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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银行借记卡章程(2023年,1.0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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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东莞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借记卡的发 行和使用,明确本行与本行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 及其他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 务,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 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东莞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向个 人客户发行的,以本、外币结算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网上支付、 转账、投资理财和查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 其中,联名(认同)借记卡是本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借记卡。 主题借记卡是本行针对特定客户群发行、具有一定主题内涵的借 记卡。借记卡不提供透支服务,但因交易模式、结算或收费等原 因发生账户欠款时,本行有权向持卡人追偿欠款,直至持卡人还 清欠款。 第三条 借记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银卡、金卡、白金卡和 钻石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已停发)、芯片卡和移 动支付卡等。磁条卡中仅包含借记账户,芯片卡、移动支付卡中 除借记账户外还包含电子现金账户。芯片卡、移动支付卡的电子 现金账户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 限遵循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电子现金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 卡、移动支付卡的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持卡人因芯片卡、移动支付卡实物介质(SD 卡、SIM 卡、手机等) 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条 本行借记卡遵守金融监管机构与相关银行卡组织 的业务规定设有使用有效期。借记卡有效期届满后,POS 机、ATM 机等终端发起的持卡交易和部分其他交易会受到限制。持卡人 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章 第五条 申领 本行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并对申 请人的个人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同一 客户在发卡银行境内全部分支机构开立的借记卡张数达到 4 张 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可新发借记卡,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 军人保障卡、已销卡除外。 第六条 凡自愿接受并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的自然人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请借 记卡,经本行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开立借记卡。 申请人申领本行借记卡时,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 户应采用实名,并根据本行有关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和填写申 请书。申请人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即表示知悉本行有关规定、 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以及确认遵守本章程。 第七条 持卡人领卡或换卡后,须在新卡背面持卡人签名条 上亲笔签名。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在进行银行卡交易的签字 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否则应自行承 担由此产生的后果与损失。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 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办。在使用本行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此类持卡 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 第九条 委托单位批量申请或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借记卡的, 申请人应持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进行卡片激活方 可正常使用。借记卡激活前,只收不付。 第三章 第十条 使用和管理 持卡人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 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转账存入。持 卡人应确保存入卡账户的资金是其个人的合法收入或是属于其 个人可以合法持有的资金。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查询、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时, 须遵守本行、中国银联、收单机构和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借记卡可在本行境内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和电子 银行等各种服务渠道办理业务,也可在贴有“银联”标识的 ATM 机、POS 机、自助终端等自助设备上使用。持卡人应遵守本行、 收单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卡组织等机构 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及银 行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 决,本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每日在 ATM 机上存取款,但累计取款金 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四条 借记卡只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将卡片出租或转借他人造成的损失和相关 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且本行有权限制借记卡部分或全部交易或 中止借记卡服务。持卡人卡片如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向本行办理 挂失。卡片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书面挂失。持卡人通过本行电话 银行、个人网银、微信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的挂失为临时挂失, 临时挂失有效期为五日,在有效期内,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到本行任一网点补办书面挂失。书面挂失生效后,持卡人可 到任一网点办理补换新卡或者办理销户。电子现金账户不可挂失, 挂失补发新卡不自动开通电子现金账户,原电子现金账户资金损 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或 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除法律法 规规定应由本行承担的责任之外,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卡片凭密码进行识别 (电子现金、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以及本行或银行卡组织 规定的其他可不使用密码的交易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 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也可在银行卡组织、本行规定范 围内,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 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移动设备、短信、互联网等方 式进行的交易),可按照约定凭借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 静态验证码、动态验证码,借记卡卡号、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 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面部/指纹/声纹等个人生 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交易确认。依据密码、卡 片及相关个人信息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产生的电子 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若遗失密码,可持本行借 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东莞银行所属各营业网点办理密码 挂失(无需换卡)。密码泄露会给持卡人带来极大的风险,持卡 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 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本行相关业务的代 办规定。 第十六条 持卡人不得利用借记卡从事洗钱活动、利用借记 卡的支付手段挪用信贷资金以及从事其他违法行为。 如持卡人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被联合 国、公安部等组织(或有权机关)列入制裁名单、黑名单或其他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时,本行有权停 止向持卡人提供部分或全部金融服务。其中,个人持境内银行卡 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 度不得超过等值 10 万元人民币,人民币卡境外提现每卡每日不 得超过等值 1 万元人民币,如监管部门有新的规定以新的规定为 准。 第十七条 本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监管部门最新规定 和持卡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基于风险等因素的考虑酌情修改借记 卡交易规则或对借记卡进行止付,具体以本行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 借记卡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按《商业银行服务价 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以本行公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 取。 借记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 准。 第十九条 借记卡内各账户的存款,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 率政策的情况下,按本行挂牌利率或与客户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代扣缴利息税。电子现金账户的存款不计付 利息。 第二十条 申请人/持卡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合法、有效的资料。如个人信息变更应及时修改,客户可通过 本行营业网点、STM、手机银行和远程视频银行等渠道申请修改。 因留存客户信息不完整、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的银行卡被暂停 使用等后果由持卡人承担。对于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本行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直至持卡人提供有效的身份 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申请人/持卡人应充分了解并清楚 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借记卡和借记卡账户的相关法律 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合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借记卡和账户。 第二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反洗钱及实名制要 求,本行会收集客户基本身份信息和辅助材料,客户在使用本行 银行卡办理相关业务时,需要提供相应的个人身份信息。我们会 按照并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对前述个人信息进获取、保管和使用。 客户可通过本行网点柜面行使如查询、复制、更正、补充、撤回、 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如客户撤回个人信息授权或删除个人信息, 应先终止借记卡及基于本借记卡开展的相关业务关系。持卡人应 通过本行网点提出书面撤销或删除个人信息的申请,本行核实到 持卡人借记卡及基于本借记卡开展的相关业务关系均已注销后, 本行将不再基于该借记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处理客户相应的个 人信息或删除相关信息。客户撤回授权或申请删除的决定,不会 影响此前基于客户的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的处理。本行保障客 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客户的个人 信息,不同业务类型涉及的个人客户信息保存期限不同的,本行 将按最长期限进行保存。个人客户信息的删除会基于持卡人在本 行开展的所有业务是否已全部终止,如果除借记卡业务外,因持 卡人在本行存在其他业务要求继续保留对应个人信息的,本行将 不会删除相关信息,请持卡人在终止相应的业务且已过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的保管期之后在本行网点申请删除。 第二十二条 借记卡的账户配置有存折使用的,借记卡或存 折挂失后,对应的存折或借记卡可照常使用,互不影响。 第二十三条 因卡片损坏(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模糊不清、磁 道损坏、芯片损坏等),磁条卡升级芯片卡或芯片卡有效期届满 等原因,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本行任一营业 网点凭密码办理换卡手续。换卡时银行卡卡号会发生变化,原银 行卡上的保险代扣、贷款扣款、第三方支付等签约或部分业务关 系需要更换银行卡卡号,请持卡人及时办理更新卡号的相关手续, 涉及第三方机构的业务,请按第三方机构更换银行卡卡号的规则 办理。本行将持续推动换卡后签约及业务关系自动承接功能,具 体可承接的业务范围以换卡时本行已实现的范围为准。 如持卡人自换卡之日起 3 个月内未到指定网点领卡,为保障 卡内资金安全,本行有权将新卡作废。 若本行因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 更换为相同卡种的,经持卡人同意,本行可发放其他卡种替代。 若持卡人不同意更换卡种,可办理销卡。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本行借记卡时,应按本行有关 规定办理销卡销户手续,结清账户余额和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 持卡人持有或使用借记卡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毁 损、更换、收回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 持卡人同意若借记卡连续三年以上未主动发起交易,且账 户余额为零,本行有权采取账户止付、销卡等措施,但应在营 业网点或网站以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 或操作失误造成自助设备吞卡的,持卡人应立即与自助机具所属 银行联系并在该行要求的期限内到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办理领卡 手续,过期未领的卡片该行有权自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行通过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 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服务渠道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 等对账服务。 持卡人对交易账务有异议的,应在交易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 提出查询申请,本行按中国银联及相关机构投诉差错及争议处理 的有关规定回复客户,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 料保密。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供电、通讯异常等客观原因 或持卡人原因造成风险和损失,本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 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 业务管理办法》、有关政策法规及本行个人存款账户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借记卡,由此产 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本行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 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借记卡、使 用伪造或作废借记卡、冒用他人借记卡等。 第三十一条 本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借 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规定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风险管理需要,对借记卡账户进行查 询和功能限制。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行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后,将通过营业网点 (张贴在本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一种或多种渠道进行公告 , 公告期限满后生效,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持卡人。在公告期限内, 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修改有异 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本行提出销卡申请,本行为 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限内,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 同意本章程的修改。 本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 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 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 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持卡人如违背本章程,本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借记卡资 格,终止其用卡权利,并有权收回其借记卡。如发生争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如有问题,可通过本行银行营业网点、 官方网站(http://www.dongguanbank.cn/)、电子银行在线客 服或拨打本行客户服务电话 956033 咨询投诉。 第三十五条 人具有约束力。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对本行及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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