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天文光学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doc
中国科学院天文光学技术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更好地贯彻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 行机制,充分利用中国科学院天文光学技术重点实验室实验设施和科 研条件,加强该领域国内外科研人员的交流,提高科研水平,把本实 验室建成为该领域科学研究的活动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本实验室特 设立开放研究基金,欢迎国内外从事相关学科的专业人员提出课题申 请,实验室将根据有关条件择优予以资助。 第二条 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在实验室 网站予以公布,申请者根据开放课题申请指南指定的范围向实验室提 出申请。 第三条 开放课题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重点实验室负责。 第四条 开放基金从重点实验室运行费预算中支出,用于资助开放课 题研究,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国内、外科 1 技工作者。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其他人员 需要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推荐书)。在读博士研究生 也可作为申请者,但须征得导师的书面同意(须签署意见,认同开放 课题的管理方法)。 第六条 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 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七条 申请者须按申请书的各项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 料的真实性,申请人所在单位须签署意见。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自由申请,课题的资助额度为 2-5 万元,完 成期限一般为 1-2 年。获准资助的人员在未完成课题任务时不得申请 新的开放课题。 第九条 开放课题申请者根据本重点实验室申请指南的要求,填写《中 国科学院天文光学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由申 请者所在单位盖章之后,于规定时间前和电子申请书一起报送实验室 科研秘书处。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进行初审,再提交重点实验 室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根据情况择优资助。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正 2 式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项目相关人员(包括学生)来我实验室工作, 可以和我实验室人员合作研究或利用实验室公共设备,原则上,课题 执行期间,在我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1 个月/年。 第十二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 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 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 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 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课题,但须调入、调离 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第十四条 在研的开放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室主任有权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直至撤消立项,追缴已拨经费: (1)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未按预定计划进行研究,或研究水平明显低于预期要求,或无 能力继续完成任务; 3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实验室对项目 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4)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开 放课题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经费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本单位获资助课题 其经费不转出本实验室,所有开支在本实验室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外单位所批准课题,经实验室和南京天文光学技术研究所审批后,经 费将由重点实验室转入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开放课题的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 析费、差旅费、能源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等)、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协作费、管理费和劳务费等。 第四章 项目结题和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执行期满后,需要在一个月内向实验室提交《开放课 题结题报告》(包括发表论文、申报专利、成果应用推广或获奖等附 件材料),及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声像等其他资 料,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结题验收,开放课题完成质量直接作为 课题负责人今后申请开放课题的评价因素之一。 第十八条 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其成果由本实验室与研究者所在单 4 位共同所有。研究发表的论文、专著、研究报告、专利申请及申报成 果的署名排序由课题完成人与本实验室协商后确定,均需标注受“中 国科学院天文光学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Research Supported by the Opening Project of Key Laboratory of Astronomical Optics & Technology, Nanjing Institute of Astronomical Optics & Technolog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和解释权归中国科学 院天文光学技术重点实验室所有。 中国科学院天文光学技术重点实验室 2012 年 9 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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