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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水罚决字〔2018〕1号 金祥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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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水罚决字〔2018〕1号 金祥云.doc

邵东县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水罚决字〔2018〕第 1 号 当事人: 金祥云,男,现年 49 岁,汉族,现住大禾塘普庆村 一、违法事实: 2017 年 2 月 16 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大禾塘普庆村 金祥云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 2017 年 2 月 10 号 填埋腊树塘,涉嫌违反了水法律法规,2017 年 3 月 21 日本 局执法大队到案发地去了解情况,因当事人长期在外经商没 在家,没有找到当事人做询问笔录。2018 年 1 月 4 日,当事 人在外回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拍照等证据,足以认定。 二、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 填埋腊树塘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 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 工程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 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款: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 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第二款在工程 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 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第四十一条,已构成“侵占水工程和危害水工程运行 安全的违法事实”。我局于 2018 年 1 月 4 日向当事人做了调 查询问材料, 2018 年 1 月 12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 告知书》(邵水罚告字〔2018〕1 号),当事人至今未提出陈 述、申辩和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 条规定,我局特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决定书 15 日内到邵东县建行缴纳罚 款(帐号为:43001540065052500525),逾期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 3%加处罚款。 四、告知权利: 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知情权、异议权、申 辩权、陈述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等七权。”当事人 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行政 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邵东县人民政 府或邵阳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3 个月内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邵 东县水务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县水务局 201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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