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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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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二、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 年 9 月 29 日国务院令第 363 号,2016 年 2 月 6 日予以修订)第四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 件。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 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 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三、申请条件 1.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 件的营业场所; (3)有健全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 全技术措施; (4)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 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 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 部门规定。我省计算机最低台数和经营面积按新标准执行。 3.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200 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 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办理材料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五、办理流程 1. 受理: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或者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文旅 体局窗口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 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 标准; 2. 审查:窗口负责人组织人员到现场勘验,对符合设立 条件的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 的原因;对公示无异议的窗口负责同志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形成初审意见,承诺在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 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 决定:窗口负责人将材料上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决定; 4. 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首席代表的准予许可意见进 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并制作《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证》,证照由申请人员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文旅体局窗口现场 领取或者通过 EMS 邮寄申请人。 六、办理期限 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 淮南市潘集区齐云山路与珠江路交叉口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 08:00-11:30 下午 14:30-17:30 九、联系电话 0554-497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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