 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 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 禁止带出考场的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 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以下处 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的; 2.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3.闭卷考试时翻看书籍、资料,夹带纸条、利用计算器等设备或 以其他手段事先准备好与考试科目内容有关资料的; 4.考试时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答题信 息的; 5.评卷过程中被发现与同一考场他人试卷答案雷同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时交换试卷或拿取他人试卷的; 2.看到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制止、不举报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4.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已成替考事实的; 2.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本条第(一)款第 1、3 两 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3.组织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四)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 核实证据确凿的,按本条相应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 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等信息的; (二)公开、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 (三)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信息或视听资料的; (四)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或发表与事实不符的言论, 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网络上诽谤、辱骂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六)从事或者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非法侵入或者攻击 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 坏性程序,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的。 第二十一条 收看、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迷信、 邪教内容的物品或信息资料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持有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收看上述内容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复制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复制并传 播上述内容物品的,或出租、出售、组织多人观看上述物品内容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画像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散布淫秽、迷信或邪教言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 影响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利用视频聊天等方式参与裸聊或从事淫秽色情活动的,视 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情 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或参与网络刷单的,视情节,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宣传、推介或组织引导他人参与美容贷、培训贷、刷单贷 等非法校园贷或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办理非法校园贷的,视情节,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非法持有他人手机卡、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卡、对公 账户、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或出售、出租上述卡或账户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社区、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 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向他人转让、租借学生宿舍的,除赔偿学校有关损失 外,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留宿 异性的,给予记过处分;因留宿他人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 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学生宿舍内高声喧 哗、弹奏乐器、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 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起哄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非法持有、私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和仿真 枪械的,给予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内存有明火器具或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给予警 告处分;对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等行为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内向楼道或窗外乱扔玻璃瓶等物品的,给予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 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存有学校在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的,给予 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尾随他人、翻越闸机进出学生宿舍楼或进出非本人居住学 生宿舍楼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区、学生宿舍管理的行为的,视情节,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除适当的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图书馆、会场、食堂、游泳池、浴池等公共场所聚众拥 挤、起哄闹事,扰乱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 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园内故意摔砸、敲打、焚烧各种物品等扰乱正常秩序 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操场、湖区、草坪等公共场所聚餐喝酒,有破坏环境卫 生的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翻越或破坏校园围墙、栏杆、校门等合围设施的,视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 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 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积极参 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中甲类传染病, 或乙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等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学校特定时期校园进出管理规定的; (二)故意隐瞒个人行程或编造虚假信息的; (三)隐瞒疾控通知不及时报告学校的; (四)不遵守传染病防控相关规定或拒不配合相关工作,给学校 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据本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 纪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侮辱、谩骂他人或者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 校察看处分。 (四)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 生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对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七)私自涂改学生证、一卡通等证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对伪造证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 各种证书、证明、代用金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 (九)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持有毒品、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卖淫、嫖娼或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视 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在校园内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带有商业目的的宣传、销 售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十四)对有挪动或破坏消防设施、设备和私改电路等行为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五)对引起火险、火灾的责任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 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任何违纪事件中,包庇、纵容或为他人作伪证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受到行政机关或司 法机关处罚或强制的,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给予 相应的处分;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处罚或强制的,依据本管理规定相应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 的可参照本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执行和申诉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初步认定:学生违纪事实是指特定的行为 人实施的属于我校管辖范围、确须依照《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 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 (二)学生违纪事实的查证:从事学生工作或学校指派的专人对 学生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和取证。 (三)告知和听取申辩: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调查取证后,10 个 工作日内,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并报学生处。学校在作出处理 决定之前,应当向违纪学生下发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学校将对其作 出的处理结果和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同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处分决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五)处分送达: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将处 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学 生已经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5 天即视为送达。 (六)学生申诉和复查: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 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 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 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相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 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 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 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 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 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贵州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 的申诉。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 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三十二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决 定书由学籍部门报贵州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 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 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学院应指派专人,做好后续教育 和帮扶工作。 第三十四条 解除处分 (一)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且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1.对自己违纪行为的性质、原因、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真诚悔 改,且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 2.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处分期限 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 4.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各类活 动。 (二)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学院审查、呈报: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核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及 相关材料后,形成解除处分建议意见,与学生本人申请材料一并呈报 学生处; 3.学校审核:学生处对各学院呈报材料审核后,将符合解除处分 条件的报请学校审批; 4.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统一下发至学生所在学院。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 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告知通知单 出生 姓名 性别 学号 年月 二级学院 政治 班级 面貌 寝室号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告 知 1. 拟处理结果: 2. 处分依据:依据我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 经办人: 年 月 日 学生申辩内容 你对学校处理的结果有疑问吗?最后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学生回答: 学生核实无误后签字: 年 月 日 1. 请用蓝色(黑色)钢笔或水毛填写,此表一式一份,告知后交回 二级学院学生科备查; 说明 2. 需两名教师经办告知事宜; 3. 学生自辩内容可另附纸张。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制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