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doc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 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1〕58 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 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 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 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 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 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 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 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 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 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 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 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 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1 年版)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年修 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 年修订)》范围的, 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 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 15%税率进行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 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 申报。 四、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 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 部 大 开 发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具 体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税 发 〔2002〕47 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 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 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 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 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 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一条及 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 15%优惠税率条件, 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 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 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六、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 发优惠税率问题 (一)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 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 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 所得确定适用 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 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 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 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 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 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 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 号) 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总机构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 (二)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 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 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 15% 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 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 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 号 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 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 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 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七、本公告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六 日