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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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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DR—2022-01003 绥政办发〔2022〕20 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绥宁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1 —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6 日 绥宁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 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 安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举报人)举报参保单位 或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机 构(以下统称被举报人)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规定的事项, 经查证属实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包括: — 2 — (一)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逃避 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冒领、 虚领、骗取社会保险费行为的; (三)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造成 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 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 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五)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 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来访、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 邮件等形式举报,受理单位应当为举报人身份等信息保密。 第五条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 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举报事项进 行查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 险基金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社会保险 基金监督机构。涉及公职人员的举报事项,全案移交纪委监委 处理;经初步查证,涉嫌犯罪的,举报事项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3 — 第六条 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受理机构 应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 实名举报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给予奖励的事项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 (二)实名举报; (三)举报人提供的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事先未被社保经 办机构掌握; (四)举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被举报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按涉案社保 基金额的 5%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奖励金额不足 500 元的奖励 500 元,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同一案件有多个举报人的,对最先 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九条 奖励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在案件结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报批,然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 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由他人代为领取的, 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资料。 — 4 — 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 自动放弃。 第十条 经查实的举报,一律实行倒查问责制度,依纪依 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奖励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由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管理。每年预算 10 万元,上年度未 使用完的奖励资金结转到下年度,奖励资金不足 10 万元时由县 财政补足。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单独列帐, 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举报工作承办单位应严格遵守举报案件的管理 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举 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 人出示举报材料;举报奖励的有关材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及时立卷归档,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 开举报人身份等信息。 第十三条 对恶意举报、编造违法事实的行为,由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事项 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举报工作承办单位是指县人力资源 — 5 — 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纪委监委等部门移送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 定的举报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举报电话:12333 传真:0739-7611299 ①通信地址: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林海路 2 号 ②邮箱地址:snxrsjbgs333333@163.com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6 — — 7 —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办、县纪委(监委)办、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8 — 2022 年 7 月 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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