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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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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 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 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 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 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 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 (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 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 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 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 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 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 免税限额为限。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 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 告》(2021 年第 18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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