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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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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2018 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 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 士后项目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 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18 年计划选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及博 士后 3500 人。 第四条 高级研究学者的留学期限为 3-6 个月,访问学 者的留学期限为 3-12 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为 6-24 个 月。 第五条 选派专业领域主要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 划纲要(2010-2020 年) 》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 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 1 与社会科学领域,以及其他国家战略和重要行业发展急需 领域。 第六条 留学人员主要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 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第七条 留学人员主要通过国内推选单位或个人渠道联 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也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 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 第八条 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 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 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 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奖学金资助标 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赴英国的访问学者 可按规定申请报销不超过 1000 英镑的 Bench Fee。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符合《2018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 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第十条 须为国内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 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申请人原则上应主持或参 与研究项目、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研项目、 课题、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2 第十一条 高级研究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 时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1962 年 1 月 5 日以后出生)。教学 科研人员应为教授或博士生导师。此外,还应至少具备以 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二)两院院士、“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 人才或领军人才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其他国家级 人才计划入选者。 (三)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 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须具有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含) 以上行政职务。 第十二条 访问学者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 过 50 周岁(1967 年 1 月 5 日以后出生) ,本科毕业后应有 5 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 2 年以上工作经历。对 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第十三条 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1977 年 1 月 5 日以后出生) ,应为国内高等学校 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 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 在 3 年以内。 第十四条 申请时须提交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3 第十五条 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 外语条件及拟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派出要求者,如所在单位重点推 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反映其外语水平的考试证明, 如往年 WSK/TOEFL/IELTS 等考试成绩单。此类人员如通 过评审被录取,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 关语种培训或自行报考 WSK/TOEFL/IELTS 等考试,达到 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六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 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重点依托 国家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以及 国际学术交流合作进行选拔。 第十七条 2018 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 1 月 5 日-1 月 15 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 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 《2018 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 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如 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奖学金对申请 材料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具体合作渠道的相关规定执行。 4 第十八条 推选单位应重点对申请人的品德修养、身心 健康情况、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留学计划可 行性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 见,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考核要求,并在对申请人材料 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由 其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相关单位(详见受理单 位一览表)负责申请材料受理工作,不直接受理个人申 请。 第二十条 受理单位应在 1 月 20 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 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 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 存期限为 2 年。 第二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 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评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 面进行考察: (一)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 (二)申请人的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 (三)出国研修学科专业及方向的需要程度、国内和国 际发展水平的差距; (四)出国留学的必要性、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及留学目 标的应用前景; 5 (五)留学目的国、机构及合作学者在所选学科专业领 域的发展水平、是否具备接待申请者所需科研条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该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为申 请者留学回国后提供发展条件的可能性以及推荐态度等。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于 2018 年 3 月下旬公布。申请人 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 (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及录取 材料将邮寄至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如无特殊情况,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 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 续前,须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 (http://apply.csc.edu.cn)查阅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如 遇问题,请按录取国别或地区咨询国家留学基金委欧洲事 务部、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 第二十五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 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书》赴公证机构办理签约公证手续,并在派出前三周将公 6 证后的协议书邮寄或面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项目 部,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 ,通过教育部 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 员服务中心办理预定机票、《报到证》、预领奖学金手续 (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 第二十六条 在为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时,推选单位 及留学服务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审核其留学国别、留学单 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 10 日内须凭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 人员报到证明》原件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 报到手续。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 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 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国内推选单 位和驻外使(领)馆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 计划及国内推选单位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国履行回 国服务义务,回国后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并须在回 国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 信息。 7 第三十条 推选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出 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 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应有专门 机构和人员负责。 (一)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应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并 保证其按期派出,并及时将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函告国 家留学基金委。 (二)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应进行行前教育,对其国外 研修计划提出明确要求,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 (三)在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 持定期联系,对留学人员所提交的研修报告进行认真审 核,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 和按期回国工作。 (四)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 益。 第三十一条 推选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派出在外管理和 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于每 年 12 月底前将总结报告连同典型事例等材料提交至国家留 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各单位研修报告提交和审 核情况进行抽查。 8 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 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 /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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