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关于未按规定制作种子经营档案经营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没有标签的紫苏种子.doc
南县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种子)罚〔2015〕1 号 关于未按规定制作种子经营档案 经营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没有标签的紫苏种子案 当事人:孙定国,男,52 岁,汉族,身份证号:432322196304043514 住 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兴盛路(原址:南县麻河口镇胭脂浃村 303 号)。 联系电话:13511124515 当事人未按规定制作种子经营档案,经营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没有 标签的紫苏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5 年 2 月 16 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湖南省南县麻河口镇胭脂浃村 人孙定国销售的紫苏种子为散装种子。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批紫苏种 子没有正规包装,没有标签标注;当事人没有按规定制作种子经营档案, 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当事人共销售紫苏种子 33.5 公斤销价为 538 元/公 斤,销售额 18000 元,后将全部种子款退还买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询问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 存清单、实物相片打印件、种子款欠条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制作种子经营档案,经营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没有 标签的紫苏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销 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第三十 五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 批文号等事项……”。第三十六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 销售去向等内容”的规定。 1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辨、 申请听证,已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四)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规定,按照《湖南省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第一章第四条三:“1、经营种子 货值在 10000 元以下或者涉及品种在 3 个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以 1000 元 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 2、罚款 2000 元(贰仟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 行南县支行(帐号:43001501067052500023)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 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益阳市农业局或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 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 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 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县农业局 2015 年 5 月 8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