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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商场东侧地段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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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商场东侧地段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五原县商场周边地段五期棚户区改造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加快五原县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改建步伐,改善人居环境, 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制定商场周边地段五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部门:五原县房屋征收局 二、征收范围:东至前进路;西至商场;南至西解放路;北至隆 兴昌大街。 三、补偿面积的确定 1.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确定; 2.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其许可的 面积确定,实际面积小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面积的按实际测量 的面积确定。 3.既无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凡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县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私搭乱建和非法买卖土地行 为的公告》发布之前已实际存在的房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 资源局、规划局、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五个 部门联合认定为违法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评估按成本价 补偿,之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一律不予补偿。 4.土地使用证上未标明的院外空地,不予补偿。 四、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一)产权调换 1 1.住宅 (1)置换方法 被征收房屋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 1:1.2 和 1:1.3 比例调换。附属设施、构筑物、装修等按评估价给 予补偿,院落空地(包括空宅基地)按对应的土地评估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调换后的安置住房,每平方米给予 300 元装修费。 (2)所调换住宅楼层的价格,按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同等地段 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优惠 15%以内确定。 (3)选择高层电梯楼按高层电梯楼的回迁优惠价折算。 (4)调换面积超出应调换面积的,5%以内部分按优惠价结算,超 出 5%以外部分按同等地段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算。 (5)签订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安置 房建筑面积。擅自更改面积超过补偿协议面积百分之三部分按回迁价 计算,超过补偿协议百分之三部分,被征收人无偿取得该面积的产权; 低于补偿协议面积且不超过百分之三部分,征收部门按照征收决定公 告之日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补偿被征收人;低于补偿协议面积 且超过百分之三部分,征收部门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新建商品 住宅市场价格的二倍补偿被征收人。 (6)对房屋所有权权属不清的,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 出补偿决定后,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补偿款提存公证,并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表一:步梯住宅楼价格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市场价 2694 2844 2924 2790 2644 2456 优惠价 2290 2417 2485 2375 2247 2088 2 表二:高层住宅楼价格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市场价 2456 2644 2694 2794 2844 2924 优惠价 2088 2247 2290 2375 2417 2485 七层 八层 九层 十层 十一层 十二层 市场价 2974 3024 3074 3124 3174 3224 优惠价 2505 2525 2545 2565 2585 2605 十三层 十四层 十五层 十六层 十七层 市场价 3274 3324 3374 3424 2456 优惠价 2625 2645 2665 2685 2088 2.非住宅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商业用途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 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政府有条件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应 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 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同等地段等面积等楼层调换,互不找差 价,所选择的置换房屋如与楼房整体设计有冲突的,必须服从于楼房 整体设计。附属物按照评估价给予现金补偿。土地使用证标明商业的 院落空地,选择产权调换按对应的土地评估价值补偿。 3.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临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用途为住宅, 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两年以上且能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临街 单体建筑第一间按房屋面积的 80%调换商业用房,附属物按照评估价 给予现金补偿。单体第一间以外的按住宅房屋的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4.商业门店以评估公司评估价为准。 3 (二)货币补偿 1、住宅 (1)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同等建 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2)附属设施、构筑物、装修、院落空地等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 给予补偿。 2、非住宅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评 估价格进行补偿。 3、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临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用途为住宅, 实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两年以上且能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 临街单体建筑第一间房屋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 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单体第一间以外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五、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不同意本方案签订补偿协 议,在不违背法律政策前提下,自愿选择按《关于调整<五原县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五政发【2012】40 号) 补偿的,可按该意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主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8 元的标准一次性发 给 6 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主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8 元的标准一次性发 至回迁安置协议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延期交付的从延期之日起按双倍 标准给予发放。 七、搬迁补助费的计算。 按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8 元的标准核定,低于 500 元的 500 元发放。 4 八、征收已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正在营业的非住宅房屋, 造成停产、停业的,按房屋产权证标明并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评估价 值的 5%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 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 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 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 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九、征收已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正在营业的城区主次干 道两侧临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用途为住宅,实际从事商业经营 活动两年以上,造成停产、停业的,按临街单体建筑第一间房屋评估 价值的 4%给予一次性补偿,两年以下的按临街单体建筑第一间房屋评 估价值 1%给予一次性补偿。 十、评估 1、评估机构从五原县房屋征收局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中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未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局组织征求被征 收人的意见,通过多数人意见决定,或者采取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2、房屋征收局和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 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 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以户为单位评估,以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 一户。 十一、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且在本市(镇) 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 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五十平方米住 5 宅的金额。 十二、被征收房人为城市低保户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补偿 安置费 100 元;残疾和特困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加补偿安置费 50 元。 十三、签约期限为送达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十四、经由司法程序强制征收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奖励,并承 担强制征收产生的相应费用。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 十六、本方案解释权属于五原县房屋征收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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