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docx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2021 年 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 有关委、办、厅、局: 2021 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 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 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全区困难群 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有力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 振兴有效衔接,现就 2021 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 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 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 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旗县 (市、区)要在 2021 年 5 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 毕;各盟市民政部门要在 6 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 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职责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 位。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 5 年过渡期内要严格落实“四个不 摘”要求,继续保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 救助政策稳定。对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 的脱贫人口实施渐退帮扶,进一步巩固兜底保障成果。要建立 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机制,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对农 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其他农村牧区低收入家庭成员 等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进行动态监测,进一步健全部门联动的 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救助 帮扶范围。要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 有效提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水平。 三、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解难作用 进一步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各盟市、旗县(市、区) 财政要根据实际需求足额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同 时要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杜绝地方预算列而不支、列而少支以 及年底“突击花钱”现象,原则上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只增 不减。要进一步细化临时救助标准,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加大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力度。各旗 县(市、区)要切实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6 月底前 要将临时救助备用金下拨至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同时要 加大对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设立、运行和 支出的指导监督力度。 四、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机制,认真落实核对主体职责,加大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力 度,不断拓展信息数据范围,确保核对工作结果准确、数据安 全、服务高效。内蒙古银保监局要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 民政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对象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专线实时 核对工作,确保救助对象认定精准。 五、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从困难群众需求出发为群众办 实事。要进一步简化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困难群 众提交;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申请人已按要求 书面承诺的,不再索要相关证明,对确需困难群众提交的证明 材料,要在申请社会救助时一次性告知。要切实简化办事流程, 缩短办理时限,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 评议。要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切实兜住兜牢全区基本 民生保障底线。 六、强化对基层的业务指导监管 各盟市要指导所辖地区有序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 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所 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管, 建立监管工作任务清单,细化监管工作事项、措施、程序,对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事项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进行抽查,确保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2021 年 4 月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