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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征集】关于征求《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_政务公开 _潘集区人民政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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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 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淮南市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代表国家对市 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根据企业的性质,授权市级国资、财政等相关部门、 机构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属国有 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制订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 有企业)名单,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并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 -1- 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 建立监 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突出以管资本为主的工作职能。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市属国有 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 用,严格规范出资人代表机构、股东(大)会、党组织、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权责,强化权利责任对等,保 障有效履职。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 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 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 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将党建工作 总体要求纳入市属国有企业章程,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 职的领导体制。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 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二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 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2-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三)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 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 (四)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市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 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 核与过程考核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坚持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 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持续增强国有经济的 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质量更高、 效益更好、结果更优的发展,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 履行出资人职权,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坚持分类考核。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 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统筹考虑企业肩负的经济责任、政治 责任、社会责任,确定不同考核重点,设置不同考核指标及权重。 -3-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 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 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坚持“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 薪酬降”,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 据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 管机构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企业组建; (二)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 破产、解散以及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 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四)处置净值在 100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单项资产; 或者一次性处置资产总额 5000 万元以上。 (五)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对外出借资金、年度融资计划和发行公司债券。 (六)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 监管机构审核批准: -4- (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 案; (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 解散、增减注册资本。 (四)不改变国有股权控股地位的股权转让。 (五)企业主营业务范围的确定及变更; (六)处置房产、土地及净值在 10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资产处置不足 1000 万元的单项资产,或者一次性处置资产总额 5000 万元以下。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 国资委报告: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 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任免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 -5- 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其履 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注销的产权登记活动,协调处理 市属国有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十六条 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资产交易、权属变动等涉 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 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核 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资产转让内部管理制度, 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应当在产权 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属国 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并对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 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集、审核、汇总企业国有资产统计 报告,向市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财务状况、 生产经营状况、投资完成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五章 -6-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 检监察以及社会监督。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 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 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违法干预市属国有企业的生 产经营活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 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政法、金融、新闻宣传、文化类市属国有企业 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 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此前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凡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市政府需特别授权的,单独 授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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