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doc
HSDR-2017-00005 益赫政发〔2017〕11 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集中区、衡龙新区管 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为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 与的税收共治格局,强化税收征管,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 号) 、 《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261 号)、《益阳市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发〔2016〕21 - 1 - 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进一步深化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税收协控联管是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税收共治 格局的重要抓手。抓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整肃税收秩序,增强全 社会纳税意识,建立诚信和谐的征纳关系;有利于公平税负,优 化服务,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有利于保证国 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建立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工作机 制,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财力保证。全区各级各 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发展经 济与依法治税、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加强协调配合,落 实齐抓共管措施,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全社会 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强大合力。 二、切实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全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 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 局等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 简称区税控办),负责全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 导、考核、奖惩等工作。 (二)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联席会议 成员由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发改局、 - 2 -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 政务服务中心、区城投公司、赫山国土分局、赫山公安分局经侦 大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 职责是研究制定税收协控联管工作办法和措施,协调部门之间的 协税护税工作,通报全区重点协控单位协税情况,组织全区协税 护税宣传、评比等活动,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和行政问责,落实区 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各乡镇(街道、园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一 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税收协控联管工作。 三、完善税收协控联管工作机制 (一)突出协控联管工作重点。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在全面构 建税收共治格局的同时,结合我区实际,突出抓好建筑安装业税 收、房地产税收、建筑安装耗材税收、船舶工业企业税收、药品 与医疗器械购销税收、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和应税收费及经 营收入税收、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行政单位固定 资产租赁和私人房屋出租税协控联管,确保依法、及时、足额征 收。 (二)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财税部门要加快税收征管信 息化建设步伐,积极推进“财、税、库”横向联网。各相关责任 单位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应无条件逐步实现与财税征管信息网络 的互联互通和互动共享。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定期向区税控办提 - 3 - 供相关信息。 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税收征管信息。 工商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含股权变更)、注 销、吊销登记等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药品零售企业 经营许可、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第三类医疗经营许可等信息。 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更正、注销 及年检信息。 残联提供残疾人发证信息。 统计部门提供分注册类型、分行业主要经济指标和分析资料 等信息。 财政部门提供工程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涉税信息和国有企 业改革部分非税收入信息。 审计部门提供重点工程项目的审计信息和审计中发现的偷 漏税及涉税违法行为信息。 发改部门提供计划、立项审批和核准登记备案信息,核准、 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公益服务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信 息。 交通运输、公路、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提供年度建设投 资计划和建设项目、项目实际投资及施工单位工程付款等信息, - 4 - 车船营运证发放和公路建设工程许可信息。 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储备、出让、转让、和矿产资源采矿 许可证发放、延续、变更,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等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建设用地许 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和超容积 率、外来建筑企业登记备案、建筑项目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 收备案、房地产(开发、预售、网签、转让、租赁)等信息。 供电部门提供经营性用电信息。 卫生计生部门提供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发放和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及维修项目等信息。 商务部门提供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 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等信息。 教育部门提供学校、幼儿园批准办学和基本建设及维修项目 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创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 证,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和医保协议药店名单变化以及医保资金拨 付信息。 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提供大型演出、体育赛事等文体 商业活动、版权转让等信息。 科技、工信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名单及年检和 技术转让合同等信息。 - 5 - 公安部门提供居住证和酒店(旅社)住宿登记有关信息。 交警部门提供车辆注册挂牌登记、年检和经营性停车场注册 等信息。 海事部门提供船舶登记等相关信息。 区税控办根据税收征管需要, 及时增加涉税信息的报送单位。 (三)强化部门代扣代收代征代缴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 认真落实税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责任。税务部门办 税大厅必须按“一窗一机”模式,做到国税、地税同征同缴。行 政事业单位必须代扣代缴本单位人员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福 利及其他应税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乡镇(街道、园区)、社 区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房屋租赁税收代征代缴工作。税务部门要主 动与有关单位沟通衔接,完善代扣代收代征代缴有关手续。 (四)严把控税关口。坚持“以税为先,先税后证(单)、 先留后拨、先税后付、先税后检,过错追究”的要求,落实有关 部门单位的控税责任。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办理 不动产权属登记(含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地产转让)、房 屋租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审批登记手续时,必须严格实行 “先税后证”,不能提供国税、地税部门完税证明的一律不得发 证(单)。财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在向行政单位或下属二 级机构拨付工程资金时,必须按照“先留后拨”的要求,按 8% 的综合征收率预留纳税保证金。交通运输、公路、城投等部门单 - 6 - 位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向建设(施工)单位(个人)拨付(结算) 工程款项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协议药店医保资金时, 必须严格实行“先税后付”,不能提供国税、地税部门完税证明 的一律不得付款。交通运输部门在车辆年检时,必须严格实行 “先税后检”,没有按规定应税的车辆一律不予年检。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 处理的,国税机关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区税收协 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探索实施其他税收控管方式。 (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大力支持 税收征管工作。国税、地税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合作,促 进双方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不断推进 税收征管现代化。司法部门要依法支持税务部门工作,确保税法 得到严格实施。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涉税犯罪案件。各新闻媒体、 政府网站、信息平台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税收知识和 税法宣传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和自觉诚信纳税意识, 增进全社会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四、努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一)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要求,对地方出台的 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现行税收政 策的,要按规定纠正或停止执行。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 - 7 - 权擅自制定、解释、调整、变通税收政策,不得乱开减免税口子, 不得违规批准缓征、停征、减税、免税或限定计税依据、包税或 变相包税。地方税减免必须在政策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严格按程序 办理。 (二)强化税源管理。财税部门要积极构建税收分析工作长 效机制,完善月、季、年度分析制度,着重加强对税收增长与经 济发展相关度的宏观分析及行业、企业税负变动情况的微观分析, 查找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科学有 效的税源监控体系,实现税负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 稽查的良性互动。 (三)改进征管方法。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积极推 进金税工程、金财工程建设,实现网上申报、纳税、扣缴、入库、 对账。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加快各 类税收的控管,充分发挥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的优势,提高税 收征管质效。坚持以票控税,完善发票管理办法,加强发票管理, 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 (四)加大稽查力度。税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税务 稽查工作的质效,推进以查促收、以查促管和管查互动,充分发 挥税务稽查的震慑作用。对伪造、倒卖、虚开发票,利用做假账、 账外经营等手段偷逃税款,利用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退税等违 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对各类恶 - 8 - 性偷逃和骗税案件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五)加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要按照 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对税收征管中的难点重点行业,组织开 展税收专项检查,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积极主动协同配合。 五、严格落实协控联管工作责任 (一)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定期进行督查 督办,对重点部门的协控联管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并建立行政审 批与税收入库对比分析制度。对单位或项目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 漏缴税收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依规移送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对责 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及时采取行政措施,责令限期 整改;对互相推诿责任、以各种借口抵制执行或暗地不执行协控 联管有关规定、擅自减免税收的单位和个人,要启动行政问责, 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严格的经济处罚制度。对执行协控联管工作制度 不力,造成相关税收流失的协税部门,由财政部门按流失税款数 额,相应扣减该责任单位的行政经费。故意隐瞒或拒绝提供相关 涉税信息的,由财政部门按次扣减该责任单位行政经费 10000 元。 (三)建立严格的目标考核制度。明确各乡镇(街道、园区) 和区直(驻区)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第一责 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按照《赫山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 - 9 - 考核暂行办法》,对各相关部门单位税收协控联管工作进行考核, 其考核结果纳入各相关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本通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 (益赫政发〔2009〕26 号)同时废止。 附件:赫山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5 月 17 日 - 10 - 附件: 赫山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保障税收收入, 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根据《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 令第 261 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协控联管 工作的通知》(益政发〔2016〕2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 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协控联管工作考核对象 (一)各乡镇、街道、园区(指龙岭工业集中区、衡龙新区, 下同)。 (二)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局、区 林业局、区水务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管理局、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赫山公安分局、赫山国土分局、赫山工商分局、益 阳高新区工商分局、赫山环保分局、赫山供电分公司、市国土资 源局地矿分局、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 11 - 第三条 各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第 一责任人,分管的班子成员为具体责任人,要切实履税收协控联 管工作职责,做好协税护税工作。 第四条 区税控办具体负责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督查考核。 督查考核应遵循奖惩结合、激励促进的原则,坚持经常性督查与 定期考核相结合。实行量化考核,基准分为 100 分。 第二章 第五条 乡镇、街道、园区的考核奖惩 各乡镇、街道、园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考核内容及 计分标准: (一)税收任务(60 分) 协助国税、地税两局完成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税收收入指 导性任务的,计 60 分。未完成的,每低于 1 个百分点扣 1 分; 超额完成的,每超过 1 个百分点加 1 分。 (二)协税护税(40 分) 1.制度落实(6 分)。按规定明确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税收 协控联管工作,明确具体工作人员税收协控联管岗位职责,并建 立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的,计 6 分;未按规定落实的,酌情扣分。 2.涉税信息报送(24 分)。每月按区税控办要求报送本辖区 内上月新增企业、土地转让、建安项目等涉税信息的,每次计 2 - 12 - 分;未报送的,每次扣 2 分;报送不全的,视情节扣分。 3.协税护税(10 分) 。落实税收征收部门提出的协税护税要 求的,计 10 分;工作推诿或未按要求落实的,视情节扣分。 第六条 未完成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税收指导性任务的, 按比例相应扣除当年体制分成经费和主要负责人财税收入目标 考核奖励。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完成年度税收收入指导性任务的前提下,年终按 照考核得分,分三个等次予以奖励:一等奖 3 个,每个奖励 10 万元;二等奖 9 个,每个奖励 8 万元;三等奖 6 个,每个奖励 5 万元。奖金的 40%,可用于奖励本年度内为税收协控联管作出贡 献的人员。 考核得分 85 分以下的,取消评奖资格,并在全区予以通报 批评。 第三章 第八条 税收征收部门的考核奖惩 税收征收部门(即国税、地税部门)考核内容及计 分标准: (一)制度建设(30 分) 未制定推行税收协控联管和房地产、基本建设项目、车辆船 舶、药品医疗器械、建安耗材、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具体实施 - 13 - 方案的,每项扣 2 分;未制定房地产、基本建设项目、车辆船舶、 药品医疗器械、建安耗材、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操作规程的, 每项扣 3 分;未制定房地产、基本建设项目、车辆船舶、药品医 疗器械、建安耗材、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股权转让考核办法 的,每项扣 2 分;未建立协税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扣 2 分。 (二)职责明确(5 分) 未成立税收协控联管和房地产、基本建设项目、车辆船舶、 药品医疗器械、建安耗材、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领导小组,未 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扣 5 分。 (三)责任落实(25 分) 未定期(至少按季)督查、通报房地产、基本建设项目、车 辆船舶、药品医疗器械、建安耗材、行政事业单位税收、股权转 让征管质量考核情况的,每次扣 2 分,扣完 10 分为止;未按照 房地产、基本建设项目、车辆船舶、药品医疗器械、建安耗材、 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考核办法追究责任的,每项次扣 2 分;未 建立健全税源管理台帐的,每项扣 1 分;未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的, 扣 2 分;未及时公布各单位工作进度的,每次扣 2 分。每年不定 期、有计划地开展税收专项清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效果的,酌情 加分。 (四)任务落实(40 分) 未下达房地产、基本建设项目、车辆船舶、药品医疗器械、 - 14 - 建安耗材、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收年度计划的,每项扣 2 分;未 完成房地产、基本建设项目、车辆船舶、药品医疗器械、建安耗 材、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收年度任务的,按每项 8 分的比例扣分。 第四章 第九条 其他区直(驻区)单位的考核奖惩 其他区直及驻区单位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基础工作(10 分) 1.组织领导(5 分) 。税收协控联管工作有领导牵头负责, 有具体部门和岗位人员负责,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的,计 5 分;未按规定落实的,酌情扣分。 2.制度建设(5 分) 。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了推进税 收协控联管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的,计 5 分;未制定的,酌 情扣分。 (二)涉税信息(40 分) 1.信息发布(24 分)。每月按要求报送本单位及上级对口 部门涉税信息的,每次计 2 分;未报送的,每次扣 2 分;报送不 全的,视情节扣分。 2.信息成果(16 分)。报送的涉税信息,税务部门取得的 征税成果在 10 万元及以下的,每条计 2 分;10 万元以上的,每 增加 10 万元加计 1 分。 - 15 - (三)职责履行(50 分)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税收协控联管工作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 度,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单位税收协控联管工作。未执行或发生差 错的,每次扣 10 分。 区财政局:明确各股室税收协控联管工作职责,按要求报送 相关涉税信息;国有资产管理股报送行政单位资产使用等情况。 工资中心、支付核算中心在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薪金 补助奖金时,及时准确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和发票审核 等职责;农开办要严格按照“先税后拨”原则,办理农业综合开 发项目结算时,须凭区国税局的控税证明和区地税局的完税证明 单(以下简称两局完税证明)支付工程款;严格按照“先税后拨” 原则,凡“一事一议”、小村镇建设、政府采购、土地整理等由 财政安排资金的工程项目办理结算时,须凭两局完税证明拨付款 项。 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报送立项争资项目和开工重点项目情 况;协助区财政局控管招投标项目的相关税收。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 绍和劳务输出(进)机构审批发证、年检等,须凭两局完税证明; 按照“先税后拨”要求,医保卡刷卡资金拨付须凭两局完税证明。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明确各股室税收协控联管工作职责, 按要求报送相关涉税信息。计财股、城乡建设股、保障住房建设 - 16 - 股报送基本建设项目税收信息;政务中心窗口报送建筑耗材增值 税备案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受理 等信息或资料;区质安监站须凭两局完税证明办理相关竣工验收; 区村镇建设站办理工程结算时, 须凭两局完税证明拨付相关款项; 区房产信息交易中心负责房产转移登记契税把关,凭区地税局出 具的完税证明办理相关手续;二手房、存量房均须凭两局完税证 明办理产权登记。 区农业局: 农业开发等工程项目拨付款项,须凭两局完税证 明。 区林业局:林业防护林建设、林业开发等工程项目拨付款项, 须凭两局完税证明。 区水务局:根据“先税后拨”要求,水利工程项目拨付款项, 须凭两局完税证明;报送河道内采挖运输砂石、淘金等情况。 区教育局(区教育核算中心):代扣代缴学校、幼儿园等系 统内人员工资(含绩效工资)个人所得税。根据“先留后拨”要 求,各类学校、公立幼儿园等建设、维护等工程项目,按 8%的 比例预留纳税保证金。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先税后证”要求,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换 证、变更、年检等,须凭两局完税证明;根据“先留后拨”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改扩建等工程项目,按 8%的比例预留纳税保证金。 - 17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有技改项目的企业税收解缴信息、 新进企业信息和规模以上企业产值销售情况。 区商务局:报送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等信息,并查验相关税收缴纳情况。 区民政局:报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更正、注 销及年检信息。 区残联:报送残疾人发证信息。 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先税后证”“先税后检”要求,道路 运输证发放和车辆年检,须凭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税票。 区公路管理局:根据“先税后拨”要求,危桥改造、公路维 护等工程项目拨付款项,须凭两局完税证明。 区审计局:采取“一事一报送”方式,报送年度审计单位的 名称、税收事项相关数据、审增税款及入库数据。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药品零售企 业经营许可、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 案、第三类医疗经营许可等信息。 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切实履行纳税 人义务,积极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按“先税后拨”要求, 向项目施工单位拨付款项,须凭两局完税证明。 赫山工商分局和益阳高新区工商分局:根据“先税后证”要 求,工商户办理股权转让等手续,须凭区地税局完税证明;办理 - 18 - 注销手续时,须凭国税、地税两局清税证明。 赫山供电分公司:根据“先留后拨”“先税后拨”要求,电 力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按 8%的综合征收率预留纳税保证金,须 凭两局完税证明拨付款项。 赫山环保分局:环保改建项目等工程拨付款项,须凭两局完 税证明。 赫山国土分局:代扣代缴土地转让项目中的契税、印花税等 税收。 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分局:根据“先税后证”要求,开采许可 证办理及年检,须凭两局完税证明。 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代扣代缴土地综合整 治、土地整理等中的各项税收。 第十条 年终按考核得分,分三个等次予以奖励:一等奖 3 个,每个奖励 3 万元;二等奖 4 个,每个奖励 2 万元。其奖金可 用于奖励本年度内为税收协控作出贡献的人员。 考核得分 85 分以下的,取消评奖资格,并在全区予以通报 批评。 第五章 第十一条 附 则 税收协控联管工作考核评分由区税控办组织,其 - 19 - 考核结果报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人民政府 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凡违规出台减、免、缓税收文件(含会议纪要) 、 工作人员擅自减免税的单位,实行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 考核一票否决,并责令第一责任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执行税收协控联管工作制度不力,故意隐瞒或拒 绝提供信息而造成税收流失、买卖税收的相关部门和未如实开具 完税证明的税收征收部门,一经查实,由财政部门按流失税款相 应或加倍扣减责任单位行政工作经费,取消单位及责任人当年评 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由于职能转变,导致无法按要求履行税收协控联 管工作职责的,必须及时上报区税控办备案。因工作需要,须增 加税收协控联管单位的,按照其职能明确税收协控联管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 - 2017 年 5 月 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